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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局合作”构建之缘由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学前教育到博士教育整个过程划分为67个等级,在2~5级中,又以教育计划是以学术为目的还是以职业为目的,细化分为A、B、C三类。其中,5B级的“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个职业或行业、或者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和知识,完成这一级学业的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据此可见,以学术为导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和以职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尤其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才的需求和培养模式不断转型的当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借鉴、相互渗透更加快速和明显。“校企合作”就是此背景下的产物,它将学生的理论与企业的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在设备、技术、开发等各个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以切实提高教书育人实效性,是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
公安院校承担着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任务。“校企合作”的理念和做法同样可以为公安院校所借鉴。“校局合作”源于“校企合作”,是由浙江警察学院(原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在践行 “科教强警,切实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以及与基层公安机关构建合作机制过程中逐步摸索、总结并提出的。它以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局建立友好协作关系为基础,以双方各自的优势为依托,广泛开展公安科教、警务技能、警务理论、警务实践和警务素质培训等方面的协作,达到警技互补、警风互学、警务互帮,是警学研相结合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新理念。[1]可见,“校局合作”在诸多方面与“校企合作”的理念相契合,他兼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兼具“校企合作”的教育学背景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政治背景。
传统的“公安教育”有着高等教育的诸多通病,即教学与实践严重脱节,更有着特殊的疑难杂症,如教育思想滞后、目标定位偏差、教学内容单薄、教学方法单一等不足。[2]而“校局合作”的提出和运行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集中理论和实践部门力量,深入研究公安热点、难点,开拓学术研究和公安工作相结合的新局面;有利于公安院校了解一线需求,调整授课内容和进度,提高教学实效;有利于公安民警提高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在校生了解最鲜活的技能和实战经验;有利于学院与公安部门互动学习,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公安教育的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其教学内容应与现代警务机制发展保持同步或者有所超前。[3]而公安工作的职业特殊性又使公安教育较之一般职业教育实践性和技能性更强。2011年4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安院校“积极探索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建立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联合育人机制,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根据职业能力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重视职业能力教育和警务技能培养”,这为 “校局合作”的具体落实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指导方向,也对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此,在公安院校整体专业、学科背景下,明确“校局合作”的范畴,确定“校局合作”的特性就成为展开教学布局和具体措施的前提。
二、“校局合作”构建之特性
以浙江警官学院为先军的“校局合作”构建中,各地公安院校结合本校学科设置和本地公安实际开拓出了诸多有特色的“校局合作”模式。综合各地做法,“校局合作”在构建中应体现出以下特性。
(一)双向性
“校局合作”,不仅要强调人才培养为公安机关服务的理念,也要重视公安教育对业务实践的引导作用。新的犯罪类型不断涌现,治安形势不断变化,公安机关对民警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培养在校生的实践能力,培训民警最新警务技能,满足业务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目标,这是“校局合作”的初步动能。但是“校局合作”效用发挥并不应止步于此。在实践中,多数公安院校都将焦点放在了公安机关的需求上,而忽视了教育的本义,即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启发心智、解难析理。在近几年强调实战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背景下,很多公安院校的在校生把精力都放在了对警务实战“有用”的课程上,如战术课、警体课、刑事技术课等,而对公共课采取听之任之,六十分万岁的态度。但是,一个不会进行批判性思考的人,一个缺乏鉴别能力的人,一个孤陋寡闻、才疏学浅的人,一个不懂得伦理观念、不讲道德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的。[4]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借助于公共素质课来完成。而且,公安机关及其执法并非完美无缺,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执法程序上存在诸多缺陷。这都需要一批批公安院校的毕业生作为新鲜血液注入并用先进的理念和理论加以改革。随着校局合作的深化,公安院校应更加注重发挥教育本身的能动性和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防止片面强调教育服务实践的作用而忽视基础课学习的倾向。否则,公安教育将堕入单纯职业教育的怪圈,这种“矫枉过正”的结果将是公安教育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倒退。
(二)层次性
“校局合作”不仅要在学生、民警层次展开,也要在教师层次推行。今天的在校生是警队未来的生力军。通过实习实训,在校外建立基地等方式将资源投入的重点放在学生身上,培养学生的公安实战能力,是“校局合作”的首要任务。民警身处公安一线,治安形势瞬息万变,经常性的在公安院校“回炉”锻炼,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掌握新的警务技能,也应成为“校局合作”的关注重点。而不论是学生实习前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还是公安民警对新的警务技能的学习,指导和讲述者都是教师。教师若无公安实践经验,“校局合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此,“校局合作”对公安院校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掌握理论,更要通晓实践;不仅要对警务实践了如指掌,更要对其改革方面胸有成竹。只有将教育的执行者——教师的能力全面提高,“校局合作”才能良性发展。同时要说明的是,由于校内教师的教学具有连续性,其能力的缺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很难由聘请校外警务专家来弥补的。然而,目前的“校局合作”更加注重学生参加警务实践和在职民警技能训练,更加注重吸收校外兼职教官,而忽视教师对警务实践的参与和技能的掌握。这成为“校局合作”功效发挥的软肋。因此,“校局合作”的建立,要使基层公安机关不仅仅成为一个实习基地,更成为一个公安院校教师提升理论和技能的实践场所。[5] (三)阶梯性
校局合作,就事论事,是一时之动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长期谋划,着眼宏观才能提升品位,才能可持续发展。[6]“校局合作”的推进应是一个由浅入深的阶梯发展过程。“校局合作”的构建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员和机关较多,过程也是纷繁复杂,包括校内外管理机构的设立;规章制度、评价体系的制定;管理手段的确立等内容,绝非一蹴而就。其过程应是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的,大体可以描述为,最初为学生联系实习点以及接受公安民警按需培训,接着是建立实习基地、在职民警轮训和教师定期锻炼,最终可以共建研究机构并逐步实现在教学、生活、文体方面全面合作。“全方位、深层次、紧密型”是“校局合作”的最高目标。笔者在此描述“校局合作”的阶梯特性,主要是为了揭示校局各方合作的开展是一个打“持久战”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升合作档次和教学质量的阶段性过程;“校局合作”的策划者不可盲目求快求量,不应把“校局合作”当成显示政绩和作秀的短期行为,而应在制定计划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合作,令学生、民警、教师真正受益,最终实现改革公安教育,造福公安队伍的目的。
(四)扩展性
根据不同院校的专业设置,“校局合作”的参与主体应具有扩展性,其合作单位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与非公安专业相匹配的其他实务部门。“校局合作”的“局”本指公安机关,其本义也是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相结合,发挥双方的优势,开展多方面、多层次、多方式的合作,实现互惠互动发展的一种工作机制或办学模式。公安机关作为参与主体是“校局合作”的基础。同时,纵观国内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往往并不局限于公安专业。以2012年高等院校招生为例,除少数公安院校(如浙江警察学院)只招公安专业外,大部分学校都招录其他相关专业,如广东警官学院还招录法学、管理学、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专业等,湖北警官学院还招录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等,江苏警官学院还招录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等。非公安专业与公安专业虽然在教学计划、学生管理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但仍是这些公安院校的组成部分,也承担着培养人才和培训师资的任务。将这些专业纳入“校局合作”的计划和设计中,不仅有利于节省资源、统一管理,也更加体现了教育公平。否则,非公安专业的学生和教师会被逐渐边缘化,并会对学校产生疏离感,这并不利于公安院校各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现有公安院校专业设置并不纯粹的背景下,将“校局合作”中的“局”做广义理解显然更为恰当。具体操作,可以先将合作的主动权下放给各个非公安专业的系部,由其自行联系合作单位和基地,再以学校的名义挂牌成立“校局合作”基地,并给予与公安专业一样的人力和资金支持,以避免厚此薄彼。
三、“校局合作”构建之推进
明确责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抓好落实是做好工作的关键。[7]教学改革的提议无论多么完美,无法落实也只是空谈。明确了“校局合作”的特性,确立了“校局合作”的理念,接下来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即将“校局合作”落实到系部,落实到教研室,落实到教师和学生中去。
(一)应明确对“校局合作”的认识,将其提高到整个公安教育的高度去计划和铺排
“校局合作”虽是浙江警察学院提出,但其理念和做法应适用于各地公安机关和院校。目前,“校局合作”在很多单位都只停留在学校与公安机关自发自愿的合作层面上,大部分是短期的、不规范的,甚或是靠某位老师与公安机关领导的关系搭建起来,并没有形成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学校的领导层对“校局合作”的认识不足,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观没有完全树立,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没有跳出传统体系的藩篱,最终导致民警培训和学生实习走形式,实习基地充场面。笔者认为,提高对“校局合作”的认识,重点在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转变公安人才培养理念,只注意软实力中的政治实力,忽视其他(尤其是文化)实力,科学与科技、调研与科研不分,把调研当理论研究,把理论研究当科研,把科技产品的应用当做是公安科技的创新,甚至直接把它当做科研的创新与应用,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仅仅找领导和上级帮忙,那么 “校局合作”就只能停留在比较低的层次。[8]因此,公安行政部门应当从整个公安系统发展的大局出发,制定对“校局合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各项政策,尤其要建立强制性规范和各项保障机制,将“校局合作”纳入公安机关考评体系,确定学院和机关彼此的义务和责任,并为合作的运行提供充足资金支持,使“校局合作”得以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无论硬件条件如何先进,师资队伍都是决定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关键。公安院校的教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了解公安实践,掌握警务技能;不仅要讲述精深理论,还要熟悉办案过程;不仅是讲师,还是专家、工程师,这就是所谓的“双师型”教师。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公安院校教师应当参加公安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院校任教,对“双师型”队伍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依据。但是,纵观国内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并未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广东警官学院为例,在职教师参加公安培训的时间较短,参加的人数比例更是偏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师生比”较小,教师的课时量相应加大,教学压力使很多教师无暇顾及公安实践。而在“走出去”有阻滞的情况下,就只好采用“请进来”的方式加以弥补。我院在职民警培训聘请校外教官已逐步形成机制。例如,经常聘请高水平的学术权威进行短期讲座,或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对警务问题进行讲解,这些举措受到了在校生和培训学员的普遍好评。这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弥补了我院“双师型”师资的缺陷。当然,由于培训的对象存在差异,应当聘请不同警种、不同专业的教官根据学员构成有针对性的加以授课。而在这个方面,我们的资源仍显不足。笔者认为,努力将在职教师培养成“双师型”教师才是解决师资问题的根本之道。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教师到对口一线单位锻炼的力度并真正从事警务实战,丰富他们的公安实践阅历,落实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将实战案例、重要信息资料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使教学更加贴近实践,并最终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广东警官学院的《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管理规定》就将参加公安实践作为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加以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需要,通过岗前基层锻炼和岗中不定期基层实践,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教师下基层,并尽量提供机会与侦查人员并肩作战,从而保证了教师接触实践的常态化,为培养具有渊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 规范“校局合作”的各个环节,建立“校局合作”的运行机制
规范化建设是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中心环节。[9]规范化管理是提高合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而这恰恰又是公安院校“校局合作”的软肋。为此,应分类规范“校局合作”的各个方面。第一,制定主体规范。明确“校局合作”的校方的主管、参与部门,人员的要求、职责、任务、待遇等;“局”方的单位类型、级别,人员的素质、专业、任务、待遇等问题。第二,制定程序规范。明确“校局合作”各方面的启动、运行和保障。例如,对校外实习基地的规定应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组织纪律有人抓、日常生活有人管、思想工作有人做、人身安全有人负责。第三,制定考评规范。1.学生参加实习的考评规范。对学生参加实习的各个实践环节提出严格的要求,制定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评方法和指标。可以通过笔试、口试、办案操作考试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的主体可以是学校和合作单位联合;最终成绩可以根据双方成绩按比例确定。2.民警培训的考评规范。在知识层面,以新理论和新技能的学习和掌握为标准进行考评;在管理层面,以服从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为标准进行考评。3.教师的考评规范。一类是实习指导教师的考评,即以指导对象的培训效果为标准进行考评;一类是在岗教师的全面考评,将基层锻炼和调研纳入考评范围,例如对青年教师,可以将公安实践作为晋升上一级职称的考评指标。
注释:
[1]潘强.浅谈经侦领域<校局合作>的工作构想.公安教育,2006.10.
[2]郑群.校局合作与应用型本科教育研究及其实践——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公安教育,2011.7.
[3]傅国良等.以校局合作为平台强化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探索.傅国良等主编.校局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4]卢秋玲.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实现途径.公安研究,2008.1.
[5]陈红梅.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6.
[6]傅国良.校局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公安教育,2009.1.
[7]陶金喜.积极利用校局合作平台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傅国良等主编. 校局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8]徐镇强等.警学研一体化研究——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公安学刊,2007.5.
[9]谢旭东.浅论如何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以校局合作为视角.傅国良主编.校局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作者通讯地址: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广东 东莞 523002)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了《国际教育标准分类法》,将学前教育到博士教育整个过程划分为67个等级,在2~5级中,又以教育计划是以学术为目的还是以职业为目的,细化分为A、B、C三类。其中,5B级的“课程内容是面向实际的,分具体职业的,主要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某个职业或行业、或者某类职业或行业所需要的实际技能和知识,完成这一级学业的学生一般具备进入劳务市场所需的能力和资格”。据此可见,以学术为导向的普通高等教育和以职业为导向的高等职业教育并不是完全割裂的。尤其在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人才的需求和培养模式不断转型的当前,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互借鉴、相互渗透更加快速和明显。“校企合作”就是此背景下的产物,它将学生的理论与企业的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在设备、技术、开发等各个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以切实提高教书育人实效性,是实现与市场接轨、提高育人质量、有针对性地为企业培养一线实用技术人才的重要举措。
公安院校承担着为公安机关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的任务。“校企合作”的理念和做法同样可以为公安院校所借鉴。“校局合作”源于“校企合作”,是由浙江警察学院(原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在践行 “科教强警,切实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 以及与基层公安机关构建合作机制过程中逐步摸索、总结并提出的。它以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局建立友好协作关系为基础,以双方各自的优势为依托,广泛开展公安科教、警务技能、警务理论、警务实践和警务素质培训等方面的协作,达到警技互补、警风互学、警务互帮,是警学研相结合培养公安专门人才的新理念。[1]可见,“校局合作”在诸多方面与“校企合作”的理念相契合,他兼具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双重属性,兼具“校企合作”的教育学背景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政治背景。
传统的“公安教育”有着高等教育的诸多通病,即教学与实践严重脱节,更有着特殊的疑难杂症,如教育思想滞后、目标定位偏差、教学内容单薄、教学方法单一等不足。[2]而“校局合作”的提出和运行有效地解决了上述问题,有利于集中理论和实践部门力量,深入研究公安热点、难点,开拓学术研究和公安工作相结合的新局面;有利于公安院校了解一线需求,调整授课内容和进度,提高教学实效;有利于公安民警提高理论水平和职业素养,在校生了解最鲜活的技能和实战经验;有利于学院与公安部门互动学习,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公安教育的办学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其教学内容应与现代警务机制发展保持同步或者有所超前。[3]而公安工作的职业特殊性又使公安教育较之一般职业教育实践性和技能性更强。2011年4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院校和训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公安院校“积极探索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教育教学规律和特点,建立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联合育人机制,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根据职业能力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重视职业能力教育和警务技能培养”,这为 “校局合作”的具体落实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指导方向,也对公安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此,在公安院校整体专业、学科背景下,明确“校局合作”的范畴,确定“校局合作”的特性就成为展开教学布局和具体措施的前提。
二、“校局合作”构建之特性
以浙江警官学院为先军的“校局合作”构建中,各地公安院校结合本校学科设置和本地公安实际开拓出了诸多有特色的“校局合作”模式。综合各地做法,“校局合作”在构建中应体现出以下特性。
(一)双向性
“校局合作”,不仅要强调人才培养为公安机关服务的理念,也要重视公安教育对业务实践的引导作用。新的犯罪类型不断涌现,治安形势不断变化,公安机关对民警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公安院校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培养在校生的实践能力,培训民警最新警务技能,满足业务部门对人才的需求和培养目标,这是“校局合作”的初步动能。但是“校局合作”效用发挥并不应止步于此。在实践中,多数公安院校都将焦点放在了公安机关的需求上,而忽视了教育的本义,即培养人才、传播知识、启发心智、解难析理。在近几年强调实战技能和实践经验的背景下,很多公安院校的在校生把精力都放在了对警务实战“有用”的课程上,如战术课、警体课、刑事技术课等,而对公共课采取听之任之,六十分万岁的态度。但是,一个不会进行批判性思考的人,一个缺乏鉴别能力的人,一个孤陋寡闻、才疏学浅的人,一个不懂得伦理观念、不讲道德的人,是不可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的。[4]而这些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借助于公共素质课来完成。而且,公安机关及其执法并非完美无缺,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执法程序上存在诸多缺陷。这都需要一批批公安院校的毕业生作为新鲜血液注入并用先进的理念和理论加以改革。随着校局合作的深化,公安院校应更加注重发挥教育本身的能动性和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防止片面强调教育服务实践的作用而忽视基础课学习的倾向。否则,公安教育将堕入单纯职业教育的怪圈,这种“矫枉过正”的结果将是公安教育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倒退。
(二)层次性
“校局合作”不仅要在学生、民警层次展开,也要在教师层次推行。今天的在校生是警队未来的生力军。通过实习实训,在校外建立基地等方式将资源投入的重点放在学生身上,培养学生的公安实战能力,是“校局合作”的首要任务。民警身处公安一线,治安形势瞬息万变,经常性的在公安院校“回炉”锻炼,学习新的法律法规、掌握新的警务技能,也应成为“校局合作”的关注重点。而不论是学生实习前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还是公安民警对新的警务技能的学习,指导和讲述者都是教师。教师若无公安实践经验,“校局合作”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由此,“校局合作”对公安院校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掌握理论,更要通晓实践;不仅要对警务实践了如指掌,更要对其改革方面胸有成竹。只有将教育的执行者——教师的能力全面提高,“校局合作”才能良性发展。同时要说明的是,由于校内教师的教学具有连续性,其能力的缺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是很难由聘请校外警务专家来弥补的。然而,目前的“校局合作”更加注重学生参加警务实践和在职民警技能训练,更加注重吸收校外兼职教官,而忽视教师对警务实践的参与和技能的掌握。这成为“校局合作”功效发挥的软肋。因此,“校局合作”的建立,要使基层公安机关不仅仅成为一个实习基地,更成为一个公安院校教师提升理论和技能的实践场所。[5] (三)阶梯性
校局合作,就事论事,是一时之动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长期谋划,着眼宏观才能提升品位,才能可持续发展。[6]“校局合作”的推进应是一个由浅入深的阶梯发展过程。“校局合作”的构建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员和机关较多,过程也是纷繁复杂,包括校内外管理机构的设立;规章制度、评价体系的制定;管理手段的确立等内容,绝非一蹴而就。其过程应是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的,大体可以描述为,最初为学生联系实习点以及接受公安民警按需培训,接着是建立实习基地、在职民警轮训和教师定期锻炼,最终可以共建研究机构并逐步实现在教学、生活、文体方面全面合作。“全方位、深层次、紧密型”是“校局合作”的最高目标。笔者在此描述“校局合作”的阶梯特性,主要是为了揭示校局各方合作的开展是一个打“持久战”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提升合作档次和教学质量的阶段性过程;“校局合作”的策划者不可盲目求快求量,不应把“校局合作”当成显示政绩和作秀的短期行为,而应在制定计划的基础上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合作,令学生、民警、教师真正受益,最终实现改革公安教育,造福公安队伍的目的。
(四)扩展性
根据不同院校的专业设置,“校局合作”的参与主体应具有扩展性,其合作单位既包括公安机关,也包括与非公安专业相匹配的其他实务部门。“校局合作”的“局”本指公安机关,其本义也是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相结合,发挥双方的优势,开展多方面、多层次、多方式的合作,实现互惠互动发展的一种工作机制或办学模式。公安机关作为参与主体是“校局合作”的基础。同时,纵观国内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往往并不局限于公安专业。以2012年高等院校招生为例,除少数公安院校(如浙江警察学院)只招公安专业外,大部分学校都招录其他相关专业,如广东警官学院还招录法学、管理学、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专业等,湖北警官学院还招录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等,江苏警官学院还招录法学、行政管理专业等。非公安专业与公安专业虽然在教学计划、学生管理等方面有诸多不同,但仍是这些公安院校的组成部分,也承担着培养人才和培训师资的任务。将这些专业纳入“校局合作”的计划和设计中,不仅有利于节省资源、统一管理,也更加体现了教育公平。否则,非公安专业的学生和教师会被逐渐边缘化,并会对学校产生疏离感,这并不利于公安院校各专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现有公安院校专业设置并不纯粹的背景下,将“校局合作”中的“局”做广义理解显然更为恰当。具体操作,可以先将合作的主动权下放给各个非公安专业的系部,由其自行联系合作单位和基地,再以学校的名义挂牌成立“校局合作”基地,并给予与公安专业一样的人力和资金支持,以避免厚此薄彼。
三、“校局合作”构建之推进
明确责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抓好落实是做好工作的关键。[7]教学改革的提议无论多么完美,无法落实也只是空谈。明确了“校局合作”的特性,确立了“校局合作”的理念,接下来最重要的就是落实,即将“校局合作”落实到系部,落实到教研室,落实到教师和学生中去。
(一)应明确对“校局合作”的认识,将其提高到整个公安教育的高度去计划和铺排
“校局合作”虽是浙江警察学院提出,但其理念和做法应适用于各地公安机关和院校。目前,“校局合作”在很多单位都只停留在学校与公安机关自发自愿的合作层面上,大部分是短期的、不规范的,甚或是靠某位老师与公安机关领导的关系搭建起来,并没有形成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为。究其原因,主要是公安机关和学校的领导层对“校局合作”的认识不足,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教学观没有完全树立,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没有跳出传统体系的藩篱,最终导致民警培训和学生实习走形式,实习基地充场面。笔者认为,提高对“校局合作”的认识,重点在公安机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转变公安人才培养理念,只注意软实力中的政治实力,忽视其他(尤其是文化)实力,科学与科技、调研与科研不分,把调研当理论研究,把理论研究当科研,把科技产品的应用当做是公安科技的创新,甚至直接把它当做科研的创新与应用,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仅仅找领导和上级帮忙,那么 “校局合作”就只能停留在比较低的层次。[8]因此,公安行政部门应当从整个公安系统发展的大局出发,制定对“校局合作”有直接促进作用的各项政策,尤其要建立强制性规范和各项保障机制,将“校局合作”纳入公安机关考评体系,确定学院和机关彼此的义务和责任,并为合作的运行提供充足资金支持,使“校局合作”得以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无论硬件条件如何先进,师资队伍都是决定学校教学和科研水平的关键。公安院校的教师不仅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还要了解公安实践,掌握警务技能;不仅要讲述精深理论,还要熟悉办案过程;不仅是讲师,还是专家、工程师,这就是所谓的“双师型”教师。公安部《关于公安院校教师参加公安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公安院校任教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了公安院校教师应当参加公安实践和选聘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到院校任教,对“双师型”队伍的建立提供了制度依据。但是,纵观国内公安院校,“双师型”教师的比例并未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以广东警官学院为例,在职教师参加公安培训的时间较短,参加的人数比例更是偏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师生比”较小,教师的课时量相应加大,教学压力使很多教师无暇顾及公安实践。而在“走出去”有阻滞的情况下,就只好采用“请进来”的方式加以弥补。我院在职民警培训聘请校外教官已逐步形成机制。例如,经常聘请高水平的学术权威进行短期讲座,或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对警务问题进行讲解,这些举措受到了在校生和培训学员的普遍好评。这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上弥补了我院“双师型”师资的缺陷。当然,由于培训的对象存在差异,应当聘请不同警种、不同专业的教官根据学员构成有针对性的加以授课。而在这个方面,我们的资源仍显不足。笔者认为,努力将在职教师培养成“双师型”教师才是解决师资问题的根本之道。对此,应当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教师到对口一线单位锻炼的力度并真正从事警务实战,丰富他们的公安实践阅历,落实教师定期培训制度,将实战案例、重要信息资料及时转化为教学内容,使教学更加贴近实践,并最终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广东警官学院的《教师参加公安业务实践管理规定》就将参加公安实践作为教师聘用的基本条件加以规定。结合各专业实际需要,通过岗前基层锻炼和岗中不定期基层实践,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教师下基层,并尽量提供机会与侦查人员并肩作战,从而保证了教师接触实践的常态化,为培养具有渊博知识和实战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 规范“校局合作”的各个环节,建立“校局合作”的运行机制
规范化建设是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中心环节。[9]规范化管理是提高合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而这恰恰又是公安院校“校局合作”的软肋。为此,应分类规范“校局合作”的各个方面。第一,制定主体规范。明确“校局合作”的校方的主管、参与部门,人员的要求、职责、任务、待遇等;“局”方的单位类型、级别,人员的素质、专业、任务、待遇等问题。第二,制定程序规范。明确“校局合作”各方面的启动、运行和保障。例如,对校外实习基地的规定应保证学生在实习期间组织纪律有人抓、日常生活有人管、思想工作有人做、人身安全有人负责。第三,制定考评规范。1.学生参加实习的考评规范。对学生参加实习的各个实践环节提出严格的要求,制定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评方法和指标。可以通过笔试、口试、办案操作考试等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的主体可以是学校和合作单位联合;最终成绩可以根据双方成绩按比例确定。2.民警培训的考评规范。在知识层面,以新理论和新技能的学习和掌握为标准进行考评;在管理层面,以服从培训机构统一安排为标准进行考评。3.教师的考评规范。一类是实习指导教师的考评,即以指导对象的培训效果为标准进行考评;一类是在岗教师的全面考评,将基层锻炼和调研纳入考评范围,例如对青年教师,可以将公安实践作为晋升上一级职称的考评指标。
注释:
[1]潘强.浅谈经侦领域<校局合作>的工作构想.公安教育,2006.10.
[2]郑群.校局合作与应用型本科教育研究及其实践——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公安教育,2011.7.
[3]傅国良等.以校局合作为平台强化实践教学的研究与探索.傅国良等主编.校局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4]卢秋玲.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实现途径.公安研究,2008.1.
[5]陈红梅.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6.
[6]傅国良.校局合作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公安教育,2009.1.
[7]陶金喜.积极利用校局合作平台大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傅国良等主编. 校局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8]徐镇强等.警学研一体化研究——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公安学刊,2007.5.
[9]谢旭东.浅论如何构建实践教学体系——以校局合作为视角.傅国良主编.校局合作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作者通讯地址: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广东 东莞 52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