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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机关当前的重要任务,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公安执法还没有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执法工作中仍然充斥着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分歧,有的甚至在执法工作中仍存误区。本文首先介绍了当前公安执法管理的现状,指出了当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又针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以供日后的执法工作借鉴。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律视角;措施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机制建设工作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时代对法律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各个公安机关都开始注重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此来满足时代和人民的需求,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法制现代化是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我国公安执法还存在问题,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律视角下对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问题展开了探讨,以法律角度来探索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公安执法管理的现状
规范的执法行为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落实,使法律意识贯彻人心,营造有序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安定,建设一个法制民主的社会,为实现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随着时代和法制的发展,公安机关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如何实现规范化的公安执法管理已经成为整个机关关注的焦点问题,从上级到下级,从内部到外部,从中央到地方,无一例外。很多公安机关单位为了实现公安执法规范化都积极组织人员,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和措施,但是就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人员只是参与,并没有把计划方案真正落实到执法实践中。更多的时候是各个组织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管理者和规划者。
除此之外,大量的方案策划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实践目标、内容以及途径,对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却没有深入的探讨,忽视了一些指导原则和标准化的问题。大部分公安工作人员不明确执法规范化的准确涵义,缺乏对其内在定义和外延范围的真正理解,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认为只要有充分的文件和规划就可以了,没有考虑到执法建设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步骤。值得注意的是,公安相关人员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因素的限制,如人力因素、物力因素及时间因素等等[1]。公安机关在这些因素的限制面前,很难有效地建设规范化的执法管理,不能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另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一定的阻力和认知误区,我国大多数公安人员都以传统的工作理念和行为方式来参与执法实践,他们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以原有的法治理念进行执法工作,其最后的结果肯定不尽人意,难以满足时代需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需要努力的任务,公安机关要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公安执法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里面依然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弄清楚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逻辑关系,明确各自的义务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对建设中的某些逻辑关系还有些混乱,责任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要素的逻辑顺序应当是权力、职责、程序和责任。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弄清楚逻辑关系,合理地使用权利,切实履行社会职能,按照执法的法定步骤来进行管理,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2]。除此之外,法律还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避免因为法律界限不清楚影响到公安执法的管理效果。如果没有清晰的权力和责任,那么就无法实现执法合理、执法文明和执法公正。因此,就目前来看,首先就要让公安机关弄清楚自身的权力、职责、执法程序,明白执法不当的后果,避免出现逻辑关系混乱的情况。
(二)合理设置公安部门,调整现有的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常常在一个机构下面下设多个部门,而这几个部门的职能是相同的,这样就会产生职能交叉的状况,一旦开始执法,各个部分就以自我为中心,各自设定执法标准和奖惩制度,既没有共同的管理平台,又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从而大大降低执法效率,影响执法效果,这是管理学中最忌讳的现象,因此在后续的公安机关工作调整中,相关部门要分析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合理划分公安部门,确立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人力资源等社会其他资源的浪费,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公安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三)遵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建立执法评估体系
要想实现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就要遵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执法评估体系。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性原则、职业性原则、权威性原则以及长期性原则;另外,就当前的执法条件来看,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关键在于公安决策部门从系统的大局方面来制定规划,特别是要制定执法建设评估体系,以此来确保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 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5.
[2]鄭成良等. 现代法理学[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10.
[3][德]拉德布鲁赫. 法律指挥警句集[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
【关键词】公安执法;规范化;法律视角;措施
公安执法规范化是公安机制建设工作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时代对法律建设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各个公安机关都开始注重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此来满足时代和人民的需求,同时我们也要明白法制现代化是社会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我国公安执法还存在问题,没有达到规范化标准,因此本文主要在法律视角下对公安执法规范化的建设问题展开了探讨,以法律角度来探索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措施。
一、公安执法管理的现状
规范的执法行为有利于法律制度的落实,使法律意识贯彻人心,营造有序的社会氛围,维护社会的公平和安定,建设一个法制民主的社会,为实现和谐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随着时代和法制的发展,公安机关对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如何实现规范化的公安执法管理已经成为整个机关关注的焦点问题,从上级到下级,从内部到外部,从中央到地方,无一例外。很多公安机关单位为了实现公安执法规范化都积极组织人员,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方案和措施,但是就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人员只是参与,并没有把计划方案真正落实到执法实践中。更多的时候是各个组织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管理者和规划者。
除此之外,大量的方案策划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实践目标、内容以及途径,对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问题却没有深入的探讨,忽视了一些指导原则和标准化的问题。大部分公安工作人员不明确执法规范化的准确涵义,缺乏对其内在定义和外延范围的真正理解,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认为只要有充分的文件和规划就可以了,没有考虑到执法建设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步骤。值得注意的是,公安相关人员在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因素的限制,如人力因素、物力因素及时间因素等等[1]。公安机关在这些因素的限制面前,很难有效地建设规范化的执法管理,不能保证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另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一定的阻力和认知误区,我国大多数公安人员都以传统的工作理念和行为方式来参与执法实践,他们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以原有的法治理念进行执法工作,其最后的结果肯定不尽人意,难以满足时代需求。
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个长期需要努力的任务,公安机关要朝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公安执法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里面依然有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弄清楚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逻辑关系,明确各自的义务
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对建设中的某些逻辑关系还有些混乱,责任不明确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规范化建设内在要素的逻辑顺序应当是权力、职责、程序和责任。因此,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弄清楚逻辑关系,合理地使用权利,切实履行社会职能,按照执法的法定步骤来进行管理,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2]。除此之外,法律还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权力,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避免因为法律界限不清楚影响到公安执法的管理效果。如果没有清晰的权力和责任,那么就无法实现执法合理、执法文明和执法公正。因此,就目前来看,首先就要让公安机关弄清楚自身的权力、职责、执法程序,明白执法不当的后果,避免出现逻辑关系混乱的情况。
(二)合理设置公安部门,调整现有的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机关常常在一个机构下面下设多个部门,而这几个部门的职能是相同的,这样就会产生职能交叉的状况,一旦开始执法,各个部分就以自我为中心,各自设定执法标准和奖惩制度,既没有共同的管理平台,又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从而大大降低执法效率,影响执法效果,这是管理学中最忌讳的现象,因此在后续的公安机关工作调整中,相关部门要分析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合理划分公安部门,确立规范的责任追究制度,防止人力资源等社会其他资源的浪费,促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公安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三)遵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建立执法评估体系
要想实现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就要遵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执法评估体系。执法规范化制度建设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分别是法定性原则、职业性原则、权威性原则以及长期性原则;另外,就当前的执法条件来看,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是自上而下而不是自下而上的,关键在于公安决策部门从系统的大局方面来制定规划,特别是要制定执法建设评估体系,以此来确保执法的规范化和法制化[3]。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 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5.
[2]鄭成良等. 现代法理学[M]. 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10.
[3][德]拉德布鲁赫. 法律指挥警句集[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