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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控辩式庭审模式的不断变化,检察引导侦查作为当前侦检合作模式的一项新工作机制,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准确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有效指控犯罪的地位愈显突出。因此,必须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监督,树立正确的检察引导侦查执法理念;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完善机制,加强警检协作,建立宏观引导体系。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缺陷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部门为指控、证实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对侦查机关(在本文均指公安机关)的重特大、疑难等案件,通过适时介入、诉前协商等形式,引导、协助侦查部门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以提高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和效率的一种新型工作机制。[1]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确保侦查权的合法运用,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检察引导侦查,是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即:两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监督的权力。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诉模式,就是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侦查监督基础上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种模式,是中国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从制度设计上看,一方面,它吸收了侦诉分立模式的优点,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独立,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它又吸收了侦诉结合模式的优点,注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和控制,强调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以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这一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2]
二、当前我国在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的缺陷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抗辩式庭审模式提高了对控诉证据的要求,公、检两家为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加大追诉犯罪合力而提出来的。但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或者说是其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未能树立正确的引导侦查理念。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的这种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执法活动的全部,包括对实体法、程序法实施的结果以及对执法者实施这两类法律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五个阶段中的一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所以从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履行法律监督权这一基础出发,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该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定位,而不作任何跨越。而现行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改革正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符合诉讼规律,没有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符合中国的国情。”[3]当前,部分侦查人员认为“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过于干涉侦查机关的内政,影响侦查机关对侦查权行使的完整性是不正确的,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二)现有的“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运作方式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而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逐渐向检、警一体化方向发展。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给实践中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加之目前该项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处于探索之中,各地理解和实践的差异,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还只是初具雏形。
(三)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能力尚未达到理想的水平。检察人员由于工作职能和业务知识的局限,对刑事侦查学科的学习钻研欠深入,侦查实践经验少,因此,在具体介入中,较多地从起诉指控所需证据的角度思考并提出侦查方向和取证的建议,这样难免会与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某一证据调取的现实可能性发生冲突,从而影响检察介入侦查工作功效的充分发挥。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深化和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总的改革发展是要建立控辩机制,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迫切要求检察引导侦查实践和改革。我国现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深化与完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监督,树立正确的检察引导侦查执法理念。
检察人员应树立引导侦查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引导侦查的重要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开展引导工作中,应当明确定位,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是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不是指挥侦查;明确职责,应该是引导侦查,而不是代替侦查,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明确目的,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就是要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所支持的公诉指控能得到法庭确认,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4]同时,还注意处理好监督与配合之间的关系,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加大对侦查机关实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力度,依法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重点对侦查手段、办案时限、超期羁押、随意取保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二)规范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程序
对刑事案件适时介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和程序:一是由侦查机关在发案、立案或破案阶段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及时介入,出席现场勘查或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必要时可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受害人、证人的询问。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适时介入的刑事案件,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介入,提前阅卷,加强联系配合。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一般由分管副检察长委派或由部门领导指定,该承办人要对介入案件的质量负责。原则上谁介入侦查案件报捕后由谁承办该案。侦查机关未报捕的也由适时介入的承办人负责跟踪监督,以保证每个适时介入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积极开展类案引导侦查
类案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从其侦查监督职能出发,针对侦查机关所侦查的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或侦查活动中出现通性问题,通过整体提前介入等方法加以解决的侦查监督活动。[5]开展类案引导侦查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引导同类案件中共性问题,如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二是引导侦查活动中出现普遍性问题,对其加以集中、归纳,通过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解决。做好类案引导侦查的前提在于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沟通,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工作动态,将案件质量情况和证据要求反馈回去。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应与公诉部门进行横向沟通,掌握类案庭审证据要求,以形成类案证据证明标准。
(四)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突出重点,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采用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并明确适时介入的案件类型,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刑事犯罪案件,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边沿踩线案件作为提前介入的重点,将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侦查制度化,在接到侦查机关关于辖区内发生重特大案件的通报后,应派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参加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案情分析等侦查活动,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机关紧扣犯罪的法律特征收集、固定证据,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翻供。
(五)完善机制,加强警检协作,建立宏观引导体系。
一是建立引导侦查反馈制度。对于引导侦查的案件,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反馈证据补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避免出现监督真空,增强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效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内容可以包括: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侦查与公诉活动中遇到案件问题的研讨和协调对案件证据标准的认识等方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以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证明过程、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识以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解决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理顺侦查、批捕、起诉工作。
注释:
[1]朱元昌:《规范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与建议》[C],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乃保、杨正呜、徐庆天:《侦捕诉联动机制的实践价值》[J],载《法学》,2006年第5期。
[3]种松志,卢东林:《检察机关侦查指导权初探》[J],载《人民检察》,第12期,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彭浩,孔雯:《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及法律价值》[J],载《政法学刊》,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学斌:《关于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J],载《人民检察》,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彭浩,孔雯:《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及法律价值》[J],载《政法学刊》,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钟海让:《法律监督论》[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朱元昌:《规范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与建议》[C],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C],载《中国检察》,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李学斌:《关于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J],载《人民检察》,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100)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缺陷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指检察机关的侦监、公诉部门为指控、证实犯罪,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对侦查机关(在本文均指公安机关)的重特大、疑难等案件,通过适时介入、诉前协商等形式,引导、协助侦查部门及时、客观、全面地调查取证,完善证据体系,以提高刑事案件侦查质量和效率的一种新型工作机制。[1]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确保侦查权的合法运用,有效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行检察引导侦查,是顺应时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现状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侦查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律已经确定了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即:两者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监督的权力。而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诉模式,就是建立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和侦查监督基础上的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种模式,是中国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从制度设计上看,一方面,它吸收了侦诉分立模式的优点,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两机关分工负责,相互独立,有利于发挥侦查机关的优势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它又吸收了侦诉结合模式的优点,注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参与和控制,强调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尤其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予以监督,有利于防止侦查权的滥用。这一模式较好地体现了“参与”和“控制”的统一,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2]
二、当前我国在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方面存在的缺陷
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是基于新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抗辩式庭审模式提高了对控诉证据的要求,公、检两家为共同提高案件质量,加大追诉犯罪合力而提出来的。但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或者说是其在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定位认识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未能树立正确的引导侦查理念。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规定的这种检察监督的范围应当涵盖执法活动的全部,包括对实体法、程序法实施的结果以及对执法者实施这两类法律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侦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五个阶段中的一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对侦查机关刑事案件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权力。所以从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履行法律监督权这一基础出发,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应该能够找到相应的法律定位,而不作任何跨越。而现行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改革正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开展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符合诉讼规律,没有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符合中国的国情。”[3]当前,部分侦查人员认为“检察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过于干涉侦查机关的内政,影响侦查机关对侦查权行使的完整性是不正确的,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
(二)现有的“阻断式”检警模式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需要,检察引导侦查的运作方式尚未形成系统的机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长期以来一直过于强调检警之间的分工负责、各管一段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既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与及《刑事诉讼法》第8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有关规定,更不符合当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而新的控辩式法庭审判方式要求检、警关系更为密切,要求以提取公诉为中心,侦查服从起诉。要顺应当代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就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检、警关系模式,逐渐向检、警一体化方向发展。但到目前为止,由于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容易给实践中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了诸多不利。加之目前该项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处于探索之中,各地理解和实践的差异,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还只是初具雏形。
(三)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能力尚未达到理想的水平。检察人员由于工作职能和业务知识的局限,对刑事侦查学科的学习钻研欠深入,侦查实践经验少,因此,在具体介入中,较多地从起诉指控所需证据的角度思考并提出侦查方向和取证的建议,这样难免会与侦查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某一证据调取的现实可能性发生冲突,从而影响检察介入侦查工作功效的充分发挥。
三、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深化和完善
新的刑事诉讼法总的改革发展是要建立控辩机制,新的控辩式庭审方式迫切要求检察引导侦查实践和改革。我国现行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深化与完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立足检察职能,强化监督,树立正确的检察引导侦查执法理念。
检察人员应树立引导侦查的理念,充分认识到引导侦查的重要性,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开展引导工作中,应当明确定位,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是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证据,不是指挥侦查;明确职责,应该是引导侦查,而不是代替侦查,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明确目的,引导侦查取证的目的就是要使侦查机关获取的证据材料所支持的公诉指控能得到法庭确认,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犯罪。[4]同时,还注意处理好监督与配合之间的关系,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加大对侦查机关实施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力度,依法纠正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行为,重点对侦查手段、办案时限、超期羁押、随意取保等方面情况进行监督。
(二)规范适时介入引导侦查的工作程序
对刑事案件适时介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和程序:一是由侦查机关在发案、立案或破案阶段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及时介入,出席现场勘查或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必要时可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和对受害人、证人的询问。二是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适时介入的刑事案件,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介入,提前阅卷,加强联系配合。介入侦查的检察人员一般由分管副检察长委派或由部门领导指定,该承办人要对介入案件的质量负责。原则上谁介入侦查案件报捕后由谁承办该案。侦查机关未报捕的也由适时介入的承办人负责跟踪监督,以保证每个适时介入的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
(三)积极开展类案引导侦查
类案引导侦查是检察机关从其侦查监督职能出发,针对侦查机关所侦查的同类案件中的共性问题或侦查活动中出现通性问题,通过整体提前介入等方法加以解决的侦查监督活动。[5]开展类案引导侦查的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引导同类案件中共性问题,如同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二是引导侦查活动中出现普遍性问题,对其加以集中、归纳,通过纠正违法等方式进行解决。做好类案引导侦查的前提在于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沟通,及时了解侦查机关的工作动态,将案件质量情况和证据要求反馈回去。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应与公诉部门进行横向沟通,掌握类案庭审证据要求,以形成类案证据证明标准。
(四)明确适时介入侦查的案件类型,突出重点,坚持重特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采用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适时介入侦查工作,并明确适时介入的案件类型,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案件,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刑事犯罪案件,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边沿踩线案件作为提前介入的重点,将提前介入重特大案件侦查制度化,在接到侦查机关关于辖区内发生重特大案件的通报后,应派员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参加侦查机关的现场勘验、案情分析等侦查活动,积极向侦查机关提供侦查方向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机关紧扣犯罪的法律特征收集、固定证据,有效防止可能出现的翻供。
(五)完善机制,加强警检协作,建立宏观引导体系。
一是建立引导侦查反馈制度。对于引导侦查的案件,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反馈证据补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避免出现监督真空,增强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效果。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内容可以包括:办案情况通报、工作经验交流;侦查与公诉活动中遇到案件问题的研讨和协调对案件证据标准的认识等方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以提高侦查人员对证据证明过程、证据形式合法性的认识以规范侦查人员的取证行为,提高所收集证据的质量,解决检察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理顺侦查、批捕、起诉工作。
注释:
[1]朱元昌:《规范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与建议》[C],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陈乃保、杨正呜、徐庆天:《侦捕诉联动机制的实践价值》[J],载《法学》,2006年第5期。
[3]种松志,卢东林:《检察机关侦查指导权初探》[J],载《人民检察》,第12期,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彭浩,孔雯:《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及法律价值》[J],载《政法学刊》,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学斌:《关于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J],载《人民检察》,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彭浩,孔雯:《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内涵及法律价值》[J],载《政法学刊》,第4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钟海让:《法律监督论》[M],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4]朱元昌:《规范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与建议》[C],载《中国检察》,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左卫民,赵开年:《侦查监督制度的考察与反思——一种基于实证的研究》[C],载《中国检察》,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李学斌:《关于引导侦查取证的思考》[J],载《人民检察》,第1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贵港53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