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实践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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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就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判委员会时,邀请同级检察机关的检察长列席,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就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对审委会进行法律监督。佛山市检察机关从2010年5月份起,已全面开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依据
  (一) 法理依据
  在法理学上,监督制约的价值功能与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是密切关联、相互统一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就是通过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确保进入审委会的案件在最权威的司法环节得到准确定性和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保障维护公平正义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三)制度依据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将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继续作为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201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和范围。这些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二、佛山市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工作实践
  从2010年5月至2010年12月,佛山市检察机关两级检察院共列席审委会26次,共列席讨论案件88宗。
  
  (一)制定相关规范制度,建立完善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委会召开前一天发送邀请函邀请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同时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送达法院审委会的会议材料。
  2、确立专人联系制度。为了确保信息互通,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专人负责制度。由检委会专职委员负责该项工作,由专门工作人员实施具体的联系沟通事宜。
  3、建立检察机关内部配套机制。检察院收到法院邀请函后,拟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立即组织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开展列席审委会的准备工作:(1)拟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听取承办人对案件的汇报; (2)就即将讨论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和阐述的观点进行梳理; (3)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4)对审委会委员可能提出的问题、可能发表的观点进行预测,准备应对方案。(5)形成列席审委会意见稿,意见稿内容包括案情、相关证据情况、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等。必要时,拟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亲自查阅案卷,并确定一名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一同列席审委会。检察机关及时将列席人员名单告知法院。
  (二)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审委会上规范地发表意见
  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规范发言的前提下充分发表意见,促进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效统一。1、发言顺序规范。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两高”的相关文件并未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发言顺序进行具体规定,而仅仅规定了一个时间段,佛山市检察机关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一般是在承办法官汇报案件后进行发言。在必要时,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根据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的指示对案件情况进行补充。2、发言次数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检察长针对其意见做一次性发言。但对于少数案情复杂、重大,审委会委员之间有明显分歧,法律适用困难的,检察长在第一次发言后,针对审委会的发言、讨论情况,再发表补充意见。3、发言内容规范。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在审委会上的发言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就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的观点概括性地发表意见;(2)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徇私枉法发表意见;(3)对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以及审委会的组成、回避情况等进行监督发言;(4)在承办人的汇报和审委员委员的发言明显和法律相悖时发表意见。
  (三)充分行使监督权
  佛山市检察机关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代表列席审委会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充分行使监督权,包括监督法官汇报案件是否全面、审委会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裁判结果是否公正。
  (四)形成《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纪要》
  佛山市检察机关及时形成《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包括检法争议焦点、检察长发表的意见和审委会的决定。检察机关的专职工作人员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三、佛山市检察机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积极作用
   (一)弥补审判制度的缺陷
  1、利于审委会委员全面了解案情。审委会作为审判组织在议案断案的过程中回避了控辩审的诉讼构造,而承办法官素质的参差不齐决定了其汇报案情很可能不全面,审委会委员片面了解案情可能会产生主观臆断。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弥补审委会审理案件在诉讼构造上的不足,有助于审委会委员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并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判断。
   2、促使审委会更加规范化。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法院审委会的召开程序更加规范,审委会委员在审委会上的发言更规范严谨,审委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更全面、更充分,法院审委会每次会议的时间也有所延长。
  (二)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公平正义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对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极大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佛山市两级检察机关检察长通过列席审委会,共对9宗案件的审判结果产生了影响,占列席案件总数的10%。在法院审委会上,针对承办法官提出的对案件作无罪判决的意见,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对案情、证据情况和案件定性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扎实的证据链条为基础提出应作出有罪判决的意见。最终,法院审委会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了有罪判决。如被告单位南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刚走私普通货物案,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中级法院最终以被告单位南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被告人王某刚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又如被告人梁某辉、卢某盗窃案,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禅城法院最终以被告人梁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徒刑5年。
   (三)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司法权益
  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检察机关及时维护了司法公正,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司法权益。如市检察院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就郭某平故意杀人案列席中级法院审委会时,承办法官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针对该案发表意见,认为郭某平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级法院审委会采纳其建议,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某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加强检法协作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建立,为佛山市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互沟通协作提供了重要的平台。首先,针对具体个案的讨论和意见交流,可以明晰双方针对案件的基本观点,有助于个案的公正处理。其次,可以从个案的讨论中总结提炼双方都认可的法律适用意见和司法经验,促进佛山市检察工作和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
  (五)节约司法资源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多数情况下,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能够在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就刑事案件而言,由此很可能避免二审抗诉程序或再审程序,既节约诉讼成本,又提高司法效率。
  (六)促进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案质量的提高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无论是对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是一种监督和约束。既能防止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片面理解和避重就轻,促进承办法官依法办案,又能发现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察官素质和办案质量。
  四、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建议
   (一)强化立法授权
  完善立法、加强授权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存在发展的基础,是该制度合法性、权威性的根本保证。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强化立法授权:首先,强化法律渊源,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长有权列席审委会,进一步增加完善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其次,增强授权上的刚性,将纯粹的授权性规则改为义务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相结合。建议明确规定对抗诉案件、拟判无罪的案件、对事实或罪名拟作重大改变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应当”列席。其他案件,法院或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检察长“可以”列席,对可以列席的情形检察长提出列席的,法院应当安排列席。
  (二)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
  首先,设立对检察长所发表意见的补救机制。对审委会不采纳检察长所发表意见的,建议增加审委会说理答疑环节,即由法院专门以函件或说明的形式对审委会不采纳检察长意见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并送达检察长。其次,设立《审委会会议纪要》送达机制。审委会会后,法院应将审委会会议记录送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签名,并将正式的《审委会会议纪要》送达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再次,设立定期交流评估机制。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回顾,反思经验教训,检验案件质量,评估列席效果,解决突出问题。
   (三)强化列席权威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关系到司法公正,因此,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应而要规范相关工作以强化检察长列席的权威。1、设置“检察长”席位。在审委会上专门设置“检察长”席位能充分显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威。2、明确赋予检察长具体的监督权和相应的监督措施。对因程序违法或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错误裁判结果的,检察长有权在会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提出抗诉等形式进行监督。
  (作者通讯地址: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佛山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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