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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这几年来一项声势浩大的政治改革,搅动了政治改革的“一池春水”。本次宪法共修改了21条,其中11条是有关监察体制改革的,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为监察机关的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监察委员会
一、监察机关定位
对监察机关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不能仅关注规范层面对监察机关的规定,还应关注实践的做法。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是党的机关,又是国家机关。对监察机关定位的考察,还需注重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特别是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1]
二、监察权的特点
(一)独立性
《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充分说明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前提就是独立性,违反独立性,监察机关就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涉,进而影响其查办腐败的能力。与之前规定的审判权一样,只有法院有权对案件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最后的判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否则就会影响其正当性。监察机关现如今作为我国反腐的新创举,应担负起其应有的重任,坚持自己的独立性,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干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下,独立性是相对的,[2]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应坚持党的领导,并且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独立活动。
(二)全面性
这次监察机关的改革最大的一个特点:监察对象的全面性。以前在“一府两院”体制下,国家的反腐功能主要由行政机关、纪检委、检察院三主体行使,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三主体权力分配出现重叠;二是行政监察主要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检委管理党员干部,检察院管理贪污、渎职犯罪人员,这样的分工易出现监督缺陷,监督不到位。改革后的监督机关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了监察范围,丰富了监察手段,实现了 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3]
(三)强制性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对象手里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监察委员会不被赋予强制手段来进行保障,会影响监察权的顺利开展。监察机关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权的运行过程具有强制性,[4]被监察对象一旦进入调查阶段,其人身自由和财产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监察权的运行结果具有强制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监察结论,被监察对象必须遵守。日前,留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是最大的,规定留置只有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之后才可以适用,立案决定时的留置应当谨慎使用。[5]
三、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问题
一个文明法治国家没有绝对的权力,无上的、绝对的权力会造就腐败。[6]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监察机关,其内部构成的工作人员也属国家工作人员,也是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一)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主要表现在进行监督、调查过程中,要录音录像,确保自己的执法合法,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的权力,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一些措施的实施上要经上一级的审批。这些自我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对外界的公信力不高,监督的效果难以理想化,还应以外部监督作为补充。
(二)人大监督
接受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充分说明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与检察院、法院、人民政府做年度报告不同的是,监察委员会向人大做专项工作报告,这一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双向监督,避免监督的冲突。
(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督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表明我国无论何时都离不开“人民性”。人民是监察委员会设立的最终受益者,是反腐的最终受益者,监察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顺利进展离不开人民的支持与关注。人民监督是反腐的重要力量,也是形成不能腐制度的关键。[7]
(四)党的监督
加强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的合体,更注重垂直领导关系,一是方便党的领导与监督;二是加强监督的效果,提高效率。监察委员会中有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自然应接受党的监督。
结论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有史以来为反腐做出的最大改革,先是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试点,后修改了《宪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完善随之而来的还会有《监察官法》等法律。监察体制改革是借鉴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结果,如何不忘初心,更加坚定地走下去,需要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与学习。
参考文献:
[1]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中外法学,2018,(3).
[2]张云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制化进程的初探[J].法学杂志,2018,(5).
[3]史凤林.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衔接机制研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2).
[4]张云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制化进程的初探[J].法学杂志,2018,(5).
[5]王飞跃.监察留置适用中的程序问题[J].法学杂志,2018,(5).
[6]马怀德.再论国家监察立法的主要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8,(1).
[7]马怀德.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6-7(5).
作者简介:李磊(1992—),女,汉族,山东德州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學院,2016级研究生。
关键词:监察体制改革;监察法;监察委员会
一、监察机关定位
对监察机关有一个明确的定位,不能仅关注规范层面对监察机关的规定,还应关注实践的做法。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既是党的机关,又是国家机关。对监察机关定位的考察,还需注重权力运行的实际轨迹,特别是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1]
二、监察权的特点
(一)独立性
《宪法》第127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充分说明监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前提就是独立性,违反独立性,监察机关就会受到其他机关的干涉,进而影响其查办腐败的能力。与之前规定的审判权一样,只有法院有权对案件依据事实和证据做出最后的判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否则就会影响其正当性。监察机关现如今作为我国反腐的新创举,应担负起其应有的重任,坚持自己的独立性,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干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下,独立性是相对的,[2]我们的一切国家机关应坚持党的领导,并且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独立活动。
(二)全面性
这次监察机关的改革最大的一个特点:监察对象的全面性。以前在“一府两院”体制下,国家的反腐功能主要由行政机关、纪检委、检察院三主体行使,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三主体权力分配出现重叠;二是行政监察主要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纪检委管理党员干部,检察院管理贪污、渎职犯罪人员,这样的分工易出现监督缺陷,监督不到位。改革后的监督机关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了监察范围,丰富了监察手段,实现了 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3]
(三)强制性
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对象手里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如果监察委员会不被赋予强制手段来进行保障,会影响监察权的顺利开展。监察机关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权的运行过程具有强制性,[4]被监察对象一旦进入调查阶段,其人身自由和财产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监察权的运行结果具有强制性,监察委员会作出的监察结论,被监察对象必须遵守。日前,留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是最大的,规定留置只有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事实或证据之后才可以适用,立案决定时的留置应当谨慎使用。[5]
三、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问题
一个文明法治国家没有绝对的权力,无上的、绝对的权力会造就腐败。[6]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监察机关,其内部构成的工作人员也属国家工作人员,也是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
(一)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的自我监督主要表现在进行监督、调查过程中,要录音录像,确保自己的执法合法,没有随意剥夺他人的权力,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一些措施的实施上要经上一级的审批。这些自我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存在固有的局限性,对外界的公信力不高,监督的效果难以理想化,还应以外部监督作为补充。
(二)人大监督
接受监督、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这充分说明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与检察院、法院、人民政府做年度报告不同的是,监察委员会向人大做专项工作报告,这一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双向监督,避免监督的冲突。
(三)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督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表明我国无论何时都离不开“人民性”。人民是监察委员会设立的最终受益者,是反腐的最终受益者,监察委员会监督工作的顺利进展离不开人民的支持与关注。人民监督是反腐的重要力量,也是形成不能腐制度的关键。[7]
(四)党的监督
加强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的合体,更注重垂直领导关系,一是方便党的领导与监督;二是加强监督的效果,提高效率。监察委员会中有党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自然应接受党的监督。
结论
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有史以来为反腐做出的最大改革,先是在北京、山西、浙江进行试点,后修改了《宪法》、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完善随之而来的还会有《监察官法》等法律。监察体制改革是借鉴了古今中外有益经验、与时俱进不断创新的结果,如何不忘初心,更加坚定地走下去,需要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与学习。
参考文献:
[1]秦前红.我国监察机关的宪法定位[J].中外法学,2018,(3).
[2]张云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制化进程的初探[J].法学杂志,2018,(5).
[3]史凤林.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调衔接机制研究[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8,(2).
[4]张云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法制化进程的初探[J].法学杂志,2018,(5).
[5]王飞跃.监察留置适用中的程序问题[J].法学杂志,2018,(5).
[6]马怀德.再论国家监察立法的主要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8,(1).
[7]马怀德.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6-7(5).
作者简介:李磊(1992—),女,汉族,山东德州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學院,2016级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