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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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然伴随着大规模教育培训活动的展开;当前检察机关基于各业务环节适应刑诉法修改后新的形势任务需要之目的而开展的专项培训,在形式和内容上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善;本文从基层检察工作现实出发,就进一步改进刑诉法修改后业务培训工作提出了意见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检察机关;教育培训
  刑诉法修改后,各基层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安排下,针对刑诉法修改内容开展了一系列培训,取得了阶段性的良好效果。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审视基层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新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调整和完善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路,进一步加强检察干警对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的学习和理解,为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做好充分准备。
  一、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检察系统对教育培训工作高度重视,使得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开展大规模的培训活动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首先,中央《2010—2020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对干部教育培训从体制、机制、内容、方式等方面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和思路,力争实现队伍整体素质大幅提升等“四大目标”。新刑诉法颁布后对检察干警进行培训无疑既是《纲要》的要求,也是实现“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主要目标的重要契机。其次,高检院高度重视新刑诉法的培训工作,自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经全国人大通过以后,检察院系统自上而下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刑诉法修改的专门培训计划。基础检察机关在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完成相应的培训计划的同时,也应当从本院的实际出发,开展培训活动,以对新刑诉法的施行作好各方面的准备。
  (二)刑诉法修改后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对基层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开展而言,也是难得的机遇和挑战。刑诉法修正后的一系列刑事诉讼的新规则,一方面拓宽了检察工作领域,进一步规范了检察工作流程,为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执法理念有所调整,对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中坚持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检察人员 “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其次,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责任,检察职能有所延伸,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更加繁重。第三,更加注重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对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新刑诉法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求检察干警把证据意识贯穿工作的全过程。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基层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关系到基层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及综合部门的职责调整,这意味着全体检察干警必须及时加强对新刑诉法的理解和运用,更新知识储备,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提升执法办案业务能力。检察工作发展中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切实增强对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刑诉法修改内容开展系统性的培训,注重培训的时效和实效,使基层检察干部队伍建设能顺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二、刑诉法修改后基层检察机关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为应对刑诉法修改后检察工作从理念到具体执法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基层检察机关根据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划和要求,启动了大规模的培训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不容忽视的是,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了培训目标的充分实现。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培训缺乏系统性。一是重工具性培训轻政治理论培训。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执法理念方面做出了重大的调整,对检察干警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的培训思路忽略了将刑诉法培训与政治理论培训相结合,注重的是对刑诉法修改内容的应急性、知识性培训,培训具有工具性,仅靠这种工具性的培训无法帮助干警真正深入理解新刑诉法的精神和内涵。二是培训工作缺乏主动性。培训往往是上级院通知,基层院按通知执行,培训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没有在对本院干部队伍的能力素质结构现状及岗位职责差异进行系统的分析的基础之上,开展针对性的培训。三是全员培训的目标难以实现。目前的培训集中在反贪、侦监、公诉等几个主要的业务部门,而其他部门培训的机会比较少,并且多数专门培训只是针对部门的业务骨干和部门负责人,其他干警获得的培训比较分散,不成体系,影响了培训效果。
  (二)培训形式和方法单一。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部分基层院尝试开展了检察讲坛、案例分析、知识竞赛等活动,但并没有形成长效机制,参加对象有限,培训内容多流于形式,培训效果并不明显。目前,基层检察机关采取的最主要的培训形式基本上是延续了以往的培训班和专题讲座形式,培训主要采取老师讲授、学员听课的传统的班级集体授课方式,实现的是一种机械式的知识灌输,难以让检察干警迅速理解新刑诉法的内涵和实质,并将新的法律知识迅速转换成工作技能;忽视了教育培训对象的特殊性,难以突出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职业性,缺乏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检察干警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三、基层检察机关改进刑诉法修改后培训工作的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应当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做好刑诉法修改后的培训工作,提升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刑诉法修改后得以正确实施,促进检察工作的长效发展。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检察干警对新刑诉法精神的理解和运用,提升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新刑诉法整体修改贯穿着对检察工作执法理念和发展理念的调整,新时期的检察工作要求检察干警真正理解和把握执法理念和发展观念,做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这就意味着基层检察院必须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新刑诉法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检察机关应当将新刑诉法的精神和要求纳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中,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为载体,有针对性地进行忠诚履职教育、执法为民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廉洁从检教育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专题教育,教育检察干警深刻领会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不断增强检察干警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以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对检察干警政治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第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阐述刑诉法修改的本意及法条背后所反映出来的法律思想和原则,启发干警用原则去指导实践,养成法律思维习惯,教育干警将新刑诉法的精神和内涵落实到具体的执法办案活动中去,在工作中注重人权保障,强调证据意识,善于在不同价值冲突中做出正确选择。
  (二)改革培训形式和方法,实现新刑诉法培训的全面覆盖性及增强培训的实效性,提升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基层检察机关在积极配合上级院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组织业务骨干参加上级院开展的新刑诉法专项培训班,提升业务骨干对新刑诉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主动性,拓宽培训形式,综合采取专项培训、讲座、案件观摩、网络教育等培训形式,使培训覆盖到每一位检察干警;采取灵活的培训方式,提高教学吸引力和干警参与程度,增加干警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培训的实效。第一,定期举办讲座。对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阶段性调研,及时总结新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聘请法学专家或由本院的业务骨干通过讲座的形式,就这些问题进行从理论到实践的深入阐述,并在讲座中设置互动环节,及时解答干警对新刑诉法运用的疑惑,使教育培训做到高效率、高质量。第二,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针对新刑诉法实施后在办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定期组织干警开展案例分析、观摩庭等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通过实战技能训练,达到帮助干警准确理解新刑诉法和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特别是突破疑难案件能力的双重效果。第三,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培训。将检察系统内的有关新刑诉法培训的专项培训、讲座、观摩庭等录制成视频、音频资料上传至网络,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有利于检察干警的个性自主学习,是解决基层检察机关师资薄弱问题、培训成本问题和干警工学矛盾问题的有效途径。
  通过以上途径,增强基层检察机关新刑诉法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帮助检察干警深入理解新刑诉法的内容和掌握新的工作方法,促进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达到推动基层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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