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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为研究对象,以保护教育模式为研究内容,依托s市未成年保护中心来分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救助情况,进而探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化中存在哪里问题,最后分析社会工作作为助人自助的职业,如何对这部分群体开展服务,使得她们可以更好的健康成长、适应社会。研究发现,机构救助采取保护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并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但是也会存在缺少专业人员队伍、生活环境封闭、社会适应能力关注不足等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就存在教育缺失、社会适应不良、人际关系不良等社会化不足的问题。最后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的指导下,运用个案、小组工作方法对其进行可行性介入。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教育模式;社会工作介入
一、问题提出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中的生存状况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一部分得不到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会成为流浪儿童甚至是产生犯罪行为,这类特殊的困境儿童是需要被关注和保护的群体。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问题以及救助研究也成为近些年的热点话题。S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是政府主办,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儿童救助机构,在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教育方面,尤其是这些服刑人员子女的成长方面积极寻求创新。本文通过梳理目前保護中心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救助情况,分析在具体的救助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不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社会化发展的因素,根据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更好地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如何在其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下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模式,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健康發展。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现状
(一)机构救助的优势方面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针对流动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甚至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建立的一个儿童救助机构,由当地司法局主办,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团市委和妇联协办支持的专门救助机构。保护中心从2008年后正式转型专注接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家庭经济困难出现过流浪乞讨的情况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2013年,由政府主导以及社会资助的投资,投入专项资金对保护中心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升级,为未成年人建设全新的宿舍、教室和活动室等。在政府的支持下,确保了保护中心接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承载能力,目前保护中心可以同时容纳100—120名未成年人在中心内的生活和学习。
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虽然隶属于社会救助部门,但与传统救助机构不同,保护中心的建立将儿童救助和成年人救助分开,将未成年儿童的生活学习活动空间形成单独的生活空间,并且采取不同于成人救助的管理方式,通过创新方式以“重保护轻管理”、“重教育轻管教”的形式,同时,政府助力保护中的转型发展,将救助重点确定为贫困地区或原来的家庭无法保障其生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构建起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新模式。
2、救助模式的创新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于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增强,采取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不光局限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等方面的物质保障,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发展。首先,免费提供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老师由保护中心聘请专职老师或招募志愿教师的方式组成,在保护中心内设置一至六年级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课程,在保护中心内组织规范化的教学形式和内容,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学习所需的书本、文具等都由保护中心和社会捐助提供,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顺利接受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同时,保护中心还探索联合保护中心外的公立学校,为适龄且有意愿继续学业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接受初中教育或其他职业教育的机会。其次,保护中心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及社会化发展,通过保护教育模式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种以发展性为重点的保护教育模式是保护中心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创新和探索。
(二)机构救助的不足方面
1、专业人员存在不足
保护中心缺乏社会工作者这样的专业工作者,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发展和成长缺乏掌握,无法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发展服务,能力期望与实际人员素质不匹配;同时,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还是隶属于救助站的一部分,日常管理延用救助站军事化管理的模式,称呼工作人员为“教官”还会穿着警服,和这些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形式,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平时的关注角度是规范,是否“好管理”是否“听话”是工作人员对于他们的评判标准。中心内有一名心理老师,主要负责一些辅导工作,相当于学校中班主任的角色,还会组织一些团体性的活动,都是通过征集志愿者的形式开展,但是这名老师日常行政工作比较多,工作时间经常在办公室,儿童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处理,负责义务教育的老师是从外面聘请的退休教师或临时的大学生志愿者,中心一至六年级共六个班师资十分紧张,除了辅导日常课程内容以外,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处理情绪、心理或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的缺乏和专业能力不足导致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缺少关注,有限的专业人员导致工作开展存在局限性。
2、生活环境相对封闭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保护中心生活学习,和中心外的社会完全隔离,从保护这些未成年女子的角度来说,是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但是封闭的生活环境造成对社会环境的接触和认知不足,尤其是年纪比较小的儿童,基本生活技能只能满足在保护中心的生活,对于外面新鲜事物即好奇又陌生。虽然注重了对于基本物质生活水平的保障,但心理情感和自我发展方面的关心不足,长期生活在这中环境中,无法对社会环境形成更全面的认识,缺乏对于保护中心外面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虽然这种救助就目前的生活和学习都有所保障,但行为方式、人际交往能力等仍然有所欠缺,保护中心内犹如一个简单的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环境中无法适应的话,对于更加长远的发展来说更为不利。中心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缺乏自助的能力和信心,行为问题得不到关注和疏导,很容易在未来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出现偏差。 4、成长小组
后续阶段主要以发展性的成长小组为主。旨在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重新了解自己、认识自己,充分利用来自自身系统资源和外部系统的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系统潜力,自己主动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正常发展。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交能力不足的问题,可成立团结互助的小组,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使每个小组成员感受到同伴交往的重要性,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认识到自己身上是有闪光点的,最终在小组中能够提升社交技能、获得正常的发展。
(三)推动社会环境的改善
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社会的包容和大众的关爱也至关重要,社会支持有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保障,社会若能给予相应的帮助,同时资源可以整合为这些未成年子女的自身优势,社会环境得到充分利用,对于困境儿童和生活困境来说是起到了缓冲期的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的人口近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国向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中却一直存在盲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其他青少年儿童一样,享有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与保护的权利,社会应给予他们人格发展的平等空间。只有今天的保障其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力,才能实现在未来社会中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发展与竞争愿望。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相适应的政策和社会环境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这个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投入。社会工作者还应从宏观的角度,通过整合资源、宣传引导等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途径发挥导向作用,消除大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歧视,引导社会客观地、正确地看待服刑人员子女,为其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受到温暖与关怀。通过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是着眼于个人发展的介入途径,目的主要是提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自身能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犯罪行为的无辜受害者,其原因往往不仅是个人原因导致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虽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仍然存在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为救助缺乏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自我认知、社会适应等发展性问题的考虑,另一方面还源于社会对于这类群体的偏见和认识不足。
结语
关于更好的保护和教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探索,是对于这些未成年女子及其父母家庭乃至社會成长的重要一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S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创新作用,尽管如此,保护中心的能力是有限的,能得到政府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仅占极少的比例,由于政府部门的局限和社会关注度较低,作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中的重要补充,民间机构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与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源和资金支持,民间机构往往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存在许多问题,这是造成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中的矛盾,也是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机制的必要性。单一中心的救助力量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对于这群特殊困境儿童,政府和社会力量及民间团体应充分配合,充分发动志愿者和高校专业力量,共同履行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發展的责任和义务。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类特殊困境儿童,由于父母和家庭的原因,他们要面对贫困、辍学会出现一些心理及行为问题,甚至出现犯罪等严重的偏差问题。在社会化过程的关键起始阶段,家庭因素的缺失使这些未成年子女丧失了重要的情感与爱沟通的场域,因此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养在满足了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的基础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学习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让他们拥有一个更健康成长的未来的过程任重而道远,要实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保护,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的关注与责任,这其中不仅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努力和探索,更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与关心。
参考文献
风笑天.社会学导论[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73
李幼穗.儿童社会化与非智力因素[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
李逢超.《儿童社会化双重内涵分析》[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赵向利.流动儿童社会化状况研究[D].郑州大学,2006.
卢琦.“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综述[J].青少年犯罪,2006(6).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教育模式;社会工作介入
一、问题提出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社会中的生存状况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有一部分得不到监护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会成为流浪儿童甚至是产生犯罪行为,这类特殊的困境儿童是需要被关注和保护的群体。关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现状、问题以及救助研究也成为近些年的热点话题。S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是政府主办,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儿童救助机构,在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教育方面,尤其是这些服刑人员子女的成长方面积极寻求创新。本文通过梳理目前保護中心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具体救助情况,分析在具体的救助过程中还存在哪些不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人社会化发展的因素,根据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更好地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如何在其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下多方力量共同参与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模式,促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全面健康發展。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现状
(一)机构救助的优势方面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立于2002年,是针对流动留守儿童、服刑人员子女、流浪儿童甚至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特殊群体建立的一个儿童救助机构,由当地司法局主办,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团市委和妇联协办支持的专门救助机构。保护中心从2008年后正式转型专注接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家庭经济困难出现过流浪乞讨的情况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2013年,由政府主导以及社会资助的投资,投入专项资金对保护中心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升级,为未成年人建设全新的宿舍、教室和活动室等。在政府的支持下,确保了保护中心接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承载能力,目前保护中心可以同时容纳100—120名未成年人在中心内的生活和学习。
在相关部门的推动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虽然隶属于社会救助部门,但与传统救助机构不同,保护中心的建立将儿童救助和成年人救助分开,将未成年儿童的生活学习活动空间形成单独的生活空间,并且采取不同于成人救助的管理方式,通过创新方式以“重保护轻管理”、“重教育轻管教”的形式,同时,政府助力保护中的转型发展,将救助重点确定为贫困地区或原来的家庭无法保障其生活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构建起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的新模式。
2、救助模式的创新
目前,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对于服刑人员子女的保护教育活动不断完善和增强,采取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不光局限于为他们提供衣食住等方面的物质保障,还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发展。首先,免费提供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老师由保护中心聘请专职老师或招募志愿教师的方式组成,在保护中心内设置一至六年级义务教育阶段的文化课程,在保护中心内组织规范化的教学形式和内容,完善相关的基础设施,学习所需的书本、文具等都由保护中心和社会捐助提供,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顺利接受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同时,保护中心还探索联合保护中心外的公立学校,为适龄且有意愿继续学业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接受初中教育或其他职业教育的机会。其次,保护中心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及社会化发展,通过保护教育模式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行,引导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这种以发展性为重点的保护教育模式是保护中心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创新和探索。
(二)机构救助的不足方面
1、专业人员存在不足
保护中心缺乏社会工作者这样的专业工作者,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发展和成长缺乏掌握,无法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发展服务,能力期望与实际人员素质不匹配;同时,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还是隶属于救助站的一部分,日常管理延用救助站军事化管理的模式,称呼工作人员为“教官”还会穿着警服,和这些未成年子女之间存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形式,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平时的关注角度是规范,是否“好管理”是否“听话”是工作人员对于他们的评判标准。中心内有一名心理老师,主要负责一些辅导工作,相当于学校中班主任的角色,还会组织一些团体性的活动,都是通过征集志愿者的形式开展,但是这名老师日常行政工作比较多,工作时间经常在办公室,儿童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做出处理,负责义务教育的老师是从外面聘请的退休教师或临时的大学生志愿者,中心一至六年级共六个班师资十分紧张,除了辅导日常课程内容以外,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经历去处理情绪、心理或行为等方面的问题。工作人员的缺乏和专业能力不足导致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缺少关注,有限的专业人员导致工作开展存在局限性。
2、生活环境相对封闭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保护中心生活学习,和中心外的社会完全隔离,从保护这些未成年女子的角度来说,是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但是封闭的生活环境造成对社会环境的接触和认知不足,尤其是年纪比较小的儿童,基本生活技能只能满足在保护中心的生活,对于外面新鲜事物即好奇又陌生。虽然注重了对于基本物质生活水平的保障,但心理情感和自我发展方面的关心不足,长期生活在这中环境中,无法对社会环境形成更全面的认识,缺乏对于保护中心外面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虽然这种救助就目前的生活和学习都有所保障,但行为方式、人际交往能力等仍然有所欠缺,保护中心内犹如一个简单的小社会,在这个“小社会”环境中无法适应的话,对于更加长远的发展来说更为不利。中心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普遍缺乏自助的能力和信心,行为问题得不到关注和疏导,很容易在未来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出现偏差。 4、成长小组
后续阶段主要以发展性的成长小组为主。旨在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重新了解自己、认识自己,充分利用来自自身系统资源和外部系统的资源,充分发挥自身系统潜力,自己主动积极解决存在的问题,实现正常发展。针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社交能力不足的问题,可成立团结互助的小组,通过小组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使每个小组成员感受到同伴交往的重要性,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认识到自己身上是有闪光点的,最终在小组中能够提升社交技能、获得正常的发展。
(三)推动社会环境的改善
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来说,社会的包容和大众的关爱也至关重要,社会支持有利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保障,社会若能给予相应的帮助,同时资源可以整合为这些未成年子女的自身优势,社会环境得到充分利用,对于困境儿童和生活困境来说是起到了缓冲期的作用。
我国未成年人的人口近4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3,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国向来十分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中却一直存在盲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其他青少年儿童一样,享有应受到社会的尊重与保护的权利,社会应给予他们人格发展的平等空间。只有今天的保障其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力,才能实现在未来社会中每个公民都能平等发展与竞争愿望。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需要相适应的政策和社会环境来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这个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投入。社会工作者还应从宏观的角度,通过整合资源、宣传引导等方式,充分利用新媒体宣传途径发挥导向作用,消除大众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歧视,引导社会客观地、正确地看待服刑人员子女,为其营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让他们感受到温暖与关怀。通过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方法是着眼于个人发展的介入途径,目的主要是提高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自身能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犯罪行为的无辜受害者,其原因往往不仅是个人原因导致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相关问题虽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仍然存在限制,这种限制一方面表现为救助缺乏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自我认知、社会适应等发展性问题的考虑,另一方面还源于社会对于这类群体的偏见和认识不足。
结语
关于更好的保护和教育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探索,是对于这些未成年女子及其父母家庭乃至社會成长的重要一环,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依然存在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S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中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和创新作用,尽管如此,保护中心的能力是有限的,能得到政府救助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仅占极少的比例,由于政府部门的局限和社会关注度较低,作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体系中的重要补充,民间机构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与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无法获得充足的资源和资金支持,民间机构往往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存在许多问题,这是造成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护中的矛盾,也是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机制的必要性。单一中心的救助力量仍然十分有限,因此对于这群特殊困境儿童,政府和社会力量及民间团体应充分配合,充分发动志愿者和高校专业力量,共同履行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發展的责任和义务。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这类特殊困境儿童,由于父母和家庭的原因,他们要面对贫困、辍学会出现一些心理及行为问题,甚至出现犯罪等严重的偏差问题。在社会化过程的关键起始阶段,家庭因素的缺失使这些未成年子女丧失了重要的情感与爱沟通的场域,因此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养在满足了生存权和受教育权的基础上,最重要的是帮助他们学习如何更好地适应社会,这需要社会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让他们拥有一个更健康成长的未来的过程任重而道远,要实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保护,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的关注与责任,这其中不仅需要社会工作者的努力和探索,更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的相互配合与关心。
参考文献
风笑天.社会学导论[M].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73
李幼穗.儿童社会化与非智力因素[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
李逢超.《儿童社会化双重内涵分析》[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赵向利.流动儿童社会化状况研究[D].郑州大学,2006.
卢琦.“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综述[J].青少年犯罪,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