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处理交通肇事案件,但是相继而来的理论争辩以及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交通肇事罪中的立法缺陷已经动摇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在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加强对交通肇事罪法律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赔偿
我国目前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规定可以看出存在不完备之处,甚至存在着一些矛盾之处,例如逃逸问题、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等,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我国刑法的公信力,也阻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进程,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相关研究显得更加具体重要意义。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认定问题
对于受害者死亡结果的发生逃逸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与其肇事时选择一逃了之的心态一样,是故意为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持着一种希望的故意心态。生活中,交通肇事后为了让受害人死亡,肇事行为人甚至选择故意再次碾压或者撞击受害人的例子也并不罕见。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罪有共犯形态存在,对减少和打击肇事逃逸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犯的可能,现行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第25条所体现的立法原则及立法精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造成了传统刑法理论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在学术界备受争议,甚至认为这一解释的内容近乎“荒唐”。因此,亟需在理论上加以澄清和阐述。
将指使逃逸的行为按交通肇事罪予以认定,既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更与共同犯罪的原理背道而驰。第一,交通肇事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逃逸行为的行为人则是故意为之,且指使人对肇事行为人与先前的肇事行为缺乏意思联络,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原理。第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是肇事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而指使逃逸的行为人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行为与违章肇事行为两者之间并无关联。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认定是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自己因受伤当场昏迷,或者丧失了行动能力也需要救助被送至医院救治,待能够主动打电话或者由于行动不便委托他人的或自己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投案方式,且如实讲述事发经过,并自愿接受审理判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因事发现场混乱,因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一时顾不上报警的,事后也并未实施逃逸行为且能自愿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人员,经过与交警或受伤人员、伤者家属协商取得同意的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后因必须离开的理由暂时离开且要在约定时间内返回,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事发现场,虽当时未能及时报案的,但之后能主动归案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逃逸,积极保护现场、采取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实施了逃逸行为的,后来又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出具证据证明当事人是由于害怕可能遭受到人身攻击而不是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的。当时或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因害怕遭到被受害方家属报复或是当地群众殴打而离开现场的情况。过后又可以如实描述案发时情形,不逃避法律责任的,毕竟,此类现象肇事司机主观上是要保护自身安全,虽然未能实施抢救义务,而不是因逃避抢救义务及法律追究的责任,只是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构想
(一)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应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不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的法定义务,擅自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被害人救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侵犯了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不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的法定义务,擅自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被害人救助的行为。
其次,对于量刑情节的制定,本文认为可以进行如下设置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慎用死刑原则出发,对该条犯罪不适用死刑。并且交通肇事罪的虽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与蓄意杀人性质并不相同,并不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因此并不设置死刑。
(二)提高量刑标准。首先,提升最低法定刑,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行为人确有悔罪和积极赔偿行为,可以从轻判决,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再者,对于致人重伤或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另外,对于无证驾驶等违章驾驶,或者是从事驾驶行业的人员的交通肇事行为,应该在法定刑内从重判决。
(三)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國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刑罚方法,即通过剥夺行为人的财产使其产生痛苦,从而遏制犯罪。对于交通肇事罪设置罚金刑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往往众多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疲劳驾驶、超载等,继而引发交通肇事,设置罚金刑可以有效的遏制违章驾驶行为造成的犯罪事故。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经济水平、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分级设置。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逃逸;自首;赔偿
我国目前关于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和司法规定可以看出存在不完备之处,甚至存在着一些矛盾之处,例如逃逸问题、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等,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我国刑法的公信力,也阻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进程,因此加强对交通肇事罪的相关研究显得更加具体重要意义。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认定问题
对于受害者死亡结果的发生逃逸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该与其肇事时选择一逃了之的心态一样,是故意为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死亡结果持着一种希望的故意心态。生活中,交通肇事后为了让受害人死亡,肇事行为人甚至选择故意再次碾压或者撞击受害人的例子也并不罕见。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罪有共犯形态存在,对减少和打击肇事逃逸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我国《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过失犯罪中不存在共犯的可能,现行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第25条所体现的立法原则及立法精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种不一致造成了传统刑法理论与现行法律规定的冲突,在学术界备受争议,甚至认为这一解释的内容近乎“荒唐”。因此,亟需在理论上加以澄清和阐述。
将指使逃逸的行为按交通肇事罪予以认定,既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更与共同犯罪的原理背道而驰。第一,交通肇事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逃逸行为的行为人则是故意为之,且指使人对肇事行为人与先前的肇事行为缺乏意思联络,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原理。第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是肇事行为人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而指使逃逸的行为人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指使行为与违章肇事行为两者之间并无关联。
二、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应当认定是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自己因受伤当场昏迷,或者丧失了行动能力也需要救助被送至医院救治,待能够主动打电话或者由于行动不便委托他人的或自己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投案方式,且如实讲述事发经过,并自愿接受审理判决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因事发现场混乱,因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一时顾不上报警的,事后也并未实施逃逸行为且能自愿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处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及时报警,积极抢救受伤人员,经过与交警或受伤人员、伤者家属协商取得同意的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后因必须离开的理由暂时离开且要在约定时间内返回,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事发现场,虽当时未能及时报案的,但之后能主动归案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逃逸,积极保护现场、采取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委托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只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因为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实施了逃逸行为的,后来又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出具证据证明当事人是由于害怕可能遭受到人身攻击而不是害怕承担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的。当时或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因害怕遭到被受害方家属报复或是当地群众殴打而离开现场的情况。过后又可以如实描述案发时情形,不逃避法律责任的,毕竟,此类现象肇事司机主观上是要保护自身安全,虽然未能实施抢救义务,而不是因逃避抢救义务及法律追究的责任,只是暂时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完善构想
(一)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首先,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应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不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的法定义务,擅自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被害人救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体为侵犯了生命健康权和财产安全;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不履行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被害人等的法定义务,擅自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或逃避被害人救助的行为。
其次,对于量刑情节的制定,本文认为可以进行如下设置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之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从刑法宽严相济原则以及慎用死刑原则出发,对该条犯罪不适用死刑。并且交通肇事罪的虽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但是与蓄意杀人性质并不相同,并不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犯罪,因此并不设置死刑。
(二)提高量刑标准。首先,提升最低法定刑,将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行为人确有悔罪和积极赔偿行为,可以从轻判决,适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则拘役;再者,对于致人重伤或者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致人死亡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另外,对于无证驾驶等违章驾驶,或者是从事驾驶行业的人员的交通肇事行为,应该在法定刑内从重判决。
(三)增设罚金刑。罚金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國家缴纳一定数额人民币的刑罚方法,即通过剥夺行为人的财产使其产生痛苦,从而遏制犯罪。对于交通肇事罪设置罚金刑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往往众多交通肇事罪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疲劳驾驶、超载等,继而引发交通肇事,设置罚金刑可以有效的遏制违章驾驶行为造成的犯罪事故。我国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我国经济水平、交通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分级设置。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