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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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这对于保障人权、监督行政司法机关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中立足国家赔偿法的修改,通过对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进行分析.总结现行法条的规定和实践经验.提出对这一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重大成果。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扩大了精神损害的事项范围,增设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项目,使得受害人获赔的权益内容更为丰富,对受害人权利保护更为全面,顺应了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权保护意识日渐提升的趋势,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历史尚短、立法规定较为笼统、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还不够丰富等原因,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诠释和条文解读尚不够深入和准确,针对焦点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直接导致办案部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偏差,执法标准不统一,没有达到预期的法律。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现行国家赔偿法中已经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和人权保障发展的巨大进步。基于对现行法条规定和性质分析以及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我国《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尚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明确
  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于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来说,严重精神损害是指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而使其在心理上、精神上遭受严重损害。那么其具体表现形式到底是什么,需要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又是什么呢?这是问题之一,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精神损害有短期和长期的,短期精神损害和长期精神损害区别是非常大的,所以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短期和长期的精神损害是否应区别对待呢。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未作规定
  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司法实践中无据可依。要实现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归根结底是通过物质的赔偿来化解精神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以金钱赔偿作为主要形式。
  (三)精神损害制度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只有第35条的原则规定以及第3条和第17条比较零散的相关规定。精神损害法律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对诸如求偿主体以及求偿权能否继承和让与等未作规定.从而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随意陛大且缺乏可操作性。
  (四)其他赔偿项目情况
  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处于从属、补充地位,因此,抚慰金数额的高低,必须充分考虑其他赔偿项目情况。在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曾经有草案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实施侵权行为的手段、时间的长短、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残疾赔偿金的二分之一;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高不超过死亡赔偿金的二分之一;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不超过每日赔偿金的二分之一。"
  二、完善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对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可参照我国民事赔偿标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中进行确定,具体包括: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的悲痛和哀伤;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乃至伤残而感受到精神痛苦,因伤残而导致将来生活与就业困难的精神上的焦虑;受害人因受侵害,虽然身体未受到严重伤害,但是受害者心理上受到严重刺激,出现了严重的精神上的受损,出现了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或者抑郁症等严重的精神障碍;受害人因其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严重损害也可要求精神赔偿。
  (二)明确和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我国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时候,除了要参照和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外,还要结合我国的实际,针对精神损害的特点建构起一些指导性原则。下列原则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参考。
  1.财产救济为主,非财产救济为辅的原则
  根据精神损害的特点和精神权利的特殊性,对于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因公有设施设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造成的精神损害,一般应给予受害人财产救济。造成轻微后果的,可以适用非财产救济。
  2.赔偿最高数额限定与赔偿数额适当相结合原则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主要考虑的应是一个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同一种精神损害,在发达国家可能会赔偿很多。因此,赔偿数额要求适当,应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还应设一个上限,不能一味满足受害人的要求。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况,首先考虑其他责任形式,对于没有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或精神损害非常轻的,一般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正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抚慰性的,其目的主要在于抚慰受害人而不是针对损害赔偿,这就决定了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时,应限定一个上限,防止误导人们盲目追求高额赔偿的倾向。
  3.法官自由裁量权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抽象性和无形性等特点,它与物质赔偿之间并没有一个比例关系,不能用金钱加以准确衡量,加上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如国家侵权过错程度、造成的影响、受害人精神受损程度、受诉法院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进行综合分析,酎情处理案件。因此,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權,让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一定的准则做出裁判,这是十分必要的。
  三、结语
  精神损害赔偿是积极的,它的目的在于帮助受害人建立一个比较充裕的物质基础,帮助受害人战胜精神损害,尽快恢复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各种平衡,从而创造出新的精神生活。在国家赔偿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足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的研究涉及到许多方面,明确国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势必会使我国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利的救济和国家权力的制约得到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因此,尽快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可充分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彰显时代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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