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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间法与国家法不同,它更能够解决国家法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是一种很有借鉴意义的社会规范。
【关键词】民间法;定义;特征
一、何谓民间法
民间法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它是与国家法相对而言的一种法的形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或是一种代代相传的习惯。综观当今研究民间法的学者,他们对民间法的认识各有千秋,自成一家。如日本学者Masaji Chiba认为:"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而民间法是没有被官方当局正式认可的,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之内--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并局限于那种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着独特的影响,补充、对抗、修正甚至破坏着官方法和法律体系。除官方法之外的其它类型的法,只要它们没有被官方直接或间接地正式认可的,都可以被划为民间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昂格尔教授认为:"民间法(习惯法)只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互相作用的模式,因此也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相互作用的法律。"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民间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式各样目的而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大小小的会社,它们也生长和通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其效力小至一村一镇,大至一县一省。
由上可见,民间法作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新概念,各家学者是各有见解的,但总体说来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却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或者不加区别的直接使用,或者笼统地将其等同于习惯法,这势必会削弱民间法这一概念的意义,也会使人们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所以对民间法的定义及其内涵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然而民间法这一称谓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西方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及过这一概念。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国的语境中来理解,在本土的资源中来分析。然而中国人不仅有能力融贯中西,而且"更注重博古通今,以史为鉴"。正因此,理论法学者的这些研究希望从民间社会中寻找法治建设的新资源或社会进步的新路径。因为我们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了西方的概念体系中,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了一种文化殖民的土具(苏力语)。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本土资源中、从社会生活中口耳相传的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只要是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秩序,不论它是"大传统"中的进步规章还是"小传统"里的陈规陋习,都值得我们去研究以从中汲取对法制有用的养份。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垄断并用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系。但社会学法学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社会中存在的一切能调整实际生产和生活关系的各式各样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或是具有争议的"准法",其中包括习惯法。人类学法学者还研究了国家尚未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的各种规范和习惯。也有学者认为存在于民间的各种调整人们生活的规则是一种潛规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
民间法究竟是不是一种法律?该怎么样给它下一个定义。诚然,如上所述,不同的学派会有不同的观点。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文明社会,人们都很难发现毋须法律工具即可以实施的法律规范,无论这些规范是由习惯还是由成文法产生。那么民间法是属于法法范畴,还是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它只是一种潜规则?
笔者认为民间法应该属于法的范畴。民间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主体是各种社团和普通民众,其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国家制定法。因此,对于民间法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民间法是国家制定法之外并与其并行共存的,由各种社团和普通民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沿袭生成的,调整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自生自发的具有法的功能和意义的社会规范。
二、民间法的特征
民间法从本质上讲是法的一种类型,因此它应该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和法的属性,如权利、义务的确定:一定的权威及一定范围的普适性。华夏五千年的历史证明:中国只能是一个统一的、集权的大国(即便时有战乱与分裂),因此法只能出于中央,这便是一个"大传统"。但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中国的封建史实际上是一部皇权不断向乡村渗透、发展的历史。这说明"小传统"的存在,而且'其固有的因为生于斯、长于斯、成于斯而形成的特征更易为乡上中人所熟悉,所接受。笔者认为民间法的特征至少应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地缘性。民间法顾名思义,就是生于民间,体现民俗。俗话说的入乡随俗也就是人们要遵守当地的规则。"一方水上、一方人情",因此每到一地必有他的风上人情,而这世代相承的习俗、人情便是民间法的一种体现。如云南苗族、瑶族、景颇族所特有的"赔命价";花腰傣族的"撵寨鬼"。
(二)行(业)缘性。作为政府对居民管理的补充,或作为志趣相同或相似者的团体,从整体上看,他们构成了一个行业。不同的行业,其特色也各异。从名称上看,有的叫做"文人社"、有的叫"工商业社"、有的为"民间秘密社":从功能来看,也各不相同。如"工商业社",行头的主要职责是带领本行议定物价、定下雇佣的条件,代表本行与官府进行交涉等等:而"文人社"更多的是与吟诗作赋有关。另外各行各业的传统活动、经营方式、特色及特殊的惯例也各有千秋。
(三)血缘性。这主要是从宗族与家庭的角度来考察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社会。不同的宗族的管理结构与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其所形成的族规、家训、传统等也各不相同,因此由血缘性不同的族群所形成的各种规范可谓民间法的一大特色。
(四)神缘性。任何一种思想意识的产生,都离不开具体的物质生产条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艰苦险恶的自然环境决定了人需要从一个虚幻的世界里寻找某种意识形态的东西来给自己的肉体一种寄托,给同一族群或本民族一个信仰以增强集体意识。这种表现最初是图腾,继而是某种神灵。如云南彝族所信仰的"山神树"、"龙树"、"风水树"、"护寨树";如伊斯兰教所信奉的"真主";基督教所信仰的"上帝"都体现了对神的崇拜。
责任编辑:于金鹏
【关键词】民间法;定义;特征
一、何谓民间法
民间法的定义可谓是众说纷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它是与国家法相对而言的一种法的形式,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或是一种代代相传的习惯。综观当今研究民间法的学者,他们对民间法的认识各有千秋,自成一家。如日本学者Masaji Chiba认为:"官方法是由一国之合法权威认可的法律体系,而民间法是没有被官方当局正式认可的,但在实践中被一定范围的人们--无论是否在一国之内--普遍同意认可的法律体系,并局限于那种对官方法的有效性有着独特的影响,补充、对抗、修正甚至破坏着官方法和法律体系。除官方法之外的其它类型的法,只要它们没有被官方直接或间接地正式认可的,都可以被划为民间法。"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罗伯特·昂格尔教授认为:"民间法(习惯法)只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互相作用的模式,因此也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相互作用的法律。"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的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民间法产生和流行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从宗族、行帮、民间宗教组织、秘密会社,到因为各式各样目的而暂时或长期结成的大大小小的会社,它们也生长和通行于这些组织和团体之外,其效力小至一村一镇,大至一县一省。
由上可见,民间法作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新概念,各家学者是各有见解的,但总体说来是大同小异的。只是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却存在些许问题,比如或者不加区别的直接使用,或者笼统地将其等同于习惯法,这势必会削弱民间法这一概念的意义,也会使人们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所以对民间法的定义及其内涵进行分析是必要的。
然而民间法这一称谓是极具中国特色的,西方法学理论中从未提及过这一概念。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国的语境中来理解,在本土的资源中来分析。然而中国人不仅有能力融贯中西,而且"更注重博古通今,以史为鉴"。正因此,理论法学者的这些研究希望从民间社会中寻找法治建设的新资源或社会进步的新路径。因为我们把中国人的经验装进了西方的概念体系中,把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变成了一种文化殖民的土具(苏力语)。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从本土资源中、从社会生活中口耳相传的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只要是有利于规范人们的社会生活与秩序,不论它是"大传统"中的进步规章还是"小传统"里的陈规陋习,都值得我们去研究以从中汲取对法制有用的养份。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垄断并用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系。但社会学法学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是社会中存在的一切能调整实际生产和生活关系的各式各样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或是具有争议的"准法",其中包括习惯法。人类学法学者还研究了国家尚未形成之前的原始社会的各种规范和习惯。也有学者认为存在于民间的各种调整人们生活的规则是一种潛规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
民间法究竟是不是一种法律?该怎么样给它下一个定义。诚然,如上所述,不同的学派会有不同的观点。无论是在原始社会还是在文明社会,人们都很难发现毋须法律工具即可以实施的法律规范,无论这些规范是由习惯还是由成文法产生。那么民间法是属于法法范畴,还是如有的学者所认为的它只是一种潜规则?
笔者认为民间法应该属于法的范畴。民间法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社会规范,它的主体是各种社团和普通民众,其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不亚于国家制定法。因此,对于民间法的定义,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民间法是国家制定法之外并与其并行共存的,由各种社团和普通民众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沿袭生成的,调整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种自生自发的具有法的功能和意义的社会规范。
二、民间法的特征
民间法从本质上讲是法的一种类型,因此它应该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和法的属性,如权利、义务的确定:一定的权威及一定范围的普适性。华夏五千年的历史证明:中国只能是一个统一的、集权的大国(即便时有战乱与分裂),因此法只能出于中央,这便是一个"大传统"。但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说,中国的封建史实际上是一部皇权不断向乡村渗透、发展的历史。这说明"小传统"的存在,而且'其固有的因为生于斯、长于斯、成于斯而形成的特征更易为乡上中人所熟悉,所接受。笔者认为民间法的特征至少应该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地缘性。民间法顾名思义,就是生于民间,体现民俗。俗话说的入乡随俗也就是人们要遵守当地的规则。"一方水上、一方人情",因此每到一地必有他的风上人情,而这世代相承的习俗、人情便是民间法的一种体现。如云南苗族、瑶族、景颇族所特有的"赔命价";花腰傣族的"撵寨鬼"。
(二)行(业)缘性。作为政府对居民管理的补充,或作为志趣相同或相似者的团体,从整体上看,他们构成了一个行业。不同的行业,其特色也各异。从名称上看,有的叫做"文人社"、有的叫"工商业社"、有的为"民间秘密社":从功能来看,也各不相同。如"工商业社",行头的主要职责是带领本行议定物价、定下雇佣的条件,代表本行与官府进行交涉等等:而"文人社"更多的是与吟诗作赋有关。另外各行各业的传统活动、经营方式、特色及特殊的惯例也各有千秋。
(三)血缘性。这主要是从宗族与家庭的角度来考察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以血缘为纽带,以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社会。不同的宗族的管理结构与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其所形成的族规、家训、传统等也各不相同,因此由血缘性不同的族群所形成的各种规范可谓民间法的一大特色。
(四)神缘性。任何一种思想意识的产生,都离不开具体的物质生产条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艰苦险恶的自然环境决定了人需要从一个虚幻的世界里寻找某种意识形态的东西来给自己的肉体一种寄托,给同一族群或本民族一个信仰以增强集体意识。这种表现最初是图腾,继而是某种神灵。如云南彝族所信仰的"山神树"、"龙树"、"风水树"、"护寨树";如伊斯兰教所信奉的"真主";基督教所信仰的"上帝"都体现了对神的崇拜。
责任编辑:于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