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文章阐述了集体林明晰产权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的影响,阐明了集体林明晰产权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以及就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全面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工作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
中图分类号:S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208-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相统一。但是,在明晰产权的初期,林农依法防治意识比较淡薄,可能出现一片山场中你防我不防,互相观望和等靠现象,从而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交叉感染,错失防治最佳时期。因此,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确保林業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服务朝着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十分重要。
1 集体林明晰产权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的影响
1.1 集体林明晰产权后的经营形式
集体林承包经营后,森林经营个体剧增,真可谓星罗棋布,每个个体经营面积锐减,农民经营林木热情高涨但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成本过高的矛盾日益显现。
森林经过一个轮伐周期后,经营个体间会发生租赁、转让、买卖现象,使得相邻个体互相合并,森林经营大户会不断涌现,森林经营也会朝着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1.2 集体林明晰产权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的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经营承包后,大大激发了经营个体的造林、管护的积极性,但经营森林不同于种庄稼,除了采伐及多种经营外,短期内收益较低,加上每个经营者对森林经营的理念不同,重采伐轻管护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初期,灾害症状不显著,经济损失少,林农往往不在意,不接受森防人员的防治建议,但待灾害明显,经济损失严重时再开始防治,不仅防治资金投入多,而且防治效果也不及防早、防少时明显。因此,要想及时有效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困难较大。
1.3 集体林明晰产权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集体林明晰产权初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虽然面临着依法防治意识淡薄,防治水平参差不齐及你防他不防等实际情况,但这些困难都是短期的、暂时的。集体林明晰产权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带来的更多的是发展机遇和挑战。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确保山林资源的经济产出,确保劳动成果不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而付诸东流,多数林农更加关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问题,更加自发、自觉、自愿、积极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奠定了更加广泛和牢固的社会基础。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承包个体在依法拥有森林经营权的同时,也依法承担着做好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每个山林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3)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拓宽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融资渠道。
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还必须拓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融资渠道,完善防治投入政策。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防治等费用应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并建立重大疫情和突发灾害应急储备基金制度。按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的思路,建立公益林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重大危险性病虫的治理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商品林有害生物的防治以经营者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补贴为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的方式,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本险为重点,在广大林农中积极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性保险制度建设。
2 如何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林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林业建设中承担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的重任。加强新形势下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工作是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生态平衡、再造秀美山川的需要。
2.1 全力转变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理念
在明晰集体林产权,放宽搞活集体林经营的同时,也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市场化提供了新契机。首先,要尽快转变森防机构工作职能,强化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督导检查,为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其次,森防检疫专业人员在努力提高个人业务素质以适应市场化的同时,更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方面培训县级森林病虫监测员、村级护林员及林木所有者,塑造培养林业“赤脚医生”或“全科大夫”,以提高他们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认识,提高其自觉呈报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积极性,提高其防治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技术水平。
2.2 进一步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组成形式
随着集体林明晰产权后,消除了集体林的林木所有形式,代之以私有、承包或租赁等多方式经营模式,因此,在林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应执行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务监督为主,专(兼)职森防检疫人员为技术骨干,乡(村)森防检疫工作人员为联系私有和承包租赁者的纽带,国有、私有和承包租赁等林木所有者实施主体防治,全社会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治专业人员为救灾突击队的综合组织形式。
在集体林明晰产权之后,经过不断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改革措施,必将在新形势下开创出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新局面。
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
中图分类号:S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208-1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林业体制机制的重大调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农民依法享有对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责权利相统一。但是,在明晰产权的初期,林农依法防治意识比较淡薄,可能出现一片山场中你防我不防,互相观望和等靠现象,从而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交叉感染,错失防治最佳时期。因此,在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确保林業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服务朝着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方向发展十分重要。
1 集体林明晰产权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的影响
1.1 集体林明晰产权后的经营形式
集体林承包经营后,森林经营个体剧增,真可谓星罗棋布,每个个体经营面积锐减,农民经营林木热情高涨但经验不足,能力不够、成本过高的矛盾日益显现。
森林经过一个轮伐周期后,经营个体间会发生租赁、转让、买卖现象,使得相邻个体互相合并,森林经营大户会不断涌现,森林经营也会朝着规模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1.2 集体林明晰产权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的影响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经营承包后,大大激发了经营个体的造林、管护的积极性,但经营森林不同于种庄稼,除了采伐及多种经营外,短期内收益较低,加上每个经营者对森林经营的理念不同,重采伐轻管护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初期,灾害症状不显著,经济损失少,林农往往不在意,不接受森防人员的防治建议,但待灾害明显,经济损失严重时再开始防治,不仅防治资金投入多,而且防治效果也不及防早、防少时明显。因此,要想及时有效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困难较大。
1.3 集体林明晰产权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机遇
集体林明晰产权初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虽然面临着依法防治意识淡薄,防治水平参差不齐及你防他不防等实际情况,但这些困难都是短期的、暂时的。集体林明晰产权给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服务带来的更多的是发展机遇和挑战。
(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为确保山林资源的经济产出,确保劳动成果不因林业有害生物危害而付诸东流,多数林农更加关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问题,更加自发、自觉、自愿、积极地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奠定了更加广泛和牢固的社会基础。
(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承包个体在依法拥有森林经营权的同时,也依法承担着做好经营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看好自家山、管好自家林”成为每个山林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3)推进林权制度改革,拓宽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融资渠道。
实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共服务的健康发展还必须拓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融资渠道,完善防治投入政策。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检疫检验、防治等费用应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并建立重大疫情和突发灾害应急储备基金制度。按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的思路,建立公益林有害生物的预防和重大危险性病虫的治理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商品林有害生物的防治以经营者投入为主,各级政府补贴为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林农自愿的方式,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成本险为重点,在广大林农中积极推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政策性保险制度建设。
2 如何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工作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林业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在林业建设中承担着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的重任。加强新形势下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工作是确保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生态平衡、再造秀美山川的需要。
2.1 全力转变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理念
在明晰集体林产权,放宽搞活集体林经营的同时,也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市场化提供了新契机。首先,要尽快转变森防机构工作职能,强化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督导检查,为林农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其次,森防检疫专业人员在努力提高个人业务素质以适应市场化的同时,更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多方面培训县级森林病虫监测员、村级护林员及林木所有者,塑造培养林业“赤脚医生”或“全科大夫”,以提高他们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的认识,提高其自觉呈报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积极性,提高其防治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技术水平。
2.2 进一步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组成形式
随着集体林明晰产权后,消除了集体林的林木所有形式,代之以私有、承包或租赁等多方式经营模式,因此,在林权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应执行以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服务监督为主,专(兼)职森防检疫人员为技术骨干,乡(村)森防检疫工作人员为联系私有和承包租赁者的纽带,国有、私有和承包租赁等林木所有者实施主体防治,全社会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治专业人员为救灾突击队的综合组织形式。
在集体林明晰产权之后,经过不断完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社会化改革措施,必将在新形势下开创出林业有害生物社会化防治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