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结现象认定与处断的类型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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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结现象(Verklammerung)是德国学者在19世纪末时首先提出的概念,用以描述由三个及三个以上罪名形成的罪数现象,这种现象与单纯的牵连犯、想象竞合犯等罪数形态相比,显得更为复杂,呈现的形式也更为多样,数个罪名之间既可能出现同种罪数形态的竞合,也可能出现不同罪数形态的竞合。因此,如何对夹结现象进行认定,以及夹结现象应当采取何种处断原则,成为了德国学者重点讨论的问题,在德国的竞合论体系中,夹结现象通常与实质竞合相区分,德国学者倾向于将夹结的数个罪名认定为一个整体,按照处罚一行为的方式来进行论处。之后,这一概念传入日本,也同样引起了日本学者的思考,不过,日本学者将夹结现象归入实质数罪的范畴,认为牵连犯的竞合也可能形成夹结,因此统一适用从一重处断显然无法成为日本学者的选择。在德日学者对夹结现象的研究基础上,如何在我国刑法的语境下认定夹结现象,并确定合适的处断原则,是需要重点讨论的问题。由于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夹结这一特殊的罪数现象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关注,部分学者对这一概念表示陌生,甚至认为其并没有存在的必要。所以首先需要对夹结现象这一概念进行阐释,廓清其内涵和外延,并结合德日学者针对夹结现象提出的案例和处断方式,指出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的罪数理论的疑问,明确夹结现象并非德日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特有的现象,对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说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在对夹结现象进行认定时,需要剖析夹结现象可能呈现出的各种表现形式,夹结现象的表现形式虽然殊为多样,但主要在牵连犯、想象竞合犯这两种罪数形态的基础上形成。所以在第二章中,在确定了夹结现象的行为本质之后,需要通过类型化分析方法划分夹结现象的具体类型,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阐释,以此明确夹结现象与单纯一罪、典型数罪之间的区别。最后,在明确夹结现象主要类型的基础上,需要有针对性地探讨应当采取的处断原则。在当前我国学者提出的处断原则中,以先并后竞的处理方式最为妥当,与其他方式相比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和在夹结现象中存在的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之间的矛盾,但这种处理方式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足之处。所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夹结现象,应当按照具体类型探讨对应的处断原则,对部分夹结现象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合理的处断方法。从处断原则选择的价值目标上来看,在进行处断时,最终目的不仅是使裁判结果合乎规范,同时也应注重使裁判结果取得受众的认可,形成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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