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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依法查办一批严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做出巨大贡献。但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与党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的强烈呼声要求,还存在相当的差距。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脚踏实地,寻找不足,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实现自身的和谐发展。
一、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紧贴时代脉搏。找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融入我国反腐败事业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总体格局,应当时刻关注当前国家形势、社会热点与重点问题,切实贯彻党的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找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矛盾凸显,一些领域的职务犯罪及由此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我国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屡见报端的国企改制中让人触目惊心侵吞国有资产案件、金融、证券领域等资金密集型行业的腐败大案、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房产开发中官商黑勾结“攻城掠地”,以及层出不穷的瓦斯爆炸、煤矿坍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等,它们背后无不隐藏着职务犯罪的身影,其结果是一方面使国家财产大量流失,造就一批金融、国企大鳄及富豪官员,另一方面却是工人下岗、农民失地、矿工丧命,人民利益严重受损,引起群众极度不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数据显示,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征地5600万亩,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是潜在的社会最不稳定因素。又如当下一些官员疯狂侵吞、挪用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失业基金、低保基金、特困基金等社会公共保障金,由于这些“救命钱”、“善款”不能切实用到老百姓身上,使我国本来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投入不足、覆盖面狭窄的矛盾更加突出,是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根源。“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防线,是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和权利的最后屏障,也是一个社会寻求合法性的最后手段,”当人们为寻求正义而失去最后一个庇护所,当人们丧失殆尽对国家的最后信心,国家都有灭亡的危险,更惶论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必须给它们以当头痛击。
二、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苦炼内功,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
检察反职务犯罪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作为,办不出案件,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强大的发现、突破案件的能力,无法给日益猖獗的腐败以沉重一击,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当下,检察反职务犯罪自身能力与反职务犯罪面临的新形势存在着不“和谐”。主要表现为:其一,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发现与查处职务犯罪能力还相当不够,与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趋势不和谐。最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都在40000件上下徘徊,表明现阶段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潜力已经不大。而实际上,我国职务犯罪频发高发的态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检察机关已经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只是实际上职务犯罪的“冰山一角”。国际犯罪黑数理论认为在职务犯罪问题上,实际查处的是实际发生的1/6。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率过低,由此导致官员肆无忌惮或侥幸心理之强化,这也是我国腐败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检察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落后与当下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高智能化、掩蔽性趋势不和谐。在我国,检察机关虽然侦查特殊的案件,却没有法律上特殊的侦查权。由于职务犯罪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犯罪留下的物证、书证等常被其有意破坏、销毁,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突破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而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规定,更使侦查工作举步唯艰。因此,笔者建议:1(一)应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在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大力引进、配置先进的技侦设备、培养优秀的技侦人才。(二)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明确由检察机关审批技术侦查,既可以防止公安、安全机关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以保障人权,又使其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得到迅捷运用,有利于增强侦查时效。(三)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机构,加强对信息情报的搜集、整合、传递和利用,破解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线索、情报管理上相对分散,部门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和沟通的落后局面。
三、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震荡
职务犯罪以其极大的掩蔽性、牵连性与普遍性,蔓延到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是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奢望从根本上消灭职务犯罪是不切实际的。“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检察机关身处职务犯罪侦查第一线,必能对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有最为切身的认识与体会,容易洞见职务犯罪高发、易发的关键环节、找准发案单位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前瞻性地把握职务犯罪的发案动向与趋势,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对策和建议必然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能更好地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其预防建议不会被预防对象虚置,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实践证明,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搞个案预防、系统预防、重点工程预防以及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在源头治理与减少职务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仍处于易发高发时期,体制、制度方面的漏洞是重要原因。针对我国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不断蔓延之势,检察机关更应该反思其产生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等因素并加强源头防控。笔者建议:(一)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坚持以打击促预防,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契机,打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而且更应当注重预防,積极主动发现一些部门与行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二)检察机关应当研究反职务犯罪所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预测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新危害,及时向党委汇报,采取超前性的战略举措进行重点防范。
四、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也是如此,它建立在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区别基础之上。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体现刑罚的谦抑宽容,符合世界刑事司法文明与人道的潮流,又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约诉讼成本,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以减少社会对抗,更好地实现司法机关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职务犯罪严重腐蚀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威胁。但职务犯罪严重程度也有轻重之分,官员腐化堕落主观恶性亦有大小之别。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律从严从重惩治职务犯罪,必须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融入检察反职务犯罪的始终。当前关系党与国家生死存亡、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主流”的职务犯罪,是一些腐败大案以及高层腐败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查处那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买官卖官、官黑勾结特别是党政领导、司法部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以及渎职造成国家、人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伤亡的大要案,对那些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大要案,特别是对那些企图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或负隅顽抗妄图对抗侦查以及顶风作案的案件,不仅在实体上要依法从重,在程序上更要依法从快,及时立案、快捕快诉,以有效遏阻腐败蔓延;而对于一些“苍蝇”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慎之又慎,“当宽则宽”,检察机关不仅要鼓励他们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而且要信守承诺,兑现政策,对那些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或者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可以起到教育挽救作用。总之,检察反职务犯罪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紧贴时代脉搏。找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
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融入我国反腐败事业如何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总体格局,应当时刻关注当前国家形势、社会热点与重点问题,切实贯彻党的政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找准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和基本标志,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矛盾凸显,一些领域的职务犯罪及由此诱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破坏我国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屡见报端的国企改制中让人触目惊心侵吞国有资产案件、金融、证券领域等资金密集型行业的腐败大案、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房产开发中官商黑勾结“攻城掠地”,以及层出不穷的瓦斯爆炸、煤矿坍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等,它们背后无不隐藏着职务犯罪的身影,其结果是一方面使国家财产大量流失,造就一批金融、国企大鳄及富豪官员,另一方面却是工人下岗、农民失地、矿工丧命,人民利益严重受损,引起群众极度不满,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数据显示,2002年下半年至2004年初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我国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征地5600万亩,4000多万农民失去土地,是潜在的社会最不稳定因素。又如当下一些官员疯狂侵吞、挪用社保基金、养老基金、失业基金、低保基金、特困基金等社会公共保障金,由于这些“救命钱”、“善款”不能切实用到老百姓身上,使我国本来社会保障资金政府投入不足、覆盖面狭窄的矛盾更加突出,是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根源。“司法是一个国家和平时期的最后防线,是保护公民的财产、自由和权利的最后屏障,也是一个社会寻求合法性的最后手段,”当人们为寻求正义而失去最后一个庇护所,当人们丧失殆尽对国家的最后信心,国家都有灭亡的危险,更惶论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必须给它们以当头痛击。
二、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苦炼内功,提高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本领
检察反职务犯罪在实践中如果没有作为,办不出案件,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强大的发现、突破案件的能力,无法给日益猖獗的腐败以沉重一击,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当下,检察反职务犯罪自身能力与反职务犯罪面临的新形势存在着不“和谐”。主要表现为:其一,检察机关主动出击,发现与查处职务犯罪能力还相当不够,与职务犯罪高发频发的趋势不和谐。最近几年,检察机关每年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都在40000件上下徘徊,表明现阶段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潜力已经不大。而实际上,我国职务犯罪频发高发的态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止,检察机关已经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只是实际上职务犯罪的“冰山一角”。国际犯罪黑数理论认为在职务犯罪问题上,实际查处的是实际发生的1/6。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率过低,由此导致官员肆无忌惮或侥幸心理之强化,这也是我国腐败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检察反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落后与当下职务犯罪日益复杂化、高智能化、掩蔽性趋势不和谐。在我国,检察机关虽然侦查特殊的案件,却没有法律上特殊的侦查权。由于职务犯罪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犯罪留下的物证、书证等常被其有意破坏、销毁,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突破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而讯问不得超过12小时规定,更使侦查工作举步唯艰。因此,笔者建议:1(一)应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在最高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以及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大力引进、配置先进的技侦设备、培养优秀的技侦人才。(二)今后刑事诉讼法修改应明确由检察机关审批技术侦查,既可以防止公安、安全机关滥用技术侦查措施,以保障人权,又使其能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得到迅捷运用,有利于增强侦查时效。(三)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情报机构,加强对信息情报的搜集、整合、传递和利用,破解目前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线索、情报管理上相对分散,部门之间缺乏必要联系和沟通的落后局面。
三、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减少职务犯罪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震荡
职务犯罪以其极大的掩蔽性、牵连性与普遍性,蔓延到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是涉及诸多领域的制度现象,奢望从根本上消灭职务犯罪是不切实际的。“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它引导人们去享受最大限度的幸福,或者说最大限度减少人们可能遭遇的不幸。”检察机关身处职务犯罪侦查第一线,必能对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有最为切身的认识与体会,容易洞见职务犯罪高发、易发的关键环节、找准发案单位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漏洞,前瞻性地把握职务犯罪的发案动向与趋势,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预防对策和建议必然更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实效性,能更好地为党委、人大、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其预防建议不会被预防对象虚置,能达到良好的预防效果。实践证明,近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搞个案预防、系统预防、重点工程预防以及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在源头治理与减少职务犯罪、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仍处于易发高发时期,体制、制度方面的漏洞是重要原因。针对我国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不断蔓延之势,检察机关更应该反思其产生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等因素并加强源头防控。笔者建议:(一)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坚持以打击促预防,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契机,打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而且更应当注重预防,積极主动发现一些部门与行业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二)检察机关应当研究反职务犯罪所遇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预测职务犯罪的新动向、新趋势、新危害,及时向党委汇报,采取超前性的战略举措进行重点防范。
四、检察反职务犯罪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区别对待是任何政策的基础,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也是如此,它建立在对犯罪严重性程度的区别基础之上。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体现刑罚的谦抑宽容,符合世界刑事司法文明与人道的潮流,又有利于司法机关节约诉讼成本,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以减少社会对抗,更好地实现司法机关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职务犯罪严重腐蚀党的执政能力,动摇党的执政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严重威胁。但职务犯罪严重程度也有轻重之分,官员腐化堕落主观恶性亦有大小之别。应当区别对待,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律从严从重惩治职务犯罪,必须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融入检察反职务犯罪的始终。当前关系党与国家生死存亡、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主流”的职务犯罪,是一些腐败大案以及高层腐败特别是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查处那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群众反响强烈的买官卖官、官黑勾结特别是党政领导、司法部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以及渎职造成国家、人民财产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伤亡的大要案,对那些涉案金额大、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商业贿赂大要案,特别是对那些企图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或负隅顽抗妄图对抗侦查以及顶风作案的案件,不仅在实体上要依法从重,在程序上更要依法从快,及时立案、快捕快诉,以有效遏阻腐败蔓延;而对于一些“苍蝇”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慎之又慎,“当宽则宽”,检察机关不仅要鼓励他们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而且要信守承诺,兑现政策,对那些犯罪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能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处案件,或者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可以起到教育挽救作用。总之,检察反职务犯罪要坚持“全面把握、区别对待、严格依法、注重效果”的原则,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