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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共管模式充分纳入社区、公众、非政府组织团体等的积极参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传统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无法有效平衡地方经济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促进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需要通过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特许经营制度及多元合作的磋商机制等作为制度保障。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1-01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社区为了摆脱自然条件限制,获得更多的经济获益,往往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如何协调保护区的保护与当地社区经济的发展成为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难题。
一、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及缺陷
就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划分而言,呈现出横向上不同部门功能分割,纵向上不同级别地区分级,重叠交叉管理的局面。这种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呈现多头管理的局面。横向上,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国家林业局等政府机构按各自权限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往往出现一区多牌的情况,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资源保护者和资源利用者双重身份的便利以旅游创收。一定程度妨碍了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对其生产生活方式做出严格规定。造成了保護区内居民对政策的配合度下降,导致保护区管理的低效。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保护区周边居民养成依赖自然资源的生活方式。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往往对保护区居民做出种种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来源单一的周边居民造成影响,从而引发采伐林木、偷猎野生动物等环境破坏行为。可以说,保护区的资源利用与保护和周边社区的发展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此消彼长、相互对立。
社区共管模式是在长久的实践探索下总结的一种调和人与环境对立冲突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模式。社区居民由以往的被管理被限制的决策转变为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平等的合作者关系。通过社区参与制定发展规划、保护决策的做法能够有效提高村民的自然保护意识、保环保决策的执行度。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保障
在社区共管模式中,当地政府往往根据自然保护区当地群众同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需要,赋予保护区周边社区一定的决策权,共同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5条规定体现了社区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参与式社区共管模式,就必须要有制度化安排作保障,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管理系统。
(一)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
充分发挥社区参与共管的作用,就必须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变以往多头管理、地区分级,条块分割、职能重叠的局面,建立符合当地生态区域环境管理及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社区共管体制。首先要明通过立法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经济需求和权利主张,构建社区共管体制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通过构建一个共管组织,使社区居民能够以一种保护区发展的合作者的关系融入保护区管理的日常。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保护区与社区居民协调发展的问题。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位于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山区。全民在享受自然保护区带来的巨大的生态效益的同时也意味着,当地居民要继续承受着贫困的生活。同时出于保护生态的目的,改变原有的生活习惯及生产方式,负有更严格的义务去维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对保护区居民而言,这无疑是不公平的。通常的做法是建立对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机制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合理的补偿措施,通过政策倾斜来支持保护区和社区的发展,尽可能作到权利、责任的均衡。
(三)设立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较多的采取一种较为封闭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来维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保护区的经营者不得不开展旅游经营以“自养”。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地及周边社区的利益,大大降低社区对发展规划,保护决策的参与和配合。因此,在自然保护区的可经营地带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产业经营中来,通过调整保护区的经营收入的分配,以及开展职业培训、技术扶持等,使得社区能真正从保护区的经营中获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社区居民融入保护区日常管理,才能减少社区对保护区资源的破坏。
(四)建立多元合作的磋商机制
磋商机制是指区域政府之间、行政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平等协商,通过各自表达和妥协自身权益,以促成某种决策的安排。磋商机制应包含各中利益团体,包括法定的团体,例如中央政府的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及非法定的机构,例如非政府组织、社区成员、利益相关者等。通过协商和咨询共同参与管理规划的制定。政府通过与公园内各种组织、机构、个人进行协商合作,通过多方参与与协商,以民主的方式来对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管理,以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小钢.环境论法律实施机制系统[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2]张华、张立.浅论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机制[J].法学杂志,2008(04).
[3]史玉成.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
[4]郝华.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
[5]曹庆.佛坪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陕西林业科技,2006(2).
[6]曹晔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发展[J].广西林业,2006(2).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1-01
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社区为了摆脱自然条件限制,获得更多的经济获益,往往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如何协调保护区的保护与当地社区经济的发展成为自然保护区有效管理的难题。
一、我国现行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及缺陷
就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划分而言,呈现出横向上不同部门功能分割,纵向上不同级别地区分级,重叠交叉管理的局面。这种管理体制下,管理部门呈现多头管理的局面。横向上,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国家林业局等政府机构按各自权限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往往出现一区多牌的情况,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实践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资源保护者和资源利用者双重身份的便利以旅游创收。一定程度妨碍了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居民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对其生产生活方式做出严格规定。造成了保護区内居民对政策的配合度下降,导致保护区管理的低效。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保护区周边居民养成依赖自然资源的生活方式。为了加大保护力度,往往对保护区居民做出种种限制性规定,一定程度上对经济来源单一的周边居民造成影响,从而引发采伐林木、偷猎野生动物等环境破坏行为。可以说,保护区的资源利用与保护和周边社区的发展有着相互制约的关系,此消彼长、相互对立。
社区共管模式是在长久的实践探索下总结的一种调和人与环境对立冲突的自然保护区保护模式。社区居民由以往的被管理被限制的决策转变为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平等的合作者关系。通过社区参与制定发展规划、保护决策的做法能够有效提高村民的自然保护意识、保环保决策的执行度。
三、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法律保障
在社区共管模式中,当地政府往往根据自然保护区当地群众同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需要,赋予保护区周边社区一定的决策权,共同管理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第5条规定体现了社区协调发展的原则。促进自然保护区参与式社区共管模式,就必须要有制度化安排作保障,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一个相辅相成的管理系统。
(一)构建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
充分发挥社区参与共管的作用,就必须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改变以往多头管理、地区分级,条块分割、职能重叠的局面,建立符合当地生态区域环境管理及自然保护区发展的社区共管体制。首先要明通过立法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同时,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经济需求和权利主张,构建社区共管体制还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通过构建一个共管组织,使社区居民能够以一种保护区发展的合作者的关系融入保护区管理的日常。
(二)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保护区与社区居民协调发展的问题。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位于地理位置偏僻,经济发展较为缓慢的山区。全民在享受自然保护区带来的巨大的生态效益的同时也意味着,当地居民要继续承受着贫困的生活。同时出于保护生态的目的,改变原有的生活习惯及生产方式,负有更严格的义务去维持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对保护区居民而言,这无疑是不公平的。通常的做法是建立对自然保护区的补偿机制对保护区内居民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合理的补偿措施,通过政策倾斜来支持保护区和社区的发展,尽可能作到权利、责任的均衡。
(三)设立有关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较多的采取一种较为封闭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模式,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来维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作为保护区的经营者不得不开展旅游经营以“自养”。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当地及周边社区的利益,大大降低社区对发展规划,保护决策的参与和配合。因此,在自然保护区的可经营地带实施特许经营制度,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产业经营中来,通过调整保护区的经营收入的分配,以及开展职业培训、技术扶持等,使得社区能真正从保护区的经营中获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社区居民融入保护区日常管理,才能减少社区对保护区资源的破坏。
(四)建立多元合作的磋商机制
磋商机制是指区域政府之间、行政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平等协商,通过各自表达和妥协自身权益,以促成某种决策的安排。磋商机制应包含各中利益团体,包括法定的团体,例如中央政府的机构和地方政府,以及非法定的机构,例如非政府组织、社区成员、利益相关者等。通过协商和咨询共同参与管理规划的制定。政府通过与公园内各种组织、机构、个人进行协商合作,通过多方参与与协商,以民主的方式来对国家公园的自然保护与旅游开发进行管理,以求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小钢.环境论法律实施机制系统[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2]张华、张立.浅论构建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的法律机制[J].法学杂志,2008(04).
[3]史玉成.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制度[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07.
[4]郝华.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2004.
[5]曹庆.佛坪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陕西林业科技,2006(2).
[6]曹晔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我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发展[J].广西林业,20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