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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执政党和行政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重要手段,其质量好坏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关系执政党依法执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性。但在实践中,由于自我监督机制的缺失,党内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明显不当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削弱执政党和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干扰了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近年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的横空出世,通过加强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合理、规范程度的监督,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保障法治的统一、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秩序。
本文中,笔者以科层制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为依托,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功能及发展沿革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法、量化分析法对处于我国行政区划末梢的区、镇两级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从对相关数据和事例的分析来看,当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虽然在短期内对减少发文数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合法合规性,改善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当,提高执政党、行政机关决策水平情况等方面有较为显著的实际效果。但仍存在审查机构建制低,联动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评价基准存在不确定性,审查范围不明确,备案水平呈现波动状态;审查规则不健全,审查时间和行政成本高,评价考核机制不健全,审查未实现全覆盖,备案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等三方面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审查主体的责任定位不明确、审查机构及人员专业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等。
针对现行备案审查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出了四条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从审查制度出发,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优化备案审查制度设计,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科学、全面的指导。其次,从审查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要构建“1+N”审查体系,继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失责问责的情形,固化联席会议制度的效力。再次,从审查内容的角度出发,提出要建立严格、中度、宽松三重审查基准,把政治性审查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原则,适当放松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标准的要求,赋予文件制定机关更多的文件制定方面的自由裁量空间。最后,从审查规则的角度出发,提出要探索完善事前的审查和指导,提高事中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事后的评估和问责,通过流程再造,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
本文中,笔者以科层制理论和行政自制理论为依托,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功能及发展沿革进行分析,通过案例分析法、量化分析法对处于我国行政区划末梢的区、镇两级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进行实证分析。从对相关数据和事例的分析来看,当前,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虽然在短期内对减少发文数量,规范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合法合规性,改善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当,提高执政党、行政机关决策水平情况等方面有较为显著的实际效果。但仍存在审查机构建制低,联动机制得不到有效发挥;评价基准存在不确定性,审查范围不明确,备案水平呈现波动状态;审查规则不健全,审查时间和行政成本高,评价考核机制不健全,审查未实现全覆盖,备案工作达不到预期效果等三方面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备案审查工作的投入和产出不成正比、审查主体的责任定位不明确、审查机构及人员专业性不足、缺乏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等。
针对现行备案审查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出了四条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从审查制度出发,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优化备案审查制度设计,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科学、全面的指导。其次,从审查主体的角度出发,提出要构建“1+N”审查体系,继续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和失责问责的情形,固化联席会议制度的效力。再次,从审查内容的角度出发,提出要建立严格、中度、宽松三重审查基准,把政治性审查作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原则,适当放松对党内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标准的要求,赋予文件制定机关更多的文件制定方面的自由裁量空间。最后,从审查规则的角度出发,提出要探索完善事前的审查和指导,提高事中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事后的评估和问责,通过流程再造,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备案审查工作的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