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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各类资产,特别是不动产价格水涨船高,价值直线上升,政府相关资产也逐渐步入人们视野,但政府主要精力放在资产购置、建设上,忽视核算分析等后续管理。虽然政府部门已经认识到政府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但政府资产核算管理及统计分析存在历史性的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政府资产;核算管理;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7-0120-01
一、前言
根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政府资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管理好政府资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资产统计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保护政府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同时,统计数据直接反映政府资产的保有量,据此可以显示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政府资产的积累。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政府资产长期疏于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账务不健全、账实不符、资产移交手续不全、资产处理不报批、长期无偿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加上现阶段,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更新、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变化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在资产计量、折旧计提、账面价值、存量计算、统计分析等方面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二、存在典型问题
(一)政策变更、计量范围的变化使得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固定资产、公共基本设施管理统计分析失去可比性。
按照《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要求,原“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旧制度下,待核销基建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而等待核销的特殊支出。如发生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作待核销处理。
现制度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财会〔2017〕11号),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環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满足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计量。
通过对比会发现,原来制度下的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城市绿化、公路、桥梁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因制度及核算方法的缺乏,全部给予核销处理,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在固定资产账上反映。新制度下,将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计入公共基础设施,两者科目处理不一致,口径不一致,导致不具可比性。
(二)计提折旧政策的变化,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分析失去可比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新旧制度对计提折旧要求不一样。旧制度下,行政单位不能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那么各项固定资产数据就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流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实际价值偏差越来越大,形成总资产的虚数大。二是新制度对计提折旧标准未做硬性统一要求。虽然新制度要求计提折旧,但对单位计提折旧范围、标准、方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可能造成各省对固定资产折旧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三是由于习惯问题、管理局限、实际工作量等原因,多数行政单位实际工作中并未计提折旧,故新旧两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无法比较。以上种种原因都会造成固定资产的纵向与横向不具可比性。
(三)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损坏、过期、报废处理不及时,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分析数据失真,不具可比性。
大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与实际不符,严重超过实有金额数量。一是制度上的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报废、损坏处理不及时。现阶段,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很快,特别是电子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处理系统等。但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超过单位处置规定权限标准时,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行政单位经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然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审批程序繁琐且滞后,造成许多早已淘汰的固定资产,仍在账面上反映,虚增了固定资产的价值;二是缺乏专人管理导致固定资产处理不及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人员配备不足,加上轮岗及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以及监督检查压力小等原因,无法做到定期对固定资产地全面盘点清查,造成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严重滞后。
三、改进政府资产管理及统计分析的建议
(一)重新定义并完整登记政府资产。按照资产性质、功能、目的等标准对政府资产分类登记,特别是以前年度待核销处理资产,完善资产分类及管理,不能分开的要科学组合,为政府资产管理制定发展目标,恰当地对政府以前年度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建立资产登记系统,完整反映政府资产全貌。
(二)完善折旧制度并督促落实。一是对固定资产存量清理排查,重新评估应计及未计折旧年限;二是省级财政部门出台行政事业单位折旧细则,及早公布,以便及时处理并统一;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督促折旧政策地落实。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杜绝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卡不符等现象。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政府固定资产从预算、购置、入账登记、后期管理相衔接的管理体系。
现阶段,正是新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交接的特殊时期,各项新制度陆续发布。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会计准则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将越来越趋于规范,资产管理统计分析数据会越来越科学、规范、完整。
[关键词]政府资产;核算管理;统计分析
中图分类号:TU9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37-0120-01
一、前言
根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政府资产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管理好政府资产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政府资产统计对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保护政府资产,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财政预算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同时,统计数据直接反映政府资产的保有量,据此可以显示多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背景下政府资产的积累。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政府资产长期疏于管理,存在制度不完善、账务不健全、账实不符、资产移交手续不全、资产处理不报批、长期无偿占用等一系列问题。加上现阶段,行政单位会计准则更新、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标准变化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在资产计量、折旧计提、账面价值、存量计算、统计分析等方面存在一些典型问题。
二、存在典型问题
(一)政策变更、计量范围的变化使得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固定资产、公共基本设施管理统计分析失去可比性。
按照《财政部<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库〔2013〕219号)要求,原“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公共基础设施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旧制度下,待核销基建支出是指基本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而等待核销的特殊支出。如发生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以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复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作待核销处理。
现制度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的通知》(财会〔2017〕11号),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環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满足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计量。
通过对比会发现,原来制度下的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城市绿化、公路、桥梁及相关辅助设施等,因制度及核算方法的缺乏,全部给予核销处理,政府有关部门未能在固定资产账上反映。新制度下,将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计入公共基础设施,两者科目处理不一致,口径不一致,导致不具可比性。
(二)计提折旧政策的变化,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分析失去可比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折旧年限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各类应计提折旧。
原《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以下问题:一是新旧制度对计提折旧要求不一样。旧制度下,行政单位不能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那么各项固定资产数据就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随着时间流逝,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与实际价值偏差越来越大,形成总资产的虚数大。二是新制度对计提折旧标准未做硬性统一要求。虽然新制度要求计提折旧,但对单位计提折旧范围、标准、方法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自行规定,可能造成各省对固定资产折旧具体要求不尽相同;三是由于习惯问题、管理局限、实际工作量等原因,多数行政单位实际工作中并未计提折旧,故新旧两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下,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无法比较。以上种种原因都会造成固定资产的纵向与横向不具可比性。
(三)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损坏、过期、报废处理不及时,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统计分析数据失真,不具可比性。
大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余额与实际不符,严重超过实有金额数量。一是制度上的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报废、损坏处理不及时。现阶段,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很快,特别是电子产品,如计算机、打印机、处理系统等。但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报废金额超过单位处置规定权限标准时,须经资产管理部门(行政单位经机关事务管理局、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批,然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由于审批程序繁琐且滞后,造成许多早已淘汰的固定资产,仍在账面上反映,虚增了固定资产的价值;二是缺乏专人管理导致固定资产处理不及时。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受人员编制的限制,人员配备不足,加上轮岗及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清以及监督检查压力小等原因,无法做到定期对固定资产地全面盘点清查,造成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处理严重滞后。
三、改进政府资产管理及统计分析的建议
(一)重新定义并完整登记政府资产。按照资产性质、功能、目的等标准对政府资产分类登记,特别是以前年度待核销处理资产,完善资产分类及管理,不能分开的要科学组合,为政府资产管理制定发展目标,恰当地对政府以前年度形成的资产进行评估,建立资产登记系统,完整反映政府资产全貌。
(二)完善折旧制度并督促落实。一是对固定资产存量清理排查,重新评估应计及未计折旧年限;二是省级财政部门出台行政事业单位折旧细则,及早公布,以便及时处理并统一;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督促折旧政策地落实。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杜绝固定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账卡不符等现象。一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二是加快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政府固定资产从预算、购置、入账登记、后期管理相衔接的管理体系。
现阶段,正是新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交接的特殊时期,各项新制度陆续发布。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会计准则的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将越来越趋于规范,资产管理统计分析数据会越来越科学、规范、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