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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基本完成了机构建设和集中编队管理任务,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的建立与发展,为保障检察事业的顺利开展,维护法律监督的正确实施做出了应有的成就。但是,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后队伍发展的方向在哪里?有没有更好的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如何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司法警察改革发展的前景如何等是我们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现就“检警联办”办案机制,针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作用、地位以及与检察官的关系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检警联办”办案机制就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警务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检察官,作为侦查主体相对独立地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完成证据的搜集及采取的侦查手段,从而提高侦查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保证办案安全,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简单而言,就是检察官提出侦查方向和思路,由警务部门侦查办理,并向检察官负责报告的办案模式。
“检警联办”办案机制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突出检察官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主导地位,司法警察给以大力协助配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目的和结果直接对检察官负责;二是突出警务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警务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侦查系统,在检察官的领引下行使相对的侦查权。警务部门作为办案主体根据检察官的侦查要求,制定履职计划,统筹安排警力,指挥具体的侦查事务,在办案中司法警察个体直接听从警务部门的调遣和命令,侦查的结果和重要情况由警务部门和办案部门联系。警务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侦查系统,在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中体现司法警察内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的独立性;三是由于职责不同和隶属部门不同,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在工作中即体现了互相配合,而且还体现分工负责,相互监督,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和公正执法,从而体现符合“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机制。
二、“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可行性
实行“检警联办”机制可以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整体作用,为司法警察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可行性由以下三个方面决定:
一是由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队伍的作用和目的决定的。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的作用和目的是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直接相联系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的一支侦查办案力量。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来看,是更多的参与侦查。侦查应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主线,是工作的重点,是发展的方向。什么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没有把它作为相对的侦查主体来看待和研究。应当通过“检警联办”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侦查水平和侦查意识,在办案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素养,把司法警察打造成一支名副其实的侦查力量,积极配合检察官,共同承担起法律监督的重任。
二是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不同的素养和思维方式决定的。由于检察官着重的是法律素养而非侦查素养,素养不同会直接体现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上,检察官的素养决定了检察官更多的工作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案件的定性、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上,而司法警察的素养和文化背景决定了是对刑事侦查的方式、方法和侦查的最终结果上。侦查思维讲求的是具有机敏性的行动思维,而法律思维是追求合法性,注重审查的评判性思维。因此,在办案中实行“检警联办”的机制符合内在文化和专业的要求,做到人尽其长,人尽其用,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是由检察人事改革的方向决定的。根据高检院的改革方案要求,将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三类:检察官序列、检察辅助官序列和检察行政管理人员序列,司法警察即属于检察辅助官序列。对人员分类的目的在于提高办公、办案效率,更好的履行各自的职责。分类管理的前提是对各自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和加强。分类管理的完成,标志着司法警察作为办案中的主要力量亦无可厚非。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力量的壮大,警用物质装备的完善,警员素养的提高,入警背景的专业化,司法警察的作用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检警分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将切实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届时将得到检验和发挥,司法警察相对独立侦查案件、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将是这支队伍的主要使命。
三、“检警联办”机制的落实
如何在实际履行职责中落实“检警联办”的办案机制,有以下四点:
一是认真落实集中编队管理制度。组织的独立性是履行职能独立性的基础,集中编队管理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发挥集体优势,通过对法警队伍进行作风、纪律、业务、政治方面的培训,提高技能、战术水平,达到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警用物质装备的完善和发展,办案工作区的规范设立,都为司法警察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办案业务部门奠定了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是人员要相对稳定,积极培养司法警察的侦查业务骨干。司法警察队伍要根据自侦案件的不同进行重点的培训,并在实战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足,把履职培训的重点放在案件突破、证据的收集、侦查方法的研究上,要多吸纳警察院校毕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保证队伍的学养、思维的侦查专业化。
三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分工协作问题。检察官不仅要有侦查指挥的职权,还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做到六个注重:即注重审查办案程序的公正合法;注重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注重对自己提出的侦查思路是否准确进行印证;注重对案件的定性的研究、证据材料的取舍把握;注重对司法警察的指挥、联系和配合是否到位;注重对案件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的预见。一个案件检察官要聚精会神完成以上六大项任务亦非易事,大量的、具体的、时效性的侦查任务要在检察官的带领、引导下由司法警察去承担和完成。司法警察可以在立案后进入案件,根据检察官的侦查方案和指令,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看管、押解、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辨认、司法鉴定等具体的侦查事务性工作;对涉案的款物和证据进行查封、扣押;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逃等任务。
四是司法警察在侦查中的相对独立性。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引导下进行侦查是确保侦查方向正确的前提和保证。但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管理机构具体担任指挥、协调、部署任务,命令所属司法警察根据指令开展工作。
四、“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意义
一是由以前的分散派警、单兵作战发展到集中用警、整体派兵布阵。“检警一体化”如果说是锻炼了个别的司法警察,而“检警联办”就是锻练了整个司法警察队伍,提升了内部侦查指挥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也使在办案中作为侦查员的司法警察个体更能体现個人的专业水准和价值,使这支队伍充满活力。
二是改变司法警察管理与使用相脱节、司法警察被动办案的不良局面。“检警联办”机制的派警指挥权仍在司法警察管理机构。法警管理机构根据案情的变化可以靠前指挥,彻底改变了以前派警时不明案情,司法警察“跟着感觉走”的被动服务、盲动盲从的局面。
三是“检警联办”办案办案机制使司法警察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职能会进一步细化,侦查的效率会明显提高。警务部门对检察官负责,警务部门会调动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并且伴随着案件的增加,在警务部门设立大要案指挥调动中心,设立机动力量,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设置规格将有可能。
四是“检警联办”办案机制有效地加强监督,公正执法。由于司法警察在侦查的一线,对案情有着全面的了解,再加上检察官不直接接触嫌疑人,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既充分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又能够有效避免刑讯逼供、超时办案的违法现象。同时,对于检察官的命令明显有误的,经提醒检察官仍不改变的,司法警察可以向检察长汇报,力避侦查走弯路。
五是司法警察作用将越发明显,司法警察工作前景光明。随着检察机关分类管理等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司法警察素质的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做为一支辅助侦查办案力量将不会再有大的争议。而实行“检警联办”机制更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能从整体上锻炼这支年轻的队伍。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司法警察这支年轻的、有创造性的侦查队伍就会活跃在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之中。
一、“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概念及特点
“检警联办”办案机制就是在办理自侦案件中,警务部门积极协助配合检察官,作为侦查主体相对独立地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完成证据的搜集及采取的侦查手段,从而提高侦查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保证办案安全,节约司法资源,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简单而言,就是检察官提出侦查方向和思路,由警务部门侦查办理,并向检察官负责报告的办案模式。
“检警联办”办案机制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突出检察官在办理自侦案件中的主导地位,司法警察给以大力协助配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目的和结果直接对检察官负责;二是突出警务部门在刑事诉讼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警务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侦查系统,在检察官的领引下行使相对的侦查权。警务部门作为办案主体根据检察官的侦查要求,制定履职计划,统筹安排警力,指挥具体的侦查事务,在办案中司法警察个体直接听从警务部门的调遣和命令,侦查的结果和重要情况由警务部门和办案部门联系。警务部门作为相对独立的侦查系统,在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中体现司法警察内部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的独立性;三是由于职责不同和隶属部门不同,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在工作中即体现了互相配合,而且还体现分工负责,相互监督,最大程度的保障人权和公正执法,从而体现符合“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机制。
二、“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可行性
实行“检警联办”机制可以激发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整体作用,为司法警察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可行性由以下三个方面决定:
一是由检察机关建立司法警察队伍的作用和目的决定的。检察机关设立司法警察的作用和目的是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直接相联系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是在检察长领导下的一支侦查办案力量。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来看,是更多的参与侦查。侦查应是司法警察工作的主线,是工作的重点,是发展的方向。什么是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但是,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没有把它作为相对的侦查主体来看待和研究。应当通过“检警联办”办案工作机制,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侦查水平和侦查意识,在办案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素养,把司法警察打造成一支名副其实的侦查力量,积极配合检察官,共同承担起法律监督的重任。
二是由检察官和司法警察不同的素养和思维方式决定的。由于检察官着重的是法律素养而非侦查素养,素养不同会直接体现在执法理念和执法方法上,检察官的素养决定了检察官更多的工作是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对案件的定性、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上,而司法警察的素养和文化背景决定了是对刑事侦查的方式、方法和侦查的最终结果上。侦查思维讲求的是具有机敏性的行动思维,而法律思维是追求合法性,注重审查的评判性思维。因此,在办案中实行“检警联办”的机制符合内在文化和专业的要求,做到人尽其长,人尽其用,整合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是由检察人事改革的方向决定的。根据高检院的改革方案要求,将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即分为三类:检察官序列、检察辅助官序列和检察行政管理人员序列,司法警察即属于检察辅助官序列。对人员分类的目的在于提高办公、办案效率,更好的履行各自的职责。分类管理的前提是对各自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和加强。分类管理的完成,标志着司法警察作为办案中的主要力量亦无可厚非。随着司法警察队伍力量的壮大,警用物质装备的完善,警员素养的提高,入警背景的专业化,司法警察的作用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检警分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将切实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届时将得到检验和发挥,司法警察相对独立侦查案件、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将是这支队伍的主要使命。
三、“检警联办”机制的落实
如何在实际履行职责中落实“检警联办”的办案机制,有以下四点:
一是认真落实集中编队管理制度。组织的独立性是履行职能独立性的基础,集中编队管理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发挥集体优势,通过对法警队伍进行作风、纪律、业务、政治方面的培训,提高技能、战术水平,达到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能力。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警用物质装备的完善和发展,办案工作区的规范设立,都为司法警察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办案业务部门奠定了有力的物质基础。
二是人员要相对稳定,积极培养司法警察的侦查业务骨干。司法警察队伍要根据自侦案件的不同进行重点的培训,并在实战中注意总结经验和不足,把履职培训的重点放在案件突破、证据的收集、侦查方法的研究上,要多吸纳警察院校毕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保证队伍的学养、思维的侦查专业化。
三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的分工协作问题。检察官不仅要有侦查指挥的职权,还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检察官在办案中应做到六个注重:即注重审查办案程序的公正合法;注重审查证据材料的真实合法;注重对自己提出的侦查思路是否准确进行印证;注重对案件的定性的研究、证据材料的取舍把握;注重对司法警察的指挥、联系和配合是否到位;注重对案件的发展进行前瞻性的预见。一个案件检察官要聚精会神完成以上六大项任务亦非易事,大量的、具体的、时效性的侦查任务要在检察官的带领、引导下由司法警察去承担和完成。司法警察可以在立案后进入案件,根据检察官的侦查方案和指令,完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看管、押解、搜查、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辨认、司法鉴定等具体的侦查事务性工作;对涉案的款物和证据进行查封、扣押;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追逃等任务。
四是司法警察在侦查中的相对独立性。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引导下进行侦查是确保侦查方向正确的前提和保证。但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司法警察管理机构具体担任指挥、协调、部署任务,命令所属司法警察根据指令开展工作。
四、“检警联办”办案机制的意义
一是由以前的分散派警、单兵作战发展到集中用警、整体派兵布阵。“检警一体化”如果说是锻炼了个别的司法警察,而“检警联办”就是锻练了整个司法警察队伍,提升了内部侦查指挥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决策水平,也使在办案中作为侦查员的司法警察个体更能体现個人的专业水准和价值,使这支队伍充满活力。
二是改变司法警察管理与使用相脱节、司法警察被动办案的不良局面。“检警联办”机制的派警指挥权仍在司法警察管理机构。法警管理机构根据案情的变化可以靠前指挥,彻底改变了以前派警时不明案情,司法警察“跟着感觉走”的被动服务、盲动盲从的局面。
三是“检警联办”办案办案机制使司法警察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职能会进一步细化,侦查的效率会明显提高。警务部门对检察官负责,警务部门会调动有利于案件侦破的所有人力、物力资源,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并且伴随着案件的增加,在警务部门设立大要案指挥调动中心,设立机动力量,提高司法警察机构设置规格将有可能。
四是“检警联办”办案机制有效地加强监督,公正执法。由于司法警察在侦查的一线,对案情有着全面的了解,再加上检察官不直接接触嫌疑人,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既充分体现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又能够有效避免刑讯逼供、超时办案的违法现象。同时,对于检察官的命令明显有误的,经提醒检察官仍不改变的,司法警察可以向检察长汇报,力避侦查走弯路。
五是司法警察作用将越发明显,司法警察工作前景光明。随着检察机关分类管理等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司法警察素质的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做为一支辅助侦查办案力量将不会再有大的争议。而实行“检警联办”机制更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更能从整体上锻炼这支年轻的队伍。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司法警察这支年轻的、有创造性的侦查队伍就会活跃在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