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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改革以实现公平与正义为理论坐标,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以政治文明为导向,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为灵魂。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目的就是达到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的。徒法不足以自行,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主体是刑事检察职能的承载者主办检察官的改革,以刑事检察职能的承载主体为改革重点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自应是刑事检察改革之重心。因此,如何推进以主诉检察官制度为龙头的刑事检察改革,以拉动整个检察改革乃至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化进程,是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刑检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前提
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其深远的理论和实践背景。
1、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权力,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公诉活动司法特性的必然要求就是公诉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公诉人必须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公诉人在亲自审查案件之后,秉诸事实和法律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结论。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模式则是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一模式显示,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权力配置是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部门负责人对检察人员办案有监督权,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这种权力配置虽然对办案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上命下从的以行政关系为主导的公诉运行机制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公诉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其不足显而易见:环节过多、效率低下、责任不明、激励机制缺乏。尊重诉讼规律,强化诉讼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功能便成为促使刑事检察改革的内在动力。
2、现代理性的强烈呼唤。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责任意识”、“公平意识”、“效率意识”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强,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正逐渐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拓展。同时,“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实施刑检诉办检察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主观能动性,通过还权、明责、与利,精英遴选和竞业激励机制培养出新一代专家型、专职型检控群体正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体现。
3、现实困境的必然选择。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公诉权运行机制的调整,出庭检察官由法官的配角,变成了庭审中的主角,举证、质证和辩论,无不需要检察官具有完备的知识和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传统的捕、诉分离。影响了刑事检察工作办案流程的完整性,不利于主诉检察官出庭时的发挥,乃至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效率。
4、适应世界检察制度改革潮流的需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单就检察官制度改革而论,就有:第一,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日益提高、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条就规定,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为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第二,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表现在一方面任命的主体要求高,有的国家要求由总统任命;一方面任命程序繁复严格。第三,检察官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在身份保障、经济保障、特权保障方面高于其他社会公职人员。第四,检察官的独立性增强。
二、刑检主辦检察官制度对公诉改革的推动作用
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公诉改革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表现在:
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理顺控辩关系,提高公诉水平,并使庭前程序的运作得以规范化。现行的刑事庭审方式明确了控辩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了对辩方权利的有效保护,形成了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真正对抗。现代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烛照下的公诉人职责范围及其职责的实现方式亦有别于从前。公诉人在认定犯罪、证实犯罪的同时,也应给辩方以平等武装,以期形成有效对抗。平等武装理念要求控方必须;第一,向对方展示其控诉证据,给对手以防卫的前提和基础;第二,明示控方的决定及其理由,保障对方以充分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第三,适时终结或简化不应有抑或不必有的诉讼程序,以简化程序,除却诉累。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庭审方式等正是籍此而生的现代程序。但是要保证这些程序的有序展开,控方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主办检察官制为上述制度的实至名归提供了有力的人员素质保障。因为只有高素质的主办检察官才能深谙现代司法理念;只有高素质的主办检察官才敢于在庭前证据开示中向对手展示其掌控的证据,因为他知道只有法庭上的势均力敌,棋逢对手,庭审才具有实质意义:只有高素质的主办检察官,才能“独立无偏私”地全面审视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判断的科学性在于兼听则明,评价的唯一标准是在案证据。
2、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理顺侦诉关系,有助于强化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从目的上看,侦查起诉同属控方,属刑事诉讼中的“命运共同体”。虽然两者具有职能上的分工,但侦查活动的目的毕竟是为了指控犯罪,所以侦查应当服从、服务于指控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是控诉的代表,理应建立起起诉对侦查的指导、制约机制。怎样才能做到正确引导侦查取证,让侦查真正为公诉服务,既要引导到位又不能越俎代疱?身膺重任者,非高素质的主诉检察官莫属。主诉检察官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个案取证进行引导,为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方向性指示;主诉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对整个侦查过程进行动态制约,保证了侦查方向的正确性、收集证据的及时性和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当代的主诉检察官集深厚法理功底与现代科技于一身,为立体、直观展示证据,使庭审剧场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庭审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也给控诉和裁判提供了充分的展现空间。真伪不明已不必借助于神明裁判,虚实证等也无须踯躅不前。多媒体开庭,把指控证据向法庭公开,向公众展示,彻底贯彻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多媒体的演示,犯罪事实得以重塑,犯罪的罪恶得以昭告,犯罪人的心路历程得以客观再现。主诉检察官正是通过多媒体向法官证明其指控的有理有据。
三、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并不是对现有公诉制度的简单改良,而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主诉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启动和推进有效拉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它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检察体制层面存在的权力配置不适当、内部管理行政化、检察队伍非职业化等问题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1、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体现中国检察官司法官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由刑检部门的精英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同时配以适量的检察官事务官,使主诉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的检控官署,这是力促检察官“司法官化”举足轻重的一步。
2、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突破了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机制、管理机制和人事机制,并对检察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树立起按检察工作内在规律管理检察业务的典范。一个时期以来,检察业务习惯于按行政管理方式处理之,凡事集体讨论,凡事领导决定,这种行政审批制严重背离了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导致了“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现象的长期存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出现,淡化行政色彩,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
3、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只要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和具有一定学历的人员,无论是不是从事行使检察权的工作,一般都可以任命为检察官。在检察院中除司法警察外,在后勤管理、政工等综合部门都有不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检察官位置设置的不协调,难以实现检察机的优化配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也妨碍了办案效率和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以刑检主诉检察官制度为要素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使得真正能办案、能独立办案的检察人员走上一线,那些不能办案或不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重新组合,成为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
4、主诉检察制度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关键步骤。责任的加重,权义的明晰,竞争机制的存在客观上要求主办检察官不断充实自己,其自身的素质必然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对主办检察官尊其位、隆其名对其他人员也是一种激励和鞭策。
5、主诉检察官制度可以加速检察机关现有内设行政机构的萎缩乃至消亡,使检察机关司法性的特征更加彰显。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减少了行政审批层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相应的审批人员、机构必然随之减少乃至被取消。代之而来的是以诉办检察官为核心的真正体现司法属性的新的职业群体的出现。
主诉检察官诉案责任制施行以来的实践证明,这是植根于诉讼理论丰厚土壤之中又与刑事司法实践相契合的一次成功尝试,随着其幅射效应的有序展开,必将对中国公诉改革乃至检察制度改革带来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产生巨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张穹:《关于检察改革中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3第7期。
2、1990年9月7日联合国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3、许用俊、王宏伟: 《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1第1期。
4、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页-26页。
5、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59页。
一、刑检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理论与实践前提
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其深远的理论和实践背景。
1、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并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权力,具有浓厚的司法性质。公诉活动司法特性的必然要求就是公诉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公诉人必须以直接性和亲历性为基础,公诉人在亲自审查案件之后,秉诸事实和法律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结论。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模式则是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这一模式显示,检察机关检察权的权力配置是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部门负责人对检察人员办案有监督权,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对承办的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这种权力配置虽然对办案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上命下从的以行政关系为主导的公诉运行机制与公诉权的性质以及公诉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其不足显而易见:环节过多、效率低下、责任不明、激励机制缺乏。尊重诉讼规律,强化诉讼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功能便成为促使刑事检察改革的内在动力。
2、现代理性的强烈呼唤。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责任意识”、“公平意识”、“效率意识”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强,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改革正逐渐由经济领域向政治领域拓展。同时,“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理念正日益深入人心。实施刑检诉办检察官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主诉检察官主观能动性,通过还权、明责、与利,精英遴选和竞业激励机制培养出新一代专家型、专职型检控群体正是现代法治观念的体现。
3、现实困境的必然选择。随着庭审方式的改革,公诉权运行机制的调整,出庭检察官由法官的配角,变成了庭审中的主角,举证、质证和辩论,无不需要检察官具有完备的知识和对案件充分的了解。传统的捕、诉分离。影响了刑事检察工作办案流程的完整性,不利于主诉检察官出庭时的发挥,乃至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效率。
4、适应世界检察制度改革潮流的需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单就检察官制度改革而论,就有:第一,担任检察官的条件要求日益提高、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1条就规定,获选担任检察官者均应为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具备适当资历,为人正直而有能力的人。第二,选任检察官的程序极为严格。表现在一方面任命的主体要求高,有的国家要求由总统任命;一方面任命程序繁复严格。第三,检察官保障制度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在身份保障、经济保障、特权保障方面高于其他社会公职人员。第四,检察官的独立性增强。
二、刑检主辦检察官制度对公诉改革的推动作用
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公诉改革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表现在:
1、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理顺控辩关系,提高公诉水平,并使庭前程序的运作得以规范化。现行的刑事庭审方式明确了控辩审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了对辩方权利的有效保护,形成了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的真正对抗。现代司法公正与效率理念烛照下的公诉人职责范围及其职责的实现方式亦有别于从前。公诉人在认定犯罪、证实犯罪的同时,也应给辩方以平等武装,以期形成有效对抗。平等武装理念要求控方必须;第一,向对方展示其控诉证据,给对手以防卫的前提和基础;第二,明示控方的决定及其理由,保障对方以充分的知情权和话语权;第三,适时终结或简化不应有抑或不必有的诉讼程序,以简化程序,除却诉累。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庭审方式等正是籍此而生的现代程序。但是要保证这些程序的有序展开,控方人员的素质至关重要。主办检察官制为上述制度的实至名归提供了有力的人员素质保障。因为只有高素质的主办检察官才能深谙现代司法理念;只有高素质的主办检察官才敢于在庭前证据开示中向对手展示其掌控的证据,因为他知道只有法庭上的势均力敌,棋逢对手,庭审才具有实质意义:只有高素质的主办检察官,才能“独立无偏私”地全面审视在案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判断的科学性在于兼听则明,评价的唯一标准是在案证据。
2、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有利于理顺侦诉关系,有助于强化对侦查的监督制约。从目的上看,侦查起诉同属控方,属刑事诉讼中的“命运共同体”。虽然两者具有职能上的分工,但侦查活动的目的毕竟是为了指控犯罪,所以侦查应当服从、服务于指控犯罪的需要。检察机关是控诉的代表,理应建立起起诉对侦查的指导、制约机制。怎样才能做到正确引导侦查取证,让侦查真正为公诉服务,既要引导到位又不能越俎代疱?身膺重任者,非高素质的主诉检察官莫属。主诉检察官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个案取证进行引导,为诉讼证据的收集提供方向性指示;主诉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对整个侦查过程进行动态制约,保证了侦查方向的正确性、收集证据的及时性和证据的合法有效性。
3、当代的主诉检察官集深厚法理功底与现代科技于一身,为立体、直观展示证据,使庭审剧场化奠定了坚实基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给庭审带来了丰厚的物质基础,也给控诉和裁判提供了充分的展现空间。真伪不明已不必借助于神明裁判,虚实证等也无须踯躅不前。多媒体开庭,把指控证据向法庭公开,向公众展示,彻底贯彻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多媒体的演示,犯罪事实得以重塑,犯罪的罪恶得以昭告,犯罪人的心路历程得以客观再现。主诉检察官正是通过多媒体向法官证明其指控的有理有据。
三、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对检察改革的影响
刑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并不是对现有公诉制度的简单改良,而是检察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核心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主诉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启动和推进有效拉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它为有效解决当前我国检察体制层面存在的权力配置不适当、内部管理行政化、检察队伍非职业化等问题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1、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体现中国检察官司法官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由刑检部门的精英检察官担任主诉检察官,同时配以适量的检察官事务官,使主诉检察官成为相对独立的检控官署,这是力促检察官“司法官化”举足轻重的一步。
2、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突破了检察机关传统的办案机制、管理机制和人事机制,并对检察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树立起按检察工作内在规律管理检察业务的典范。一个时期以来,检察业务习惯于按行政管理方式处理之,凡事集体讨论,凡事领导决定,这种行政审批制严重背离了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规律,导致了“审者不定、定者不审”现象的长期存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出现,淡化行政色彩,体现了检察工作的司法属性。
3、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只要在检察机关工作一定年限和具有一定学历的人员,无论是不是从事行使检察权的工作,一般都可以任命为检察官。在检察院中除司法警察外,在后勤管理、政工等综合部门都有不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检察官位置设置的不协调,难以实现检察机的优化配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也妨碍了办案效率和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以刑检主诉检察官制度为要素的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使得真正能办案、能独立办案的检察人员走上一线,那些不能办案或不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重新组合,成为检察事务官和检察行政官。
4、主诉检察制度是提高检察官素质的关键步骤。责任的加重,权义的明晰,竞争机制的存在客观上要求主办检察官不断充实自己,其自身的素质必然日益提高,与此同时,对主办检察官尊其位、隆其名对其他人员也是一种激励和鞭策。
5、主诉检察官制度可以加速检察机关现有内设行政机构的萎缩乃至消亡,使检察机关司法性的特征更加彰显。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减少了行政审批层级,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相应的审批人员、机构必然随之减少乃至被取消。代之而来的是以诉办检察官为核心的真正体现司法属性的新的职业群体的出现。
主诉检察官诉案责任制施行以来的实践证明,这是植根于诉讼理论丰厚土壤之中又与刑事司法实践相契合的一次成功尝试,随着其幅射效应的有序展开,必将对中国公诉改革乃至检察制度改革带来不可估量的积极影响,产生巨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张穹:《关于检察改革中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载《人民检察》2003第7期。
2、1990年9月7日联合国大会第217A(III)号决议《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3、许用俊、王宏伟: 《捕诉合一办案机制研究》,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01第1期。
4、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5页-26页。
5、卞建林:《刑事起诉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