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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定许可制度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对于著作权在特定情况的特定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制。随着时代的进步,网络发展迅速,法定许可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本文从著作权的互联网条件下的法定许可使用出发,探讨可行的重构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0-01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概述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人如果是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特定的方法或手段使用其他著作权人创作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则可以在没有经过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制度相应的报酬,同时还要尊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权利。
二、网络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
在互联网条件下诞生出的作品,无论是作品的形式,还是作品的传播或者是使用的途径和手段,和在传统条件下诞生的作品相比,都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互联网,人人都可以进行创作,而人们所创造出的作品也能通过互联网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社会公众需要更多的作品,获得作品的途径也是越来越多,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对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在互联网条件下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难题。在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人很难完全掌控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流向,对于作品的复制传播也变得更为简单便捷,这种情况下,导致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容易实施,对于侵权行为的管制也变得更加困难。著作权人对于互联网条件下还能否通过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忧心忡忡,社会公众因为其对于作品的极大的需求,反对对于著作权的过分保护,要保障自身对于作品的需求。因此,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陷入了两难局面。
依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人本人才能将自己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或者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如果使用人需要在互联网条件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则需要著作权人对于使用的许可。在互联网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大量需求,与在法律的规制下作品无法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价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互联网环境中,对于著作权使用的需求与实际上的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因此,为了使作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使著作权人可以充分使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谋求应有的利益,使对作用有使用需要使用人可以合法地使用作品,就必须在法律上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进行重构,由此,为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搭建相互进行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解决目前的困境。
三、网络背景下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
在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为自己带来应有的利益,还要使作品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需要。这就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提出了多重要求。从目前的互联网环境和目前已存的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较为可行的措施之一便是在对现有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定许可制度之外,另外设置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这种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是处于一个在法律规定的一般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之间的,与这两种许可制度不同,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其独特的内容。
在这一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之下,如果使用人需要使用的作品,并不在一般的法定许可所规定的项目之内,但确实有使用的需要,那么针对极少数的信用程度较高的有足够实力支撑的使用者,就能够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创作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当然,这种未经许可的使用,必须设置更多的限制条件,对于使用者的各个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规定。比如,使用者必须具有使用作品方面的良好信用,如果使用人曾经有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还有,对于使用者的经济实力也应当有明确的、具体的、可供参考的指标,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也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
当然,在这种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对作品的适用,也应当遵守在一般许可制度下的相关规定。与一般的法定许可制度相比,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只会做出更严格的限制。在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对于作品的使用,也是必须没有著作权人的明确事先的反对,如果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许可使用曾经表达过明确的反对,那么使用者即使符合相关的特别条件,也不能使用作品。同时,使用者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支付的报酬数额应当更多,并在尊重著作权的权利方面进行更多的规制。在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的权利会更少,著作权人也可以对使用者进行更多限制。
四、結语
在互联网条件下,法定许可制度面临着挑战,开始呈现出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速度的滞后性特征。此时,需要对原有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在原有的法定许可制度的基础上,设置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由特定机关对使用者进行审批,并规定更加严格的资格和义务,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需要的同时,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关键词】互联网;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60-01
一、著作权法定许可概述
著作权法定许可,是我国《著作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作品的人如果是以《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特定的方法或手段使用其他著作权人创作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则可以在没有经过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使用其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制度相应的报酬,同时还要尊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权利。
二、网络背景下著作权保护现状分析
在互联网条件下诞生出的作品,无论是作品的形式,还是作品的传播或者是使用的途径和手段,和在传统条件下诞生的作品相比,都有着明显的不同。通过互联网,人人都可以进行创作,而人们所创造出的作品也能通过互联网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的范围内传播。社会公众需要更多的作品,获得作品的途径也是越来越多,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对于作品作者的著作权的保护工作,在互联网条件下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难题。在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人很难完全掌控自己创作的作品的流向,对于作品的复制传播也变得更为简单便捷,这种情况下,导致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越来越容易实施,对于侵权行为的管制也变得更加困难。著作权人对于互联网条件下还能否通过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忧心忡忡,社会公众因为其对于作品的极大的需求,反对对于著作权的过分保护,要保障自身对于作品的需求。因此,互联网条件下著作权的保护陷入了两难局面。
依据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著作权人本人才能将自己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或者在网络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如果使用人需要在互联网条件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则需要著作权人对于使用的许可。在互联网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大量需求,与在法律的规制下作品无法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价值,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互联网环境中,对于著作权使用的需求与实际上的供给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因此,为了使作品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使著作权人可以充分使用自己的权利为自己谋求应有的利益,使对作用有使用需要使用人可以合法地使用作品,就必须在法律上对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进行重构,由此,为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搭建相互进行沟通和联系的桥梁,从而解决目前的困境。
三、网络背景下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对策研究
在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使著作权人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为自己带来应有的利益,还要使作品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和价值,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需要。这就对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提出了多重要求。从目前的互联网环境和目前已存的著作权法定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来看,较为可行的措施之一便是在对现有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在法定许可制度之外,另外设置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这种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是处于一个在法律规定的一般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之间的,与这两种许可制度不同,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有其独特的内容。
在这一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之下,如果使用人需要使用的作品,并不在一般的法定许可所规定的项目之内,但确实有使用的需要,那么针对极少数的信用程度较高的有足够实力支撑的使用者,就能够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创作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当然,这种未经许可的使用,必须设置更多的限制条件,对于使用者的各个方面都要进行严格的规定。比如,使用者必须具有使用作品方面的良好信用,如果使用人曾经有过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还有,对于使用者的经济实力也应当有明确的、具体的、可供参考的指标,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作为支撑,也不能适用这一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
当然,在这种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对作品的适用,也应当遵守在一般许可制度下的相关规定。与一般的法定许可制度相比,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只会做出更严格的限制。在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对于作品的使用,也是必须没有著作权人的明确事先的反对,如果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许可使用曾经表达过明确的反对,那么使用者即使符合相关的特别条件,也不能使用作品。同时,使用者也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支付的报酬数额应当更多,并在尊重著作权的权利方面进行更多的规制。在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下,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的权利会更少,著作权人也可以对使用者进行更多限制。
四、結语
在互联网条件下,法定许可制度面临着挑战,开始呈现出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速度的滞后性特征。此时,需要对原有的法定许可制度进行改革,在原有的法定许可制度的基础上,设置特别的法定许可制度,由特定机关对使用者进行审批,并规定更加严格的资格和义务,在满足社会公众对于作品的需要的同时,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