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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犯罪都有犯罪现场,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 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不仅可能留下痕迹物证,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现行痕迹检验技术、现行法规、痕迹检验现场管理的局限性对痕迹检验技术的应用产生了严重制约。应强化痕迹检技术的开发、运用,注重痕迹检验技术在基层的普及;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刑事侦查勘验法规建设;强化管理人责任,细化痕迹检验现场的管理,以提升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水平。
【关键词】痕迹检验;现场勘查;技术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68-1.5
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后,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做了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依赖痕迹检验技术获取相关证据越来越重要。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概念
痕迹检验技术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界定、理解事物的主要依据。对痕迹检验概念的正确界定,将进一步促进痕迹检验理论及实践的发展。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大多将研究的关注点放在“痕迹检验技术”上,并将其界定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础概念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整个理论体系建设的不足,在痕迹检验实践中表现为综合侦查理念的缺失、勘侦偏失、勘验不分及犯罪现场勘查管理工作的混乱。因此,需要对痕迹检验主体及目的加以修正。基于此,我们认为,痕迹检验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痕迹检验技术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手段。
二、现阶段痕迹检验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问题
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综合运用检验学、痕迹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知识,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勘侦部门对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应用明显滞后。另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使部分勘侦部门过分依赖痕迹检验技术,造成了现场勘查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技术人员包揽现场勘查、特别是包揽实地勘验的做法,现场勘查过程中存在重技术处理轻综合侦查、只勘不侦、勘验分离等问题。这是因为勘侦人员没有认识到痕迹检验技术在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导致了刑事勘侦的单一化、机械化、形式化,无法满足技术勘验与综合侦查并重的理念要求。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并不能自行提高勘验、侦查案件的水平,现场勘侦人员的素质和勘查工作水平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目前,我国尤其是在担负主要勘侦任务的基层刑事案件承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及其掌握、运用先进痕迹检验技术的能力不容乐观。
(二)现行法规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制约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沉默权纳入体系之内,使审前羁押不再承担服务侦查的职能,将有力推动侦查机关重口供轻实证现状的改变。但是,在缺乏辩诉交易制度、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下,无疑给勘侦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及各省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从以上法规来看,虽然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内容、程序、任务、分工及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程序的可操作性,痕迹检验技术及使用、人员装备及待遇保障建设,现场信息管理、保存及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上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不能满足痕迹检验技术发展、应用的现实需要。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强,各省独立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管理、运用的统一,现有的痕迹检验工作技术标准中的一些规定也已不符合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三)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阻碍
现场痕迹勘侦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成功的犯罪现场管理工作需要具备四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领域存在缺陷,或者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个领域而无视其他,都将导致整个管理系统丧失均衡性,从而对整个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我国现场勘侦的组织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4条对痕迹检验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25条将管理者的选任资格限定为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第26、27条分别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职责作出了规定。第26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2.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组织现场分析;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痕迹检验管理也包括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的相关内容,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现场管理者绝对的管理权力,不利于痕迹的勘验和侦查。
三、完善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一)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及运用
注重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在基层单位的普及验技术的研发,加大与国外先进同行的交流、学习力度,引进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和理念。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针对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正确认识痕迹检验技术,既不要盲目迷信,也不要重经验而轻技术。勘侦人员要在充分掌握痕迹检验技术特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痕迹特征、技术系统的运行、选择特性,对痕迹进行加工、处理,实现人机的交互,实现优势的互补。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需要在基层勘查人员中广泛推广运用,要重点在基层勘侦人员中开展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掌握、运用情况作为勘侦人员任用、奖励、考核、提拔的主要依据,确保一线的勘侦人员、技术人员及检验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规范运用各种痕迹检验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证据的获取能力及证据的质量保障能力。
(二)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刑事侦查勘验法规
目前,国内学者对以痕迹检验为主要内容的犯罪现场勘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技术及方法论方面,注重对实际问题的探讨,忽略了基础理论的研究,导致勘侦人员缺乏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精神要素,使综合侦查流于形式,甚至勘侦与检验不分,勘侦现场管理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美国,他们将勘侦理论的研究与实务并举,在现场勘侦指导依据、现场搜索理论等基础理论层面,分别提出了“要素关联理论”及“四方关联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犯罪现场搜索的方法体系。在法规建设上,我国各地分别制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的做法,造成了法制的混乱。我们建议,尽快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统一规章制度。另外,在法规内容上,应加大程序性立法,减少原则性规定。
(三)强化管理人责任,细化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内容
我国刑事勘侦法规对于犯罪现场勘侦、痕迹检验的规定在内容、程序、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勘侦检验现场指挥人员的规定,存在任职门槛过低、权力规定过于笼统、程序规定缺乏、救济途径缺失、责任规定不明等问题。基于此,在指导原则上,应将“技术检验与综合侦查并重”明确写入现场管理的要求。在管理内容上,应明确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四个主要方面。在具体规定上,应加大勘侦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大现场勘侦的程序立法,加大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门槛,明确权力行使及监督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韩均良.痕迹检验[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J].犯罪研究,2006(6).
[3]赵铁锋.简议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技术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2(9).
[4]张书杰.21世纪中国痕检技术[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杜军(1978- ):男,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周静(1981- ):女,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关键词】痕迹检验;现场勘查;技术
【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3)05-0068-1.5
2012年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后,对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做了明确规定,这就使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依赖痕迹检验技术获取相关证据越来越重要。
一、痕迹检验技术的概念
痕迹检验技术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人们界定、理解事物的主要依据。对痕迹检验概念的正确界定,将进一步促进痕迹检验理论及实践的发展。目前,国内学者对于痕迹检验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大多将研究的关注点放在“痕迹检验技术”上,并将其界定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是刑事侦查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基础概念认识的不足,直接导致了整个理论体系建设的不足,在痕迹检验实践中表现为综合侦查理念的缺失、勘侦偏失、勘验不分及犯罪现场勘查管理工作的混乱。因此,需要对痕迹检验主体及目的加以修正。基于此,我们认为,痕迹检验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活动。痕迹检验技术是指公安机关勘侦人员综合运用痕迹检验理论、方法,收集、保存、检验犯罪现场遗留下的各项痕迹,以确定犯罪痕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的刑事侦查方法、手段。
二、现阶段痕迹检验技术在公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问题
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综合运用检验学、痕迹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知识,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我国勘侦部门对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的研究、应用明显滞后。另一方面,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及广泛应用,使部分勘侦部门过分依赖痕迹检验技术,造成了现场勘查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由技术人员包揽现场勘查、特别是包揽实地勘验的做法,现场勘查过程中存在重技术处理轻综合侦查、只勘不侦、勘验分离等问题。这是因为勘侦人员没有认识到痕迹检验技术在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局限性,导致了刑事勘侦的单一化、机械化、形式化,无法满足技术勘验与综合侦查并重的理念要求。痕迹检验技术的发展并不能自行提高勘验、侦查案件的水平,现场勘侦人员的素质和勘查工作水平才是最终的决定因素。目前,我国尤其是在担负主要勘侦任务的基层刑事案件承办队伍的综合素质及其掌握、运用先进痕迹检验技术的能力不容乐观。
(二)现行法规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制约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沉默权纳入体系之内,使审前羁押不再承担服务侦查的职能,将有力推动侦查机关重口供轻实证现状的改变。但是,在缺乏辩诉交易制度、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广泛应用的前提下,无疑给勘侦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我国刑事案件现场勘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及各省制定的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从以上法规来看,虽然对痕迹检验的主体、内容、程序、任务、分工及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程序的可操作性,痕迹检验技术及使用、人员装备及待遇保障建设,现场信息管理、保存及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上的规定仍不够明确具体,不能满足痕迹检验技术发展、应用的现实需要。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不强,各省独立制定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不利于痕迹检验技术管理、运用的统一,现有的痕迹检验工作技术标准中的一些规定也已不符合刑事侦查工作的需要。
(三)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对痕迹检验技术应用的阻碍
现场痕迹勘侦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成功的犯罪现场管理工作需要具备四个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如果其中任何一个领域存在缺陷,或者过分强调其中任何一个领域而无视其他,都将导致整个管理系统丧失均衡性,从而对整个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对我国现场勘侦的组织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24条对痕迹检验管理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第25条将管理者的选任资格限定为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组织指挥能力的人民警察。第26、27条分别对管理人员的权力、职责作出了规定。第26条规定,现场勘验、检查的指挥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和组织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紧急措施;2.制定和实施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方案;3.对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分工;4.指挥、协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5.确定现场勘验、检查见证人;6.审核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组织现场分析;8.决定对现场的处理。由此可见,我国痕迹检验管理也包括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的相关内容,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现场管理者绝对的管理权力,不利于痕迹的勘验和侦查。
三、完善痕迹检验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
(一)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及运用
注重强化痕迹检技术开发,在基层单位的普及验技术的研发,加大与国外先进同行的交流、学习力度,引进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和理念。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实验室建设,积极开展针对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正确认识痕迹检验技术,既不要盲目迷信,也不要重经验而轻技术。勘侦人员要在充分掌握痕迹检验技术特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根据痕迹特征、技术系统的运行、选择特性,对痕迹进行加工、处理,实现人机的交互,实现优势的互补。先进的痕迹检验技术需要在基层勘查人员中广泛推广运用,要重点在基层勘侦人员中开展最新痕迹检验技术的学习培训工作,将对痕迹检验技术的掌握、运用情况作为勘侦人员任用、奖励、考核、提拔的主要依据,确保一线的勘侦人员、技术人员及检验鉴定人员能够熟练掌握、规范运用各种痕迹检验技术,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痕迹检验证据的获取能力及证据的质量保障能力。
(二)强化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刑事侦查勘验法规
目前,国内学者对以痕迹检验为主要内容的犯罪现场勘侦的研究主要侧重于技术及方法论方面,注重对实际问题的探讨,忽略了基础理论的研究,导致勘侦人员缺乏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精神要素,使综合侦查流于形式,甚至勘侦与检验不分,勘侦现场管理混乱的情况十分普遍。在美国,他们将勘侦理论的研究与实务并举,在现场勘侦指导依据、现场搜索理论等基础理论层面,分别提出了“要素关联理论”及“四方关联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完善的犯罪现场搜索的方法体系。在法规建设上,我国各地分别制定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规定的做法,造成了法制的混乱。我们建议,尽快完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统一规章制度。另外,在法规内容上,应加大程序性立法,减少原则性规定。
(三)强化管理人责任,细化痕迹检验现场管理内容
我国刑事勘侦法规对于犯罪现场勘侦、痕迹检验的规定在内容、程序、责任的规定上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对勘侦检验现场指挥人员的规定,存在任职门槛过低、权力规定过于笼统、程序规定缺乏、救济途径缺失、责任规定不明等问题。基于此,在指导原则上,应将“技术检验与综合侦查并重”明确写入现场管理的要求。在管理内容上,应明确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管理以及后勤管理四个主要方面。在具体规定上,应加大勘侦立法的可操作性,加大现场勘侦的程序立法,加大对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任职门槛,明确权力行使及监督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韩均良.痕迹检验[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
[2]郝宏奎.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理论化——《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评介[J].犯罪研究,2006(6).
[3]赵铁锋.简议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技术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2012(9).
[4]张书杰.21世纪中国痕检技术[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杜军(1978- ):男,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周静(1981- ):女,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