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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版权的保护,版权纠纷便接踵而至。我国现行的版权保护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而由于版权执法的分散、司法机关的被动的介入,使得版权保护的效率低下,保护的成效并不理想。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现行的版权保护的体制下,另辟蹊径寻找新的保护思路。
【关键词】版权;执法;裁判院;行政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70-01
一、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及现实问题
(一)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
我国版权保护粗略算来不足50年,而真正使我国版权保护走上正轨的则是我国199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的制定与颁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版权行政保护上摸索出了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检查、查获收缴,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侵权行为,同时又损害了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国家版权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查处;2.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上述的各种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版权行政机构有权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给予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等;3.版权登记,我国版权的保护是自作品完成时就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为更有效的保护自身的版权,也允许版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4.版权使用收费制,为了鼓励版权人积极创作,法律规定版权人有权从使用人的使用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二)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现实问题
版权专业人才的欠缺。版权保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众多方面,工作难度大,需要大量的专业化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欠账不是一个小数目。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确实存在大量的版权行政工作人员,而专门从事版权的审查、执法、裁决的从业人员不足从事专利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尤其是处于基层的县、区。由于我国版权局最低一级为地市级,使得我国在2862个县级行政区域中没有版权保护机构,更是没有版权保护的专业从业人员,而地级版权局的专业人员亦是相对匮乏,面对整个地域的版权保护工作而显得捉襟见肘。
版权行政执法分散,削弱执法力度。我国的行政执法,依然是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模式,使得执法的力量分散,执法的力度难以提高。版权行政执法当然也不例外,目前,我们形成主要以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地市版权局的三级版权行政执法为主,同时其他部门也参与一定的版权保护工作,诸如工商、文化、海关、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等部门。这一版权执法系统看似无懈可击,但处处皆有漏洞之处,诸如机构之间无法衔接、各机构遇到问题责任互相扯皮、执法成本的高昂、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新设想
(一)统一执法权,设立版权执法局
统一的执法权,一方面不仅可以提高执法的力度和效率,而且能够明确责任,避免松散的各执法机构之间互相推诿,同时进一步提升版权行政保护的效果。另一方面,版权行政事务与版权执法业务相分离,可以防单一版权行政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权力的滥用,减轻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的执法机构—版权执法局是利大于弊的一项举措。
按照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的设置,中央设国家版权执法局,隶属国务院,同国家版权局平级,主管全国的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版权执法相关的规章制度,领导地方各级版权执法局,有权处理具有全国性的版权侵权案件,并将检查终结的案件,送交版权裁判院进行裁决。
地方在现行的版权局之下,平行设置版权执法局,同时在基层的县区设置版权执法局,解决基层版权执法的空档。地方版权执法局隶属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版权侵权案件,传达上级的决定、命令,并领导下级版权执法局,依据法律程序将检查终结的版权侵权案件送交同级的版权裁判院进行裁决。
(二)设置处理版权执法局送交案件的版权裁判院
裁判院制度,起源于英国,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和解决纠纷,而其中的版权裁判所就是负责版权纠纷的独立机构。在此笔者借鉴英国的这一经验,在国内设立版权裁判院制度,但又不同于英国,这主要是在结合我国国情与新设的版权执法局的情况下而新设的机构,主要负责裁决版权执法局送交的检查终结的版权侵权案件,它是一级独立的机构,是与版权局平行的裁判机构。
筆者将其像英国一样设置为独立的机构,主要是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的紧缺,这样的设计可以相对节约司法资源。更进一步讲是我国目前民事案件已经使民事审判庭难以招架,虽然,有些法院内设有知识产权庭,但是知识产权的范围又是那么的广泛和版权的特殊性,设置版权裁判院就相对减轻民事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庭的压力,同时版权侵权案件将得到更加专业化的处理,版权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结语
版权在我国一直处于被人忽视的境遇,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不论是国家,还是著作权人,对于版权都未给予太多的重视。笔者希望通过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版权经验,探索一条具有我国特色的版权保护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冯军.版权保护法治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版)[M].2001.
[3]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郑磊,沈开举.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行政法学研究,2009(3).
【关键词】版权;执法;裁判院;行政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70-01
一、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及现实问题
(一)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主要措施
我国版权保护粗略算来不足50年,而真正使我国版权保护走上正轨的则是我国199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的制定与颁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版权行政保护上摸索出了以下几个方面:1.执法检查、查获收缴,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侵权行为,同时又损害了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国家版权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查处;2.有权责令停止侵权、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上述的各种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版权行政机构有权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给予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等;3.版权登记,我国版权的保护是自作品完成时就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为更有效的保护自身的版权,也允许版权人进行著作权登记;4.版权使用收费制,为了鼓励版权人积极创作,法律规定版权人有权从使用人的使用中获得一定的报酬。
(二)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现实问题
版权专业人才的欠缺。版权保护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工作,涉及众多方面,工作难度大,需要大量的专业化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这方面的欠账不是一个小数目。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确实存在大量的版权行政工作人员,而专门从事版权的审查、执法、裁决的从业人员不足从事专利工作人员的十分之一,尤其是处于基层的县、区。由于我国版权局最低一级为地市级,使得我国在2862个县级行政区域中没有版权保护机构,更是没有版权保护的专业从业人员,而地级版权局的专业人员亦是相对匮乏,面对整个地域的版权保护工作而显得捉襟见肘。
版权行政执法分散,削弱执法力度。我国的行政执法,依然是多头管理的“九龙治水”模式,使得执法的力量分散,执法的力度难以提高。版权行政执法当然也不例外,目前,我们形成主要以国家版权局、省级版权局、地市版权局的三级版权行政执法为主,同时其他部门也参与一定的版权保护工作,诸如工商、文化、海关、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等部门。这一版权执法系统看似无懈可击,但处处皆有漏洞之处,诸如机构之间无法衔接、各机构遇到问题责任互相扯皮、执法成本的高昂、执法效率低下等问题。
二、我国版权行政保护的新设想
(一)统一执法权,设立版权执法局
统一的执法权,一方面不仅可以提高执法的力度和效率,而且能够明确责任,避免松散的各执法机构之间互相推诿,同时进一步提升版权行政保护的效果。另一方面,版权行政事务与版权执法业务相分离,可以防单一版权行政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权力的滥用,减轻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腐败。因此,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的执法机构—版权执法局是利大于弊的一项举措。
按照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的设置,中央设国家版权执法局,隶属国务院,同国家版权局平级,主管全国的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版权执法相关的规章制度,领导地方各级版权执法局,有权处理具有全国性的版权侵权案件,并将检查终结的案件,送交版权裁判院进行裁决。
地方在现行的版权局之下,平行设置版权执法局,同时在基层的县区设置版权执法局,解决基层版权执法的空档。地方版权执法局隶属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版权侵权案件,传达上级的决定、命令,并领导下级版权执法局,依据法律程序将检查终结的版权侵权案件送交同级的版权裁判院进行裁决。
(二)设置处理版权执法局送交案件的版权裁判院
裁判院制度,起源于英国,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和解决纠纷,而其中的版权裁判所就是负责版权纠纷的独立机构。在此笔者借鉴英国的这一经验,在国内设立版权裁判院制度,但又不同于英国,这主要是在结合我国国情与新设的版权执法局的情况下而新设的机构,主要负责裁决版权执法局送交的检查终结的版权侵权案件,它是一级独立的机构,是与版权局平行的裁判机构。
筆者将其像英国一样设置为独立的机构,主要是我国现有的司法资源的紧缺,这样的设计可以相对节约司法资源。更进一步讲是我国目前民事案件已经使民事审判庭难以招架,虽然,有些法院内设有知识产权庭,但是知识产权的范围又是那么的广泛和版权的特殊性,设置版权裁判院就相对减轻民事审判庭和知识产权庭的压力,同时版权侵权案件将得到更加专业化的处理,版权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结语
版权在我国一直处于被人忽视的境遇,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不论是国家,还是著作权人,对于版权都未给予太多的重视。笔者希望通过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版权经验,探索一条具有我国特色的版权保护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冯军.版权保护法治的完善与发展——基于欧盟经验与中国实践的视角[M].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版)[M].2001.
[3]宋慧献.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4]郑磊,沈开举.英国行政裁判所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J].行政法学研究,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