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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基础性建设的投资不断加大,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区工程建设的预算往往达到上亿元,有的重大工程建设涉及的资金一动就是十几亿甚至上百亿。与此同时,从当前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重大工程建设领域成为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多发区。由于重大工程建设往往就是政府公共资金投入的民生建设,社会各界和普通民众对重大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会更加关注。因此,建立科学的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对减少和遏制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具有很大的现实必要性。
工程建设职务犯罪与其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性有密切联系。重大工程建设工期从工程立项到竣工要经历两、三年甚至四、五年时间,由于投入资金大,建设工程多,利润空间大等多方面原因,在客观上加大了重大工程建设的职务犯罪风险系数。通过对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研究,得出以下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其特征。
第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实施招投标制度。近几年建筑行业高速发展,建设、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竞争十分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之下,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出现职务犯罪行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建设方掌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及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涉及到的犯罪主要是行贿受贿犯罪。
其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建设方利用工程管理的职务之便,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规避公开招标,为施工方谋取非法利益,从中收受贿赂;二是建设方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私下采取直接委托方式或者进行邀请招标,从而排斥潜在投标人,让内定的关系人获得项目,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中标人私下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转包给非法挂靠的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中收受贿赂;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等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从中收受贿赂。
第二、工程建设土建施工环节。建筑工程的土建施工是指从工程地基的挖土打桩开始,到项目基本建成的施工过程。该环节是主体工程的建设重点,一般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材料设备投入也较多、施工要求相对较高。而且通常在这个环节的管理上出现问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就会出现问题。该环节涉及到的职务犯罪主体主要是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等,主要的职务犯罪不仅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其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在挖土方或回填土方工程中,明知承建单位虚报土方却视而不见,从中收受贿赂,或者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差价;二是利用在桩基施工中,利用钢管桩、混凝土预制桩等的采购权,以及钻孔灌桩和打桩业务的发包权,以回扣等形式索取或收受贿赂;三是在混凝土灌注工程中,放纵承建单位偷工减料,虚报数量,从中收受贿赂;四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按照施工方要求压低或者抬高价格出具虚假报告,从中收受贿赂;五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监督审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从中收受贿赂。
第三、工程建设装潢及设备安装环节。工程装潢相对工程主体施工,虽然时间较短,但由于装潢材料在档次、品牌上差距很大,装潢工程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巨大,就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决定权的工程管理人员等,主要的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
其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发包方负责人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擅自决定将装潢工程发包给关系单位,从中收受贿赂;二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相勾结,抬高设备采购和装潢费用的预算,从中收受贿赂或者共同侵吞差价;三是明知承包单位工程装潢质量低劣,使用降档次材料或用国产材料冒充进口材料等,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放任不管,从中收受贿赂。
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外,要积极加强同监察、审计、建设、质检、发改、城建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的同时,做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从而形成一种合力,使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协调运作、科学运行。具体而言,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实践工作中做到以下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建立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必須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身而言,在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监督中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及其他科局仅仅是整个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并要保证整个机制的有效运转,就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具体工作中,可以依托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平台,其中由纪委组织协调,检察、监察、审计等成员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第二、坚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体作用。从维护社会正义,惩治违法犯罪的职责上讲,检察机关担负着比其他政府部门更为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因此在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相关科局的职能作用。要做到在重大工程建设的预防工作中查案,在查案中进行预防工作;要做到惩罚一部分,教育一大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是对查办的重大工程建设案子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修章立制、规范管理等方法彻底杜绝职务犯罪,还可以通过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做好职务犯罪的防微杜渐工作。
第三、坚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建立预警机制两个方面。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获取的信息归纳整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有效信息,萃取出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动向。建立预警机制的要求是要建立科学的预警信息分析平台,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不能仅仅依托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还要依托其他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经济预算决算审计、行政纪律案件查处、市场准入信用等级管理等信息查询平台。做到各部门职责分明却能相互配合,从而为获取全面完整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保障。
在获取全面信息的前提下,全方位、有侧重地对信息加以科学的界定、分析、评价,从而增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在机制建设中结合以下三点。
第一、抓牢重点环节和部位。预防重大工程职务犯罪是个系统工程,在总结分析工程建设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的同时,要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采集的重点内容。主要针对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单位是否存在假借资质或串标陪标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建设资金是否存在拨付不及时或者被挪用的情况;在工程质量方面,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否存在相互勾结导致工程以次充好的行为;在工程施工方面,建设单位是否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从网络、新闻媒体、社会调查、群众来信来访以及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等工作中了解和掌握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普遍性的问题。
第二、抓好重点岗位和人员。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的准确收集是建立整个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作中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原则,公开履行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以及采用怎样的监督方式实行透明化作业。利用电话、网络等信息技术拓宽信访举报工作渠道,加强媒体和社会民众对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监督,开展“行风热线广播”、“公开电话接访”,“廉政执法监督”并可根据需要开展网上直播互动。为了整个机制中重点岗位信息的连续性,应及时做好台帐,加强信息的整理、录入、存储归档和数据库管理工作。
第三、抓准犯罪风险和系数。通过对整个重大工程的信息收集之后,归结到如何科学地分析处置预警信息。一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对采集的预警信息,要会同纪检、审计等各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整理分析,并对其结果结合行业系统进行科学界定,作出一个具体的风险系数,然后根据不同行业和具体环节进行风险系数的级别归类。另一方面,结合整体普遍性的防范工作。每过一段时间,要根据行业性质和客观原因的变化,做好对犯罪风险评估系数进行动态的调整,不断提高犯罪风险和系数的准确度。
根据对信息的分析、界定、分类归种,最终将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设为三个预警等级,分别是黄色预警即重大工程的普遍警示;橙色预警即重大工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现时的预警;红色预警是届已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时的预警。
第一、黄色预警。这是重大工程建设的普遍预警,是一种基础性预警。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该领域涉及的许多环节都是容易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其中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工程出现涉嫌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涉及的面会比较大,而且往往会产生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立常态的黄色预警,时时警戒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这有利于事先规范引导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持预防职务犯罪的警惕性,头脑中始终保持警惕的弦,面对利益和诱惑的时候时时告诫自己。客观上,在重大工程中设立黄色警戒,势必将引导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将重大工程各个环节中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予以细化,使得分工更加精细,职责更加明确,如果出现了问题,追责也会相对容易,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立普遍的黄色预警,有利于工程的顺利高效建设。
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将那些存在廉政风险的工作人员职责表上标上相应的预警内容和防范标准,并且对易出现为政不廉、以权谋私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全部设为黄色,重在提醒管理干部依照法律法规,踏踏实实做事,规范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与其构建成为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单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重大工程建设地乡镇、街道建立检察联络室,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法律咨询和监督。
第二、橙色预警。主要针对的是重大工程中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重在对重点岗位人员行为过程展开监督,及时发现和防范违规违纪行为。工作关键是做到随时发现和纠正,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产生。这是黄、橙、红“三色”预警机制中过渡性的预警,同时也是整个预警机制的风向标,是非常关键的预警。橙色警报发布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调查,进行跟踪问责,按时反馈警报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发出警报解除信息;对未能说明情况或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进行存疑保留,并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对明显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转入“红色”预警,进行责任追究,此时在适当的时候就要移送检察机关了。
在橙色预警中,预防调查是关键性的工作,特别是纪检、检察、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警示宣传教育与“法制宣讲团”作用发挥的结合,做好现场咨询,也可召开法律座谈会,有必要时进行现场预防调查;加强开展预防工作的专项督导与发现案件线索结合起来,做好线索的排查和定位;补充和完善招投标管理信息、信用管理和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工作,随时把握好橙色预警的风向。
第三、红色预警。这是惩戒性预警,是重在及时纠错、追究责任以及避免再次出现犯罪的预警。红色预警的预警对象往往是由橙色预警转化而来。一般而言,如果重大工程建设出现了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之后,就会启动橙色预警,而如果橙色预警的预警程度不够,或者在预警过程中,发现问题更为严重时,那么转成红色预警。在具體的处罚上讲,一般转成红色预警后,就不是由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了。也就是说红色预警出现就意为着涉嫌职务犯罪,则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红色预警作为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最高预警,其中的关键作用除了预警查案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避免再犯,相当于是用最现实、直接的案件进行警示宣传教育作用。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对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在不同领域定期确定一两件较典型、较有影响的案件,召开由发案主管单位领导和关联系统单位领导参加的案件剖析会。其次,检察机关还要加强检察建议的发送及反馈,防止看上去热热闹闹,其实只是形式而已的局面出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同发案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防协调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杜绝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总体而言,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当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连同各职能部门本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识,坚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助不添乱、服务不代替”的原则,从而有条不紊地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和深化,促进整个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长效运行。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浙江绍兴312030)
工程建设职务犯罪与其行业本身具有的特性有密切联系。重大工程建设工期从工程立项到竣工要经历两、三年甚至四、五年时间,由于投入资金大,建设工程多,利润空间大等多方面原因,在客观上加大了重大工程建设的职务犯罪风险系数。通过对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和研究,得出以下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及其特征。
第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需实施招投标制度。近几年建筑行业高速发展,建设、施工单位供求矛盾突出,竞争十分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之下,招投标环节最容易出现职务犯罪行为。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建设方掌有实权的领导干部及负责具体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涉及到的犯罪主要是行贿受贿犯罪。
其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建设方利用工程管理的职务之便,私下将工程总额拆分到国家规定的公开招标的限额以下,规避公开招标,为施工方谋取非法利益,从中收受贿赂;二是建设方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私下采取直接委托方式或者进行邀请招标,从而排斥潜在投标人,让内定的关系人获得项目,从中收受贿赂;三是中标人私下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数家施工单位,甚至将工程转包给非法挂靠的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中收受贿赂;四是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等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从中收受贿赂。
第二、工程建设土建施工环节。建筑工程的土建施工是指从工程地基的挖土打桩开始,到项目基本建成的施工过程。该环节是主体工程的建设重点,一般涉及的资金量较大、材料设备投入也较多、施工要求相对较高。而且通常在这个环节的管理上出现问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就会出现问题。该环节涉及到的职务犯罪主体主要是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等,主要的职务犯罪不仅有贪污贿赂犯罪,也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其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在挖土方或回填土方工程中,明知承建单位虚报土方却视而不见,从中收受贿赂,或者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差价;二是利用在桩基施工中,利用钢管桩、混凝土预制桩等的采购权,以及钻孔灌桩和打桩业务的发包权,以回扣等形式索取或收受贿赂;三是在混凝土灌注工程中,放纵承建单位偷工减料,虚报数量,从中收受贿赂;四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按照施工方要求压低或者抬高价格出具虚假报告,从中收受贿赂;五是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监督审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从中收受贿赂。
第三、工程建设装潢及设备安装环节。工程装潢相对工程主体施工,虽然时间较短,但由于装潢材料在档次、品牌上差距很大,装潢工程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巨大,就容易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其中涉及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有决定权的工程管理人员等,主要的职务犯罪是贪污贿赂犯罪。
其中常见的犯罪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发包方负责人未按规定公开招投标,擅自决定将装潢工程发包给关系单位,从中收受贿赂;二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管理人员相勾结,抬高设备采购和装潢费用的预算,从中收受贿赂或者共同侵吞差价;三是明知承包单位工程装潢质量低劣,使用降档次材料或用国产材料冒充进口材料等,发包单位管理人员放任不管,从中收受贿赂。
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职能作用外,要积极加强同监察、审计、建设、质检、发改、城建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使各部门能够各司其职的同时,做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从而形成一种合力,使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协调运作、科学运行。具体而言,在建立健全机制的实践工作中做到以下三个坚持。
第一、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建立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必須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身而言,在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监督中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及其他科局仅仅是整个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并要保证整个机制的有效运转,就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在具体工作中,可以依托由党政领导担任组长各职能部门担任小组成员的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平台,其中由纪委组织协调,检察、监察、审计等成员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合作。
第二、坚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体作用。从维护社会正义,惩治违法犯罪的职责上讲,检察机关担负着比其他政府部门更为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因此在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相关科局的职能作用。要做到在重大工程建设的预防工作中查案,在查案中进行预防工作;要做到惩罚一部分,教育一大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是对查办的重大工程建设案子进行深入剖析,通过发送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修章立制、规范管理等方法彻底杜绝职务犯罪,还可以通过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形式,做好职务犯罪的防微杜渐工作。
第三、坚持发挥各职能部门的协同作用。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职务犯罪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应包括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和建立预警机制两个方面。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获取的信息归纳整理,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中发现存在的有效信息,萃取出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的苗头和动向。建立预警机制的要求是要建立科学的预警信息分析平台,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不能仅仅依托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还要依托其他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经济预算决算审计、行政纪律案件查处、市场准入信用等级管理等信息查询平台。做到各部门职责分明却能相互配合,从而为获取全面完整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提供保障。
在获取全面信息的前提下,全方位、有侧重地对信息加以科学的界定、分析、评价,从而增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在机制建设中结合以下三点。
第一、抓牢重点环节和部位。预防重大工程职务犯罪是个系统工程,在总结分析工程建设易发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的同时,要注意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作为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采集的重点内容。主要针对招投标管理和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单位是否存在假借资质或串标陪标的弄虚作假行为;在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过程中,建设资金是否存在拨付不及时或者被挪用的情况;在工程质量方面,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否存在相互勾结导致工程以次充好的行为;在工程施工方面,建设单位是否做好工程施工的安全防范措施。同时从网络、新闻媒体、社会调查、群众来信来访以及预防咨询、预防调查等工作中了解和掌握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普遍性的问题。
第二、抓好重点岗位和人员。重点岗位和人员的风险评估和预警信息的准确收集是建立整个机制的重要内容。在工作中关键是要坚持公开原则,公开履行职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以及采用怎样的监督方式实行透明化作业。利用电话、网络等信息技术拓宽信访举报工作渠道,加强媒体和社会民众对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监督,开展“行风热线广播”、“公开电话接访”,“廉政执法监督”并可根据需要开展网上直播互动。为了整个机制中重点岗位信息的连续性,应及时做好台帐,加强信息的整理、录入、存储归档和数据库管理工作。
第三、抓准犯罪风险和系数。通过对整个重大工程的信息收集之后,归结到如何科学地分析处置预警信息。一方面,要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对采集的预警信息,要会同纪检、审计等各职能部门定期进行整理分析,并对其结果结合行业系统进行科学界定,作出一个具体的风险系数,然后根据不同行业和具体环节进行风险系数的级别归类。另一方面,结合整体普遍性的防范工作。每过一段时间,要根据行业性质和客观原因的变化,做好对犯罪风险评估系数进行动态的调整,不断提高犯罪风险和系数的准确度。
根据对信息的分析、界定、分类归种,最终将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的预警机制设为三个预警等级,分别是黄色预警即重大工程的普遍警示;橙色预警即重大工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现时的预警;红色预警是届已出现违纪违法问题时的预警。
第一、黄色预警。这是重大工程建设的普遍预警,是一种基础性预警。工程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多发领域,该领域涉及的许多环节都是容易产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其中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工程出现涉嫌职务犯罪方面的问题,涉及的面会比较大,而且往往会产生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建立常态的黄色预警,时时警戒是非常现实和必要的,这有利于事先规范引导重点岗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保持预防职务犯罪的警惕性,头脑中始终保持警惕的弦,面对利益和诱惑的时候时时告诫自己。客观上,在重大工程中设立黄色警戒,势必将引导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将重大工程各个环节中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予以细化,使得分工更加精细,职责更加明确,如果出现了问题,追责也会相对容易,因此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立普遍的黄色预警,有利于工程的顺利高效建设。
在具体做法上,可以将那些存在廉政风险的工作人员职责表上标上相应的预警内容和防范标准,并且对易出现为政不廉、以权谋私的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全部设为黄色,重在提醒管理干部依照法律法规,踏踏实实做事,规范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根据重大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与其构建成为预防职务犯罪共建单位,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在重大工程建设地乡镇、街道建立检察联络室,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法律咨询和监督。
第二、橙色预警。主要针对的是重大工程中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重在对重点岗位人员行为过程展开监督,及时发现和防范违规违纪行为。工作关键是做到随时发现和纠正,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产生。这是黄、橙、红“三色”预警机制中过渡性的预警,同时也是整个预警机制的风向标,是非常关键的预警。橙色警报发布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介入调查,进行跟踪问责,按时反馈警报结果,提出预警建议。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未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发出警报解除信息;对未能说明情况或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进行存疑保留,并组织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对明显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转入“红色”预警,进行责任追究,此时在适当的时候就要移送检察机关了。
在橙色预警中,预防调查是关键性的工作,特别是纪检、检察、审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警示宣传教育与“法制宣讲团”作用发挥的结合,做好现场咨询,也可召开法律座谈会,有必要时进行现场预防调查;加强开展预防工作的专项督导与发现案件线索结合起来,做好线索的排查和定位;补充和完善招投标管理信息、信用管理和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查询工作,随时把握好橙色预警的风向。
第三、红色预警。这是惩戒性预警,是重在及时纠错、追究责任以及避免再次出现犯罪的预警。红色预警的预警对象往往是由橙色预警转化而来。一般而言,如果重大工程建设出现了违纪违法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之后,就会启动橙色预警,而如果橙色预警的预警程度不够,或者在预警过程中,发现问题更为严重时,那么转成红色预警。在具體的处罚上讲,一般转成红色预警后,就不是由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罚了。也就是说红色预警出现就意为着涉嫌职务犯罪,则应依法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红色预警作为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最高预警,其中的关键作用除了预警查案外,另一个重要作用是避免再犯,相当于是用最现实、直接的案件进行警示宣传教育作用。主要是由检察机关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对已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在不同领域定期确定一两件较典型、较有影响的案件,召开由发案主管单位领导和关联系统单位领导参加的案件剖析会。其次,检察机关还要加强检察建议的发送及反馈,防止看上去热热闹闹,其实只是形式而已的局面出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还可以同发案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案件查防协调制度,从而在根本上杜绝重大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
总体而言,要建立健全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当坚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连同各职能部门本着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意识,坚持“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帮助不添乱、服务不代替”的原则,从而有条不紊地推进这项工作的落实和深化,促进整个重大工程建设职务犯罪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长效运行。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浙江绍兴31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