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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征收已经成为主要的工业和城市用地的来源。如何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结合土地征收制度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做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推进土地征收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农民权益;保护;完善
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我国实行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实际上,我国却尚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项目,同时缺乏具体的、可供参考的程序性法律进行土地的征收,这使得大量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谋取私利,严重危害农民的合理权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窄、标准低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四种,补偿范围十分狭窄。而一旦拓宽补偿范围,势必会提高土地征收的成本,如何在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地方政府需要郑重考虑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奉行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只是补偿直接损失,忽略间接损失的补偿。另外,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所拿到的补偿款根本不足以维持日后的生活。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与法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并不规范,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存在较差的实践操作性与规范性。首先,有关征地程序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且立法相对粗糙,比如,一些与征地和补偿有关的公告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是在事后进行的程序。其次,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没有机会表达自身意见,一切事情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最后,实际的征地缺乏对农民权益的充分保护,比如,在听证方面,农民缺乏参与渠道。
(四)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引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浙江、广大沿海地区等最为突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们如果对土地补偿有争议,应该交由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这样的规定没有给当事人提供诉讼的机会和权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整个土地征收过程都有政府的参与,由政府这一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和裁决,有失公允。失地农民也因此多采用上访甚至暴力方式解决纠纷,因而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为明确土地征收目的范围,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项目进行规定。现阶段,具有公共利益的土地用地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能源交通、国防军事、公共设施、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水利及环境保护、公益及福利事業、文物遗迹保护以及其他被授权的用地。这样直接以立法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可以方便土地征收过程的进行。
(二)扩大和提高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国家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不仅应该考虑到农民的直接损失,而且要将间接损失考虑在内,最大程度地保证征地补偿的完整性与公平性。一方面,立法者应该重视农民经济利益的保护,而不是一味强调国家征收土地的强制性,并不断扩大补偿范围,将失地农民的生活费用、住房与就业保障等因素计算在内。另一方面,将补偿标准确定为市场定价,将补偿机制与市场联系起来,并充分结合土地的自然、环境以及区位条件,实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
(三)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为了制约政府的土地征收权,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规范,以避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为此,需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与精神,均衡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土地征收进行公示,最大程度地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第一,添加对"公共利益"的申请、调查、确认以及征收公告四个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第二,通过共同协商,由各方代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定,以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以便对各方利益进行均衡,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第三,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避免违法征地现象。
(四)健全征地纠纷解决机制
通畅而足够的救济是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为此,可以通过监督和裁决机制的建立,实现农民权益保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具体而言,应该扩大受理土地争议案件,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化解矛盾,实现对征地权的监督与制衡;另外,加强对土地纠纷的司法救济,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赋予农民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
三、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的征收关系着农民切身利益的实现,关系着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运行。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应该从保障农民利益着手,不断更新观念,调整相关政策,充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弥补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实现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雪峰.农民利益、耕地保护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4):36-37.
[2]陈海军.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湖南农业科学,2012,(5):23-24.
[3]李梁山.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障[J].中国信息化,2012,(18):27-28.
【关键词】土地征收制度;农民权益;保护;完善
一、土地征收制度中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我国实行土地征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实际上,我国却尚未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项目,同时缺乏具体的、可供参考的程序性法律进行土地的征收,这使得大量开发商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谋取私利,严重危害农民的合理权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二)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窄、标准低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土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四种,补偿范围十分狭窄。而一旦拓宽补偿范围,势必会提高土地征收的成本,如何在政府财政支出增加的情况下,保障好农民的生活水平?这是地方政府需要郑重考虑的问题。实际上,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奉行的是不完全补偿原则,只是补偿直接损失,忽略间接损失的补偿。另外,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普遍较低,农民所拿到的补偿款根本不足以维持日后的生活。
(三)土地征收程序不规范
与法国、日本等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并不规范,仅仅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存在较差的实践操作性与规范性。首先,有关征地程序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且立法相对粗糙,比如,一些与征地和补偿有关的公告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现象,是在事后进行的程序。其次,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没有机会表达自身意见,一切事情由政府说了算,政府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最后,实际的征地缺乏对农民权益的充分保护,比如,在听证方面,农民缺乏参与渠道。
(四)土地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土地征收问题已经成为引发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尤其是浙江、广大沿海地区等最为突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们如果对土地补偿有争议,应该交由人民政府协调或者裁决。这样的规定没有给当事人提供诉讼的机会和权利,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因为整个土地征收过程都有政府的参与,由政府这一利益相关者进行协调和裁决,有失公允。失地农民也因此多采用上访甚至暴力方式解决纠纷,因而对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二、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对于农民权益的保护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为明确土地征收目的范围,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对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项目进行规定。现阶段,具有公共利益的土地用地可以包括以下方面:能源交通、国防军事、公共设施、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水利及环境保护、公益及福利事業、文物遗迹保护以及其他被授权的用地。这样直接以立法的方式规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可以方便土地征收过程的进行。
(二)扩大和提高征地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
国家在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时,不仅应该考虑到农民的直接损失,而且要将间接损失考虑在内,最大程度地保证征地补偿的完整性与公平性。一方面,立法者应该重视农民经济利益的保护,而不是一味强调国家征收土地的强制性,并不断扩大补偿范围,将失地农民的生活费用、住房与就业保障等因素计算在内。另一方面,将补偿标准确定为市场定价,将补偿机制与市场联系起来,并充分结合土地的自然、环境以及区位条件,实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分享。
(三)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为了制约政府的土地征收权,防止权力的滥用,需要对土地征收的程序进行规范,以避免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为此,需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与精神,均衡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对土地征收进行公示,最大程度地避免暗箱操作现象。第一,添加对"公共利益"的申请、调查、确认以及征收公告四个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认定;第二,通过共同协商,由各方代表对补偿方案进行审定,以减少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以便对各方利益进行均衡,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第三,加强对土地征收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公众参与,实现土地征收程序的公开与透明,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避免违法征地现象。
(四)健全征地纠纷解决机制
通畅而足够的救济是保障权利的重要途径,为此,可以通过监督和裁决机制的建立,实现农民权益保护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具体而言,应该扩大受理土地争议案件,加强对失地农民权益的保护,尽可能化解矛盾,实现对征地权的监督与制衡;另外,加强对土地纠纷的司法救济,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赋予农民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最大程度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出现。
三、结语
总而言之,农村土地的征收关系着农民切身利益的实现,关系着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社会的稳定运行。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理念,构建和谐社会,我国应该从保障农民利益着手,不断更新观念,调整相关政策,充分与我国国情相结合,一切从实际出发,弥补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实现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切实保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贺雪峰.农民利益、耕地保护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4):36-37.
[2]陈海军.土地征收中农民利益保护问题的思考[J].湖南农业科学,2012,(5):23-24.
[3]李梁山.论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农民权益的保障[J].中国信息化,2012,(18):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