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土地群体性案件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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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于土地征用、拆迁、山场林地权属争夺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案件不断出现,这类案件处理不好将会影响到群众的生活秩序、企业的生产秩序、甚至于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如何通过调解妥善解决此类案件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本文在对港北区检察院处理涉土地群体性案件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索。
  一、涉土地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及案件特点
  2005年至2010年3月份,港北区检察院共受理12件108人因土地引发的群体性刑事案件,其中批捕57人,详见下表:
  
  


  
  上述案件呈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均以农民为主。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人数众多,均以农民为主,年龄偏大,50岁以上的有42人,占受理的案件人数的39%;且文化程度不高,具有小学文化的81人,占受理的75%,其余均为初中文化。
  (二)涉嫌的罪名较集中。受理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集中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涉及人身伤害犯罪有3件,占25%,涉及扰乱社会秩序犯罪5件,占42%,涉及财产类犯罪4件,占33%。
  (三)案件的起因权属不清的居多。2005年以来,此类案件其中有因山地权属不清,导致村民将该山地上承包人的树苗全部拔掉毁坏,甚至是与其他村的村民发生斗殴,这类案件为8件,占66%;其中有因为征地补偿的问题,阻挠单位施工的,为3件37人,占25%、34%。
  (四)不捕率高。此类案件不捕51人,不捕率为47%(本院侦监部门受理刑事案件不捕率2007-2009年三年平均为17%)。其中绝对不捕率为53%,相对不捕率为18%,存疑不捕率为29%。
  二、涉土群体性案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随着城区扩迁、国家重点基础工程引发涉土群体性案件屡见不鲜。土地被征用后,部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为了追求征用补偿利益的最大化,往往非法聚集起来形成与政府相对抗的局面,以求达到“以闹取利”的目的,群体性案件由此而发。如南广铁路征用土地过程,贵港市港北区震塘社区村民认为政府下文的土地征用补偿过低,向政府提出提高征地补偿未果后,便纠集全村老少阻挠施工,致使南广铁路正线及贵港新货场工程无法正常开工建设长达3个多月,造成工期延误,损失无法估量。
  (二)林地权属之争引发的矛盾。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林地权属界定不清,村民为了权属的争夺,往往不是诉诸于法律,而是寻求政府去裁决,但政府裁决后又对结果不满,往往就采取过激方式,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如贵港市港北区奇石乡义梨屯50多名村民的拔毁树苗的案件,就是因为义梨屯和兴中村两村村民对一处山地的权属问题有争议,在政府做出裁决后不服,导致其中一方村民将该山上承包方栽种的树苗拔毁的后果。
  (三)群众本身因素导致的矛盾。农民群体是一个特殊但又极其庞大的群体,善良、勤劳、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在社会转型利益分化的过程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农民群体这些特性,煽动不明真相的农民伺机闹事。如发生在根竹乡湴田村的村民故意毁坏矿区内的汽车等财物的案件,不明真相村民就是被李永光幕后操纵、采取财物奖励等方式,煽动村民将来村里开矿区的湖南人赶走,从而发生的双方冲突事件。
  (四)法律制度不完善及执法方式的因素。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有些部门法律仍然很不完善。就土地法律而言,法律规定较凌乱、滞后,而且效力不统一,导致操作差异,对保护农民权益不利。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征地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这里有“市县级”以上政府和“市县”以上政府的差别,也有“政府”和“政府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差别。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农村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征地或拆迁手续,或在办理不规范的先期用地手续,就先行动工,酿成群体性纠纷后,政府的行为合法性亦遭到质疑。
  总的来说,农民群体性案件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维权不当、政府执法不得当等均可引发群体性案件的发生。
  三、办理涉土地群体案件的几个难点
  (一)法律定性难。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由于人数众多,行为复杂,主观方面具有多元性,侵犯的客体具有多重性,在定性上不易把握,究竟是定此罪还是定彼罪,常常困挠着办案人员的思维,如果定性不准,不仅会影响到对犯罪的打击和对人权的保护,也会影响到检察权威,在办案中难以定夺。
  (二)证据认定难。群体性事件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往往具有突发性,参加者多,言词证据所占的比重大;场面混乱,现场勘查比较困难;闹事者之间有的认识、有的不认识、有些知情者出于种种考虑不愿作证等等,都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也给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带来一定的难度。
  (三)诉求平衡难。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往往很关注,要求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呼声也很高,如果对这些案件单纯就案办案,或是离开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诉法规定的逮捕条件,仅仅看到群体性事件规模和影响大、不利于社会稳定,就冒然批捕,势必难以收到好的效果,如何达到各方诉求及利益的平衡,在办案中也是一大困惑。
  四、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措施与思考
  农民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群体性案件是一个复杂又敏感的问题,处理时要慎之又慎。围绕打防结合,以防为主,在处理上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更要提供法律宣传和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全面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一)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方针:以民为本,切实维护人民权益,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工作要坚持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权益,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检察机关只有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才能真正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才能从根本上最大限最大化解社会矛盾。
  (二)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把握处理群体性案件主动权。
  针对群体性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重大,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的这些特点,必须坚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坚持每案均派员提前介入,调查了解矛盾焦点所在,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明确组织者固定主犯,把握处理群体性案件主动权,为后期依法打击和处理重大群体性案件奠定了基础。
  (三)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要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要善于排除可能的干扰,坚持以全面、客观、公正的态度弄清包括事件起因在内的全部有关事实之后,严惩事件的首要组织、策划者以及积极参与并造成较严重后果者,对其他受蒙蔽参与的普通群众则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努力实现惩罚一小批,教育一大片的社会、政治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加强法制宣传,开展犯罪预防,实现社会治安全面综合治理。检察机关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注重加强涉访群众的法制教育。另外,在信访接待过程中,注意发现容易引发群体性案件、上访案件等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解决,防止问题复杂化,事态扩大化,科学的预测发生趋势,及时提出预防对策,从源头上化解和减少新的社会矛盾。
  (五)充分利用《检察建议书》的法律功能,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手段和形式之一,我们要通过办理案件准确找出社会矛盾和社会治安反映的教育管理、监督机制、行政执法存在的疏忽和遗漏,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自身监督,规范管理,依法行政,以防隐患滋生,确保社会稳定。
  总之,群体性案件是各种复杂因素的综合性的产物,如何预防和处置是全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当前,作为司法机关既要做到严厉打击犯罪,又要做好法制宣传和矛盾化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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